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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美素佳儿”纸尿裤不是美素佳儿的?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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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美素佳儿婴儿奶粉,想必不少人都有所耳闻,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近年来市场上热销的“美素佳儿”婴儿纸尿裤与其不是同一厂家,而且两家公司还打起了商标官司。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下称菲仕兰康必奶公司)起诉美素佳儿(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美素佳儿香港公司)、福建萌芽婴儿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萌芽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美素佳儿香港公司等多名被告在婴幼儿纸尿裤(下称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美素佳儿”“friso美素佳儿”等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就“美素佳儿”“FRISO”等多件商标(下称权利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经济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认定各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将判赔金额由原来的58万元提高至208万元,不仅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也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同名纸尿裤引发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始创于1871年,总部位于荷兰,其乳制产品畅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拓展中国市场,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美素佳儿”“FRISO”等多件权利商标,并被核准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经过多年的市场运营,美素佳儿品牌婴幼儿奶粉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该案被告涉及多家公司,其中,美素佳儿香港公司、萌芽公司、厦门顽乐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顽乐公司)等由被告林某某成立,顽乐公司通过自行注册或者转让受让等方式获得“美素佳儿”“FRISO”“FRISOCARE”等多件被诉侵权标识,萌芽公司则委托泉州雀儿喜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儿喜公司)、泉州市恒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恒毅公司)等被告加工生产被诉侵权产品。随后,上述被诉侵权产品通过萌芽公司开设的“美素佳儿母婴旗舰店”“FRISO美素佳儿(香港)纸尿裤自营店”等网络店铺中进行销售。

  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经比对后认为,对方不仅涉嫌侵犯了自己就上述权利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公证取证后,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将上述多名被告共同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权利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相关行为构成对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结合权利商标知名度、各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规模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后,泉州中院判决林某某、萌芽公司等四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雀儿喜公司等四被告共同赔偿8万元。

  二审判决提高赔偿额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建高院。

  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各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强,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明显,应当加大惩戒力度,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赔金额偏低。

  萌芽公司、顽乐公司、美素佳儿香港公司、林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为:首先,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所核准商品均为“奶粉”,其也仅从事奶粉行业,从未生产过案涉纸尿裤产品,在纸尿裤行业并无任何经营活动,萌芽公司等四上诉人的行为不会造成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并无任何实际损失。因此,一审判赔5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明显过高。

  雀儿喜公司、恒毅公司等四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其主要为代工方或制造商,萌芽公司提供了商标权属证明及完备的授权材料,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高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诚实守信避免侵权风险

  那么,二审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又为何改判提高赔偿金额?

  对此,该案二审审判长陈敏告诉本报记者,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在销售渠道、销售群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权利商标同时在前述密切关联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雀儿喜公司等四被告作为婴幼儿用品的制造商,应当对权利商标知晓,理应合理避让,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相关标识也并非按照注册商标证规范使用,存在拆分、添加等改变特征的情形,因此,雀儿喜公司等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理应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

  在判赔金额确定问题上,陈敏表示,原告虽提供了萌芽公司的网络销售记录,但并不足以证明萌芽公司等四被告及雀儿喜公司等四被告因商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且原告亦明确要求以法定赔偿作为本案赔偿计算依据,故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这些因素包括:权利商标在婴儿奶粉市场的知名度及国内销售;顽乐公司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与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在先知名的“美素佳儿”“FRISO”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达60余件,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等。基于此,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萌芽公司等四被告共同承担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58万元过低,不足以弥补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的损失,亦不足以有效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选择在较高的层级区间确定萌芽公司等四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以给予权利人充分的司法救济,营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酌情调整为208万元;雀儿喜公司等四被告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过错在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予以维持。

  “该案提醒企业经营者要通过诚实守信经营拓展市场,对他人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对商标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注册商标证进行规范使用,既不能存在拆分、添加等改变特征等情形,也不能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等情形,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陈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