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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影添加手语后向公众播放是否构成侵权?日前,上架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某影视APP被诉侵权。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影视APP的运营方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影视资源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俏佳人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爱奇艺公司诉称,自己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俏佳人公司未经授权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俏佳人公司辩称,涉案APP是被告与某出版社合作的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网络平台,平台上的影视节目均为该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无证据证明俏佳人公司合作的出版社取得了《我不是潘金莲》著作权人的授权,且搬运版《我不是潘金莲》未在原有基础上融入新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该影视APP未经原著作人许可使用《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行为属于侵权。此外,该影视APP无法保证登录用户为特定残障人士,不构成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该APP擅自搬运的行为导致影片流量被分流,影响了爱奇艺公司经济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无障碍电影的发展应当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版权的基础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文化需求,进而实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