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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民法典“共债共签”给出新答案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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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富有争议的话题,经过法院审理的案件也是结果各异,原因是旧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未有明确统一的认定。

在2015年,有一对夫妻,男方有婚外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为了满足第三者的开销,瞒着女方,借钱到外面赌博,又输了600多万。赌博事实败露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将剩余的主要财产给了女方和孩子。然而,男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债权人便将离婚后的夫妻两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与男方共同偿还债务。 一审判决中,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院认为因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女方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所以判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女方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发回重审。2017年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法院查明男方负债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赌博的习惯。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债权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   饱受争议的“第24条”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的家庭观念和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投资产生的风险也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案例时有发生,全国各地出现许多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件。在此背景之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第24条”,该条款改变了过去常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24条”的司法解释本来是为了防止假离婚真逃债而设立的规则,实践中,却引发了另一个饱受质疑的后果,那就是很多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甚至是巨额债务。在本文提到的案件中,一审法院以“第24条”为依据,判定妻子共同承担几百万元的债务,而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一时间,社会上要求废止或修改的声音不绝于耳。学术界很多法律专家则认为:“第24条”举证责任的分配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否定了债务人配偶一方作为独立个人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过于宽泛,严重损害了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   近年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   共债共签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婚姻家庭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颁行,施行了70年的婚姻法即将宣布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正式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权威的依据。
共债共签明确了夫妻双方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证明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为债权人,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防范,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方式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
虽然“共债共签”原则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因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关系到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人格权利,这些价值在法的价值位阶上高于效率。


 五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时代意义

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与时俱进,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价值导向上体现出人伦本质与人文关怀。许多棘手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民法典中第一次有了明确的规定,这进一步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规范性与权威性。

在法律制度层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真正做到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最大价值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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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喆律师是北京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公司股权、并购、风险控制等,先后为中石油、华美地产、株式会社GARDE、爱尔达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外企等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上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