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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传播者的权利如何保护?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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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超公司向体奥动力发出解约函,虽尚未正式解约,但两家终止合作已几成定局。媒体评论,这意味着中超联赛传播将由独占转向分销。而回顾体奥动力体育传播活动的历史,从中可以得到诸多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的思考。
  对于中超公司和文化体育市场而言,2015年是值得记忆的一年。这一年,中超公司以5年80亿元的标的与体奥动力签订了中超赛事独家全媒体传播合同,这份合同在当时堪称天价。2017年,上述合同标的变更为10年110亿元,合同履行期限截至2025年。截至2019年底,体奥动力已依约向中超公司累计支付了40亿元的赛事转播许可费。但是,受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体奥动力难以继续支付相关费用,所以出现解约一幕。
  体奥动力以体育赛事传播为主营业务,在体育赛事传播领域独领风骚,但也遭遇了一些法律困境。比如2013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体奥动力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体奥动力的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等多项诉请。在该案中,体奥动力诉称,对于2011年1月17日举行的亚足联亚洲杯中国足球队对乌兹别克斯坦足球队比赛,体奥动力享有在中国独家专有实况播放权及后续播放权、IPTV、手机等传播权,但全土豆公司擅自在其网站对涉案比赛进行了全场网络播放,极大冲击了体奥动力对于比赛的商业使用。一审法院驳回了体奥动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类似的诉讼不是个案。2017年,体奥动力还曾针对肆客足球、懂球帝等提起诉讼,主张其“盗播”十二强赛、构成侵权。
  为什么类似诉讼多发?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体育赛事传播者在传播活动中享有何种权利、如何保护这些权利还不明确。
  首先,中超等体育赛事组织者与体奥动力签订的体育赛事传播许可合同只赋予体奥动力相对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中超公司等甲方违反独占许可的约定、向其他公司发放赛事传播许可,体奥动力可以主张甲方违反合同义务,但是难以以合同为依据阻止其他主体传播体育赛事。这是由债权的相对性决定的。
  与债权不同,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具有对世性,不特定的主体都是义务人。因此,依据绝对权,体奥动力能直接阻止其他主体传播自己拥有独家传播权的体育赛事。一般来说,体育赛事录像由于创造性达不到类电作品的高度,难以认定为类电作品,也无法认定为其他任何一种作品;而邻接权的主体是广播组织,体奥动力这样的体育赛事传播组织并非广播组织,其传播活动也难以得到邻接权保护。由于无法得到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法院驳回体奥动力的诉讼请求是有依据的。
  在体奥动力之前,央视曾经多次针对其他媒体“盗播”其传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发起诉讼,但是大多被法院以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作品为由驳回起诉。由于央视属于广播组织,在有些诉讼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央视的广播组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也有一些法院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类电作品,从而给予媒体著作权保护。
  那么,如何破解体育赛事传播者难以得到保护的难题?体育赛事的传播者包括体奥动力这样的赛事传播运营主体,也包括广播、电视、传媒等传播组织。欧盟一些国家设置了“sports organisers' rights”,一般被称为赛事组织者权,权利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指的是体育赛事组织者许可他人进行体育赛事传播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体奥动力这样的体育赛事传播运营者,还是传媒,都可以通过取得传播许可保护其权利。在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类型,体育赛事节目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得到保护,但是,由于其权利主体是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人,如体奥动力这样的体育赛事传播者难以得到保护。由此,中超与体奥动力解约后,体育传播运营公司、传媒的权利如何保护,可能再次成为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