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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航天服:知识产权会“飞”吗?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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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升空。7月4日,航天员刘伯明、汤洪波身着中国自主研制的新一代“飞天”舱外航天服成功出舱。不曾想,该舱外航天服却引发了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的热议。

  7月4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舱外航天服采访了湖南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教师罗建平,当天,湖南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骄傲!湖大设计,成功出舱》,不料此举引发了湖南省另一所高校湘潭大学的不满。湘潭大学认为,该舱外航天服的设计项目由湘潭大学工业设计团队受委托研制,由该校教师罗建平担任技术负责人,2020年罗建平跳槽至湖南大学,该项目就被宣传为是湖南大学的研究成果有失公允,“置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同伴付出等事实于不顾”。就此,“航天服设计成果引争论”迅速冲上了热搜。

  随着事件的发酵,7月9日,罗建平在朋友圈对此事进行说明,称自己接受媒体采访时主动说明了支持单位,并和相关团队成员沟通,但他同时强调,他在湖南大学任职期间继续完成了舱外航天服的研发与完善。当日,湖南大学和湘潭大学发布联合声明,既说明2014年至2016年,湘潭大学承担了“空间站舱外服工业设计”项目,也重申罗建平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从湘潭大学到湖南大学一直从事航天服设计研发与完善工作。

  从双方联合声明的内容看,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在以淡化知识产权的方式平息热议,但其引发的关于“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成果归谁”“发明人设计人有何权益”等话题,仍值得进一步关注。

  职务发明和作品成果归谁?

  舱外航天服由服装、头盔、手套、航天靴等多个系统组成,其工业设计旨在为航天员在太空失重环境下提供人机操控功能。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阮开欣认为,工业设计涉及两种知识产权,作为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权利和作为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技术成果权利又分为两种情况,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获得专利权,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的情况下享有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权利。

  湘潭大学官网新闻报道,2014年2月21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中标“空间站舱外服工业设计”项目,这是该院“在国家载人航天工程中承担的首个科研项目”。2016年1月23日,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分析,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基于他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同时,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同样,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明确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也就是说,湘潭大学承担的“空间站舱外服工业设计”项目,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湘潭大学,由于这一项目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并且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湘潭大学,而不是团队成员中的个人。产品设计图这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也应由湘潭大学所有。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佰腾网尚未检索到申请人为湘潭大学、与舱外航天服相关的专利申请。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宋河发认为,有可能委托合同中约定了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也可能是为了保密需要没有公开。

  发明人设计人有何权益?

  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罗建平曾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业设计系讲师,并在“空间站舱外服工业设计”项目中,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了头盔、电控台等多个任务。那么,在职务发明和作品中,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哪些权益呢?

  孙国瑞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职务发明中,单位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给予合理的报酬。著作权法同样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可见,对于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虽然单位享有专利权和著作权,并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离职而变化,但是发明人和设计人的署名权、获酬权等都应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罗建平离开湘潭大学,赴清华读博,直至2020年加入湖南大学,期间一直从事航天服设计研发与完善工作。在宋河发看来,这可能会涉及到不同阶段职务发明的关系问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员工调离开原单位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也就是说,罗建平如果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同时承担或参加了清华大学分配的科研任务,或者又主要利用清华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航天服设计,该设计有可能属于两个单位的职务发明。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都作为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专利,也可以根据各单位对设计的贡献,如内部资料、资金设备使用等,约定专利实施收益分配的比例,这样就可以避免相关纷争。

  职务发明与创作中,作为被委托人和技术负责人,宣传是其本人或所带领团队完成项目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团队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如湘潭大学教授马秋成在朋友圈发文所称,“空间站舱外服工业设计”项目中标后,湘潭大学根据邀标函和任务设计要求,对舱外航天服项目进行任务分工,团队合作努力多年为载人航天工程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工作不能因偏颇的宣传被抹杀。

  “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此次成果之争,本质是为学校荣誉而争,并不涉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是精神权利。这也是之前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权利。”宋河发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如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