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不知道你有没有在短视频平台看过电影?把一部两个小时左右的电影剪辑为三个部分,每部分三五分钟,这总共十到十五分钟的电影片段就是该部电影的精华,再加上上传者的解读旁白,用户基本上就对整部电影有了大概了解。发布此类作品的账号一般叫做“某某说电影”“某某电影”“某某影视剪辑”等等,这些账号长期只发这一种形式的作品,并且有较多粉丝和点赞,看起来很受欢迎。
那么从法律方面来分析,短视频平台上的此类“说电影”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才能合法合理地在短视频平台上使用影视作品?
侵权因素考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也就是说,使用电影、电视剧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所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就是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若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则属于侵权行为。
有观点认为,短视频网站上的账号主体多为个人,剪辑影视作品只是为了娱乐,不具有商业盈利目的,所以可以不经许可。这种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使用作品。例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一种方式。把一部电影剪辑成十几分钟,进行介绍,属于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的“介绍”,不能是通过“介绍”来“替代”这部作品,而且只能“适当引用”,而不能把精华都引用进来从而达到“替代”原作品的效果。基本情节都包含了,就不是“介绍”了,此外,“介绍”的时候,引用的比例也要严格控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十七项子权利,而短视频平台上的“说电影”短视频作品极有可能会侵犯原作品的这十七项子权利中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此次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变化很大,最为明显的是把法院的酌定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这意味着侵权成本大大提升。
若确认侵权,短视频平台上账号的运营者必然是侵权人,并且是直接侵权人。但值得思考的是,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短视频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实。
如何判断短视频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如果短视频平台对侵权短视频进行推荐,可以认为短视频平台应当知道;如果侵权短视频或者专门发送侵权短视频的网络账号粉丝非常多、点击量非常大,可能会推定平台应当知道;如果权利人通知短视频平台有特定侵权短视频之后,平台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应当认为平台应当知道;如果短视频平台上某种类型的侵权短视频泛滥成灾,应当推定短视频平台应当知道等等。
合法合理使用
“说电影”短视频作品在短视频平台上十分受欢迎,说明此类短视频有一定生命力。那么如何能够在合理合法、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前提下使用影视作品呢?
首先,可以尝试取得影视作品的授权。账号的运营者往往财力有限,并且没有渠道找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而短视频平台可以买下一些影视作品著作权中相应的权利,提供给平台上的用户剪辑。虽然短视频平台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是这些剪辑的短视频在它的平台上播放,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和广告商,也能收回成本。
其次,可以使用超出权利保护期的影视作品。很多年代较久的经典影视作品依然不乏有人喜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影视剧作品多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适用该规定。1970年之前的影视作品已经过了权利保护期,进入了公共领域,在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下,使用的时候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此外,短视频创作者可以尝试用“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的方式编辑短视频。当年,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放映后,胡戈制作了短视频《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来嘲讽电影《无极》。大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并没有侵犯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所有的视频都是来自于电影《无极》,重新剪辑之后,加上新的旁白,变成了一个新的作品。这种使用方式,没有产生替代性,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起纠纷没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一个定论,所以,按照这种方式使用作品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综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影视剧作品剪辑成“说电影”短视频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如果充斥这种作品,也很难辩解对此并不知情,短视频平台需要与发布作品的账号运营者一起承担侵权责任。为了满足用户需求,短视频平台以及相关账号运营者应该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在不侵权的前提下,寻找突破,合理合法地发展这种作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