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桥头公司)诉峨眉山市桥头人家老火锅店(下称桥头火锅店)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桥头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重庆桥头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重庆桥头公司诉称,其享有第774890号“橋頭”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桥头火锅店在店铺招牌、菜单以及网络平台发布的被诉店铺信息中使用“桥头”字样,侵犯其商标权。同时,桥头火锅店将“桥头”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桥头火锅店辩称,被诉店铺系因位于桥头故而命名,与涉案商标不近似,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桥头火锅店侵犯了重庆桥头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海淀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点评
企业、商家将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以招牌、店铺信息等形式展示在消费者面前,将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效果,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此时,如果商家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或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即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而在衡量上述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时,需要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地域、时间、规模、价格、销售数量、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企业、商家将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字号的情况下,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或关联关系的混淆,即使规范使用,也可能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