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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2年,“环球影城”商标案落下帷幕,恒都获得一二审连胜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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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12年4月30日,是全球六大电影制片公司之一。除电影制作、发行外,以电影场景和人物为基础,在美国好莱坞、奥兰多、日本大阪和新加坡分别建立了融合娱乐、游艺、观光、酒店、餐饮为一体的大型主题公园,即举世闻名的“UNIVERSAL STUDIOS”主题公园,中文对应名称为“环球影城”主题公园。

第10273950号诉争商标(见下图)由天津东方环球影城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 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2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公共游乐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场所、提供娱乐设施、图书出版、文娱活动及演出”服务上。

尤尼维瑟城公司以商标近似、侵犯企业字号权等为由,以第41类在先注册第775672号引证商标“UNIVERSAL”、第1137862号“UNIVERSAL及图”、第1289883号“UNIVERSAL STUDIOS”、第3010022号“环球影城”、第3853525号“UNIVERSAL STUDIOS CITYWALK”、第3853508号“UNIVERSAL CITYWALK”、第8824693号“UNIVERSAL CITYWALK”、第8833541号“环球影城”及在先字号权“UNIVERSAL CITY”为基础,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8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尤尼维瑟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损害尤尼维瑟城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天津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恒都工作:

1.多角度搜集、补充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

通过检索游客的游记及新闻报道,证明环球影城(UNIVERSAL STUDIOS)中英文含义的唯一对应关系。通过列举与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在国内的多种形式宣传介绍,中文官方网站、中文向导的设置,新闻报刊的宣传,如《北京晚报》、《广州日报》、《新闻晨报》、《南方都市报》等,证明引证商标环球影城(UNIVERSAL STUDIOS)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将北京环球影城项目自2001年开始的调研、2008年落户通州的消息并形成北京通州环球影城概念股,2009年被列为北京市当年重点项目,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同意等一系列大事记通过证据进行说明,进一步证明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

2.从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意图的角度,强调诉争商标的申请在主观上难谓善意

天津东方公司不仅模仿尤尼维瑟城公司出品的电影经典片头;而且在宣传资料中大量出现“好莱坞公寓”、“环球国际”、“世界电影主题欢乐城”等知名品牌,刻意制造与尤尼维瑟城公司的关联关系,增加相关公众将其与尤尼维瑟城公司及引证商标之间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表明注册诉争商标的主观情况。

结语:

商标的近似除了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核定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还综合考虑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因此,在进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需要从多角度搜集证据,在论述商标近似的同时结合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情况,多角度强调认定商标近似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