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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支持恒都观点,“供港”≠“供应香港”,晨光乳业获得全面胜诉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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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氏公司)因“供港”商标产生争议纠纷,面对商评委无效宣告的不利局面,恒都接受晨光公司委托,细致分析对方证据材料,梳理应对之策。最终,历时三年,赢得一审、二审和再审胜诉,避免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利的商业影响,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8日,晨光公司在第29类“牛奶”及第32类“乳酸饮料”等商品上分别获准注册第16022170号、第16022171号“供港”商标。

2017年4月24日,温氏公司以诉争商标为“供应香港”的含义,具有欺骗性、缺乏显著性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晨光公司不服该裁定,遂委托恒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供港”具有固有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因此被诉裁定应予撤销重做。温氏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温氏公司遂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供港”非中文固有词汇或约定俗成的日常词汇,不能被相关公众普遍且稳定地理解为“供应香港”的含义。在此前提下,诉争商标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也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最终驳回温氏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亮点:

1.如何判断“约定俗成的日常词汇”的构成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对“供港”是否构成温氏公司主张的“约定俗成的日常词汇”,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将相关公众,尤其是相关商品的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

温氏公司在“供港”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中,提交大量证据试图证明“供港”二字具有“供应香港”的含义。

但在恒都对上述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后发现,其提交的证据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部分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二是部分网络媒体和报刊媒体的报道;三是少数企业对“供港”文字的使用。

这三类证据均未体现普通消费者对“供港”一词的使用,而是部分国家机关、媒体以及极少数企业基于特定工作环境、工作习惯而对“供港”一词的使用,并且使用方式为出于行文方便考虑而自行进行的简称性使用。

此类特定群体因特定工作形成的认知,不能作为证明普通消费者普遍将“供港”理解为“供应香港”含义的证据。

恒都上述主张得到最高院的采纳并被直接引述。 

2. 对诉争商标的文字含义应当如何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项后半段规定:“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对于标识是否具有描述性含义,也应当参照上述原则,即进行单独判断,不应放置在特定语境的文字中判断。

事实上,任何一个臆造的词汇,放置在上下文中,都可能产生描述性的含义。

本案中,温氏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显示的都是“供港”在特定背景中的使用,如《供港澳活猪检疫管理暂行办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不能据此判断“供港”在作为商标单独使用时,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供应香港”。

并且,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都增加了注册商标标志,相关公众在第一时间就能将其识别为商标,并不会将其理解为对商品的描述。

恒都上述主张也得到最高院的支持,其在裁定中也明确指出:

“虽然在案证据显示‘供港’一词在有关内地向香港地区供应生鲜食品的行政规章、新闻报道及文章中被作为‘供应香港’的简称使用,但此种使用均与特定内容或语境相结合,一旦脱离该特定内容或语境,则不足以认定相关公众会将‘供港’普遍理解为‘供应香港’的含义”。

恒都工作:

1. 接受委托后,恒都迅速组建专门小组,结合原告主张及案件材料,细致分析对方提交的大量证据,梳理出三种类型,并找到案件突破口。

2. 找到案件突破口之后,我们跟晨光公司进行了详细说明,梳理了整体答辩的思路,代理被告对原告证据瑕疵予以全面抗辩,最终取得全面的胜诉。

3. 一审胜诉后,面对对方上诉和提出的新证据,恒都律师积极应对。一方面,我们迅速与客户沟通,坚信必胜信念;另一方面积极检索和搜集新的证据,提交了包括《经贸大辞典》在内的各种词典材料,以及温氏公司申请注册“供港品质 点滴放心”商标档案等证据,该证据也成为二审胜诉的关键点之一。

4. 案件持续了3年,面对对方多次提起的上诉,恒都律师不骄不躁,积极应对。积极与晨光公司沟通联系,详细说明案件进展状况以及每一轮的注意事项,并结合每一轮的具体情况,准备相关证据和答辩思路,帮助客户打赢这场持久战。

结语:

“供港”品牌是晨光乳业投入巨资打造的高端、优质牛奶品牌。“供港”商标历经评审、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被维持注册,恒都帮助客户维护了重要的商业利益,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并为“供港”品牌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