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代理九三集团商标侵权再审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

2023-12-28
浏览量
612

image.png

案情简介

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九三公司”)是北大荒集团的下属公司,首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大豆加工为主营业务,大豆和油脂加工总量位居全国前列,其生产销售的“九三及红旗图”大豆油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恒都代理九三公司对其第29类“九三及红旗图”商标成功认驰。

2020年,市面上出现由宋华兵、农垦绿色(大连)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惠丰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兴耀搏海粮油经营部生产、销售的标示有“农垦九三沃土”等侵权标识的大豆油(具体是在产品及包装箱上标示“农垦九三沃土”、在箱盖封口透明胶带上标示“九三·沃土”及销售单收据上标示“农垦九三”),九三公司认为该种使用方式构成对九三公司“九三及红旗图”商标的侵害,遂诉至法院,但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从图形构成和整体外观上存在实质性差异,手写的销售单据从开具过程及作用看不属于商标法意义的使用行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从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看差异明显、容易区分,因此认定对方不构成侵权,遂判九三公司败诉。九三公司委托恒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恒都律师工作

恒都接受委托后以商标近似判断为核心,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挖掘组织证据并向法院呈现阐述:

1.在判断近似时不但要整体比对,更要进行要部比对,“农垦九三沃土”等侵权标识完整包含权利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九三”,且“农垦”与“沃土”缺乏显著性;
2.“九三及红旗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当予以强保护,扩大近似商标的认定范围;
3.各申请人具有明显侵权恶意,在判断标识近似时应当重点考虑,而非机械、狭隘地对标识本身的近似度进行主观臆断;
4.被申请人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已经产生实际混淆。

恒都在再审期间提交了八次补充证据,两次开庭谈话申请,绘制各类图表清晰地展示侵权人时间轴,详细梳理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其他侵权行为及另案取得的进展,作为本案我方主张事实强有力的支撑证据,并参考在案线下公证购买的产品及单价,通过对侵权地域、销售量、销售额及利润率的统计推算侵权获利。历经两年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信我方证据和理由,提审本案并最终判决撤销原一、二审错误判决,认定几种被控侵权行为均构成侵权,判令各被申请人赔偿九三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案件意义

本案在帮助客户保护品牌、肃清市场的同时,也是目前客户取得的判赔额较高的案件之一。近年来,恒都在行政确权案件中帮助九三公司取得了多个驰名认定成果,并不断强势出击无效侵权人注册商标,多途径多渠道协助客户保护品牌,因此本案也突显了恒都贯彻“多管齐下、遍地开花、以案养案、互为支撑”办案指导方针的优势。另外,本案除了给予侵权产品生产商以沉重打击外,还判令销售商对百万判赔承担全额连带责任,进一步净化了市场,也对客户后续品牌维护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服务律师介绍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