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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胜诉,维护了投资者正当权益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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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亮点 -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本案中,恒都律师代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还搜集相关证据。经过近三年的持久审理,最终获得了较好的赔偿结果。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中安科、中安消公司两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付戴某所有投资差额损失,招商证券公司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案情简介 -

中安科股份前身为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SH600654),是新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

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飞乐股份成功实现战略重组。2015年,公司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更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ecurity Co.,Ltd.)。

注册资金12亿余元,发展至今,已有员工11000余名,旗下汇聚多家境内外知名的系统集成企业、安保运营企业及安保智能产品制造企业。

2014年4月2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出具对中安消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审计报告,认为该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预测数较2013年度增长62.76%。

2014年6月10日,招商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认为中安消技术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在增长。

2014年6月11日,中安科股份披露了通过向中恒汇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恒汇志公司持有的中安消技术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1月2日,戴某共计14次买入中安科股份股票140000股。

2016年12月24日,中安科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载明: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股份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告发出后中安科股份股票大幅下跌,戴某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后经证监会调查认定:中安科股份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构2014、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等,导致其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9年8月,戴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恒都律师代理此案。

- 恒都律师工作 -

主办律师接受授权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确定了本案的代理方案。

一、本案被告除了中安科中安消两个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包括为案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审计服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的招商证券公司。

1.行政处罚决定系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而非确定诉讼被告的依据,故法律并不要求责任主体均受到行政处罚后才能被列为被告。

2.招商证券公司在审核项目相关资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和内容、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招商证券公司应该在此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涉案审计报告过程中,未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综合考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所涉事项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应该在此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可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并同意根据意见书确定与案涉虚假陈述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1.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中安科股份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应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

2.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公司经营性利好和利空消息等在内的个股风险因素所致,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 裁判结果 -

2021年10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依法支持戴某的诉讼请求,中安科、中安消公司应支付戴某所有投资差额损失,招商证券公司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招商证券已经赔付完毕,其他款项正在执行中。

- 案件意义 -

本案系投资者诉中安科股份、中安消技术公司、招商证券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目前该类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已判决近600起,该案的判决有利地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广大证券服务机构敲响了警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参与金融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惩处虚假陈述行为,对于金融市场发展、对于各参与机构勤勉尽责都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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