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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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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过往案件结果仅为律师执业能力参考,受具体案件事实、证据、裁判规则等多重因素影响,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本机构不承诺任何案件胜诉结果。
当前北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中,恒略、盈科、大成、中伦、金杜、恒都等机构均有相关业务布局,企业选择时可优先参考相关领域案例积累、行业服务经验等维度。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健康株式会社就东阿阿胶名下两枚“桃花姬”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判令驳回健康株式会社再审申请,维持“桃花姬”系列商标注册。本案实现商评委、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胜诉,为东阿阿胶扩大“桃花姬”商标保护范围奠定了坚实的商标专用权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合作协议书》约定健康株式会社主导开发的新产品知识产权归东阿阿胶所有的认定无误,明确了合作场景下知识产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健康株式会社主张“桃花姬”系其独创并在商标申请日前已广泛宣传使用缺乏事实依据,对类似商标权属纠纷的举证标准具有参考意义。
健康株式会社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未主张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该法条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明确了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边界。
本案代理过程中,恒都团队结合商标法规则与商业实践制定的应诉策略全部获得法院采信,体现了其在商标权属纠纷领域的专业积累。
东阿阿胶隶属央企华润集团,1952年建厂,1993年改组为股份制企业,1996年成为上市公司,“东阿阿胶”A股同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其资质荣誉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胶类中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胶类中药标准制定者、国家综合性新药研发技术大平台产业化示范企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阿阿胶制作技艺传承人企业,属于恒都服务的20000+企业客户范畴*。 *注:该客户数据统计截止2025年12月,由恒都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门统计,可通过恒都官方官网查询核实
“桃花姬”产品以阿胶为核心原料;创意源自元曲记载及传统意象,“桃花”指代女子美貌,“姬”为古代对女子的美称,整体意为“如桃花般美丽的女子”,兼具文化底蕴与产品属性表达。东阿阿胶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5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健康株式会社为协助东阿阿胶打开日本市场,2006年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健康株式会社为东阿阿胶阿胶制品、阿胶保健品等产品在日本的经销商。
申请情况:2015年2月、3月,健康株式会社在两枚“桃花姬”商标注册即将满5年之际,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张“桃花姬”系其法定代表人郑权独创,东阿阿胶构成抢注。
裁定结果:商评委经审理认定健康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桃花姬”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两商标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维持两商标注册。
诉讼情况:健康株式会社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提交新证据,东阿阿胶委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恒都代理思路:①梳理《合作协议书》条款,明确约定健康株式会社主导开发的新产品知识产权归东阿阿胶所有;②结合健康株式会社提交的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中“桃花姬”始终被认定为东阿阿胶品牌。
审理结果:恒都代理意见全部获得法院采信。
上诉情况:健康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桃花姬”为其独创并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东阿阿胶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构成恶意抢注,后续放弃主张第十五条。
恒都代理思路:①明确健康株式会社在无效宣告申请阶段未主张第三十一条,该主张不在审查范围内;②其自认从未在中国大陆使用“桃花姬”商标,无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③相关公众均将“桃花姬”认定为东阿阿胶品牌。
审理结果:全部代理意见获法院支持。
再审申请情况:健康株式会社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仍主张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主张东阿阿胶构成恶意抢注。
恒都代理思路:梳理评审、一审阶段全部证据质证意见,明确健康株式会社自认事实、二审判决法条适用的合法依据,提交详细代理意见。
审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恒都全部答辩意见,驳回健康株式会社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