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编者按
长视频权利人针对短视频制作者和传播者发起的维权行动,在行业内引发广泛争议,而短视频的“二次创作”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则是争议的焦点。本文作者从市场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一冲突,既应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适应移动互联条件下全民视频时代的特点。
移动互联网将中国带入全民视频时代。来自北京贵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QuestMobile)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2亿人,虽然年增速放缓至6%,但用户人均使用时长为每月42.6小时,依然保持着较大增长。
全民视频时代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长视频与短视频成为并驾齐驱的主流娱乐表现形式,短视频因其制作简单传播快捷广泛用于人际社交;第二,在视频内容来源上,专业制作内容与普通用户生成内容并驾齐驱,UP主等新类型视频制作与传播者的数量日益发展壮大,从根本上改变了专业机构垄断视频内容制作的传播生态;第三,长短视频传播均以网络传播为主,互联网上的视频传播在数量以及时长上都远远超过线下传播,这其中,长视频传播通常由权利人实施,而短视频传播则更多呈现为平台传播、用户分享方式。
短视频市场的迅猛崛起意味着对既有市场格局和利益分配的冲击,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争议。对于这一冲突,应结合时代特征进行分析探讨。
多角度看“长短之争”
今年4月,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等73家影视传媒单位发表联合声明,称近年来短视频领域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影视切条侵权情况日益严重,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益破坏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上述声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来自文化传媒行业的声音担心,长视频权利人针对短视频制作和传播者发起的维权行为将会扼杀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上述声明重点针对的“二次创作”形式如看点剪辑、吐槽排雷和“几分钟看完全片”等内容将会从网络上消失。这些声音认为,“二次创作”和原创影视之间本来是一种相互成就的关系,长视频权利人选择此时发起维权,究其原因在于短视频平台上以影视剧为素材的混剪视频等十分吸引眼球,给创作者个人和平台带来了流量和利益,却造成长视频平台被分流。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长视频平台希望分食短视频市场这块蛋糕,若将著作权留给自己旗下的短视频平台,既有利于获得市场,又能够打击与之竞争的其他短视频平台。事实上,一些长视频平台的内容开放平台已经在其视频发布页面增加了在线剪辑功能。因此,上述维权行动可以说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
从市场层面来看,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对于长视频可能是理想的宣发渠道。短视频平台强劲的“造梗”能力以及同人文化让相应内容得以登上热搜,亦能够占据网民的碎片化时间,让影视剧得到更多曝光机会。正是基于同人作品对于原作的宣传效果,去年爱奇艺、优酷、腾讯和B站合作,发起了多部剧综的剪辑大赛活动。此外,电影《前任3》在抖音平台发起的的“哭前任”“吃芒果”活动引发众多网民参与,为影片赚足了热度;电影《我在时间尽头等你》通过“分手”等与影片相关的视频在抖音累计话题播放量超过18亿次之多。
另一方面,短视频对于长视频的传播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看了“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后,有些观众可能因其观影需求得到满足而不再去看原作,尤其是当UP主对某部影视剧给出负面评价时,更可能造成观众流失的结果。有制作方因此表示:“开放著作权的目的不是为了砸招牌,有很多短视频内容并不利于宣传,一些吐槽类账号反而导致很多影视剧流失了观众,给长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长视频平台或是影视公司在授权后,有可能会要求看一下具体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智力成果,仅仅将一部影视剧切分成几分钟的短视频而不添加任何内容,此类化整为零的“搬运”根本谈不上构成“二次创作”,基本上都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受著作权人控制的行为除了复制外,还包括对原作的改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影视剧加以剪辑以达到观众在短时间内欣赏原作的效果,此类“二次创作”通常也要取得原作权利人的许可。
客观界定“二次创作”
但是,并非一切“二次创作”行为都构成侵权。
首先,著作权法允许为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该作品,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众的意见自由。公众有权利发表个人对特定作品的看法,包括尖锐的批评和挖苦,他人有权利了解和参考这些看法。即便这些看法可能伤害到视频内容的传播,权利人也不得加以阻止。互联网上存在的大量用户生成内容(UGC)都属于此类视频,例如“盘点影视剧中的穿帮镜头”等,本世纪初引发争议的恶搞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解构的方法对原作进行讽刺。如果评价某一作品也要取得权利人许可,世上将只剩下对作品的赞美和阿谀,批评、揶揄或所谓“恶搞”将不复存在。如果要求以吐槽内容为主的账号得到授权才能发布内容,那么世上将只剩下正向影评,这些账号也不再有存在的价值。
其次,著作权法允许为说明某一问题,为新闻报道、教育等目的合理使用包括影视剧在内的作品。作品权利人需要为其他社会价值的实现作出适当的牺牲。知识传播、观点碰撞、事关公益的信息流动、时事分发等之于现代社会具有基础价值,在平台上传播具有正当性,可以对影视剧加以必要使用。
再次,著作权法也允许为介绍一部作品而引用该作品,只是这种介绍不能是单纯的大量复制或原著缩写而已。考虑到社会发展进入全民视频时代,公众大量通过视频获取知识的背景,对于原作的介绍当然也可以采用视频形式。
因此,对于仍在快速发展中的短视频,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政策与时代需求:其一,严格区分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不能仅仅因为视频中存在着剪辑就断定侵权的存在。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制作者通过巧妙的剪辑给予观众不同的呈现,进而达到对原作的批评或戏谑效果。也不宜通过拷问制作者的动机来认定侵权与否,追求流量并不必然排除合理使用,提供无偿分享也不必然排除侵权。其二,由于不同类型短视频的大量存在,其中既有侵权视频也有合法视频,对于平台与用户的注意义务与责任需要加以区分。平台不得不分缘由对用户上传短视频一删了之,而应根据权利人的通知以及侵权的明显程度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总体而言,平台采取的措施不得造成正当言论与合法表达受到严重抑制的结果。其三,积极寻求合理平衡权利人与平台利益并兼顾公众创作热情的机制,实现权利人、传播者、平台等各方的共赢,而不是两败俱伤。
理想的法律或者协议机制应当既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适应移动互联条件下全民视频时代的特点,推动全社会文化产品在质与量上的提升,避免发生广大公民创作者在不同平台之间“二选一”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