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恒都刑锋辩论会

2022-03-11
浏览量
3541

3月11日下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题为“刑事辩护文书书写”的辩论会。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金洪涛律师,副主任尹晓飞律师,王永阳律师,张金龙律师和黄丽波律师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律师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围绕通常情况下律师在刑事案件庭审时发表辩护词所阐述第一句话“某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某律师担任某某涉嫌某案一审辩护人……”进行了辩论,辩论主要围绕以下五个维度展开:能够做委托人的主体范围;受托人是律师还是律所;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和代理的关系;嫌疑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后委托合同的效力如何,后续如何处理;辩护人申诉和控告是否需要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辩护人签署的格式授权委托书是否含有申诉和控告的内容等。

三地律师们远隔千里,在“云”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过程持续三个多小时,律师们就上述问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进行了激烈的思想碰撞和交锋。

正如黎汝清在《万山红遍》中的名言:“真理越辩越明,道理越讲越清。”虽然律师们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办理刑事案件经验多有差别,但经过辩论,大家对上述五个维度的问题得出了相对一致的答案:

第一,辩护词的前言尽管是格式,但却确立了辩护律师受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依法辩护的权利来源。

第二,委托人、受托人的范围问题,对于刑辩律师只有理解了是为“客户”服务还是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才能更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好辩护职能。

第三,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承担的责任往往大于律师事务所,但律所承担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四,法条上仅对“审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作了规定,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参考适用该法条确立的权利处分原则。

第五,依据法条申诉控告应包涵在委托事项中,可以不另外签订委托书,但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特别要求的,就在授权事项中予以专门明确。

作为点评嘉宾,金洪涛律师和上海分所的刑专委副主任黄丽波律师在听取大家的辩论观点后,先后五次进行了点评,起到拨云见日、画龙点睛的效果。

作为恒都刑事业务的牵头人,金洪涛律师在辩论和点评中逐步引导思路、启迪思维,他表示:

一是本次辩护的目的旨在提出命题,巧思而辩,以“假设检验”为方法开展思想实验,以求得越辩越明的效果,从辩论的结果上看,效果良好。

二是刑事辩护中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实则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要想在刑事辩护各阶段都能充分发挥辩护人作用,除了在实体上对罪名有清晰的认识外,更应该在程序中对当事人、对公检法机关等各方关系的法律性质有着准确把握。

三是继续发挥刑专委在专业上带路引领作用,让恒都内更多有志于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投身到刑事业务中来,为恒都刑事业务持续做大、做强提供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