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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两大原则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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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发生纠纷的原因往往是借款人无力返还借款,该借款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往往直接影响到判决发生效力后能否真正执行到款,在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很重要的争议点。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相关判决出发,梳理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及实践中的问题点。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争议焦点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该借款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往往会影响到该债务能否顺利执行,因此成为了很多民间借贷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此类争议中,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者未签字的一方时候对该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则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则要做以下两点判断。

① 要看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这一点上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是依据生活经验,大额、非经常性的借款符合条款所说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点并不容易产生争议。

② 要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直接决定了一个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现行法规及司法实践,证明该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一方,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而由于债务人往往无法获取夫妻间共同生活的证据,在实践中这样的举证往往是比较困难的。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判例举例

(2021)最高法民申931号:

该案中,法院没有认可借款属于共同债务。

原告主张借款为用于购买股权,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另一方应对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股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基于该股权转让而受益,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最高法民再84号:

该案中,法院认可了借款属于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该借款目的为用于云南某公司的流动资金,同时该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及另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分别为云南某公司的持股股东,该借款应该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同时借款后,借款人以其所持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应当认定为另一方对于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事后予以了追认,因此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该案中,法院认可了借款属于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借款人是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以偿还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出借人将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随即将款项汇给夫妻另一方,经由另一方账户汇给涉案公司公司,由此可知夫妻另一方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结 语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的现状,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需要由出借方来承担证明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该债务的举证责任。

而在没有书面承诺的前提下,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难度较大,且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作为出借方,出借时就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来更好的保证出借人的权益。

如果在借款时未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由夫妻共同签字,在借款偿还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寻找能够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借款人的配偶明知并同意该借款存在的证据,包括资金的流水、通话及聊天记录等,并及时保存证据。

如果作为借款方,则应严格把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同时注意保管好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日常支付手段,否则如果出现该账户被另一方配偶恶意用于接收个人借款或偿还大额个人债务等情况,由于事后难以举证,有可能被认定应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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