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按整车还是按其中的模块收取专利许可费,业界分歧较大。7月23日,一场与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研讨活动在2021中国汽车创新大会暨中国汽车知识产权年会期间举行,来自通信、汽车产业的多位专家围绕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等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近年来,通信技术与汽车产业正势不可挡地加速融合,与此同时也曝出诺基亚与戴姆勒、Conversant与特斯拉等之间的专利许可费之争。如何合理地向汽车产业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业界专家给出了建议。
许可选择困境:
终端vs环节
近年来,搭乘通信技术东风的汽车产业犹如一块可口的“奶酪”,引来无数分享者。以专利之名向汽车产业收取专利许可费、补偿发明支出,便成为许多通信企业“生财有道”。
2019年3月,德国汽车厂商戴姆勒及其供应商在欧盟委员会投诉诺基亚拒绝给供应商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2019年4月,诺基亚在德国起诉戴姆勒侵犯10件3G/4G专利权;2019年5月,夏普在德国起诉戴姆勒侵犯5件4G专利权;2019年7月,Conversant在德国起诉戴姆勒侵犯4件4G专利权;2020年2月,Conversant在德国起诉特斯拉专利侵权;2020年5月,Sisvel在意大利起诉特斯拉专利侵权……
一系列与专利许可费相关的诉讼在汽车产业蔓延,引起国内外汽车企业广泛关注。然而,对于“许可给谁”和“收多少钱”的问题,业界众说纷纭。6月1日,戴姆勒与诺基亚达成协议,将向后者支付移动通信专利使用费;7月7日,华为也宣布与大众汽车集团的一个供应商就4G标准必要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这是华为迄今为止在汽车领域达成的最大许可协议。
华为与诺基亚,一个主张向汽车企业的供应商收取专利许可费,而另一个则要求汽车整车(终端)企业支付专利许可费。两种专利许可模式哪个更合理?“实质上,这两种模式的争议较大,主要源自于通信与汽车两个产业的融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副秘书长王军雷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此次华为向大众集团的一个供应商收取专利许可费,即为单独专利许可。而诺基亚及其Avanci向汽车整车厂商收取专利许可费则是采取专利池或者平台的方式。
那么,汽车厂商如何看待这些专利许可问题?一位汽车企业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通信产业有其特定的商业模式,而汽车产业也有自身的商业模式。因为汽车功能的强大不是仅由通信贡献的,还是由无数的供应商和车企共同研发提供的,不能把所有贡献都归功于通信技术。所以,通信领域按每台手机(终端)收取专利许可费的传统模式不应直接“移植”到汽车产业。对于车企来讲,由上游供应商来解决专利许可问题更可行。
话语权之争:
专利持有人vs产品制造商
事实上,在整件产品商、中间供应商、芯片等层级中采取何种收费模式,事关谁拥有更强的话语权。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政策法律研究部主任毕春丽看来,可从已有案例看许可层级的考量因素。对于简单的专利许可,可以从专利权利要求与终端产品的关系进行判断。在一件案例中,Innovatio公司认为应该以终端产品的价值作为FRAND许可费的计算基础,而产品制造商则认为,合适的许可费计算基础应该是“与受保护发明具有相近关系的最小可销售侵权单元”。法院最后认为,Innovatio公司未能举证说明终端产品与受保护发明的关系,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把损害分配和连结到受保护发明的特征上。
对于相对较为复杂的专利许可问题,可以从标准必要专利对终端产品的重要性角度进行判断。在微软与摩托罗拉专利纠纷案中,就是采用评估专利组合整体上对被许可人终端产品的重要性是否是标准中可以选择的部分,以及该技术的有无是否会影响被许可人终端产品的主要功能进行判断的。
另外,当涉及多组件产品时,主导规则是许可费基础和费率的最终结合须反映出属于涉案产品的侵权特征的价值。当涉案产品包括专利和非专利特征时,估算价值时需要确定由专利特征附加给涉案产品的价值。在爱立信公司诉友讯公司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应该反映其技术贡献的近似价值,而不是归功于标准化的广泛采用的价值。
在毕春丽看来,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对于累计许可费率和单个计件产品的许可费用有不同的看法。有鉴于此,“合理许可费的判断路径可以从专利权利要求对终端产品的重要性、标准专利中对应标准对终端产品的重要性、整体看许可费的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判断。”毕春丽表示,至少应考量以下因素:首先,许可使用费数额的高低应当考虑实施该专利或者类似专利的所获利润,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应超过产品利润一定比例范围,应考虑专利许可费在专利权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其次,专利权人所作出的贡献是其创新的技术,专利权人仅能够就其专利权而不能因标准而获得额外利益。再次,许可使用费的数额高低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中有效专利的多少,要求标准实施者就非标准必要专利支付许可使用费是不合理的。最后,许可费计算方式不会对寻求仅就特定区域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利。
完善许可规则:
国外规则实践vs国内创新方案
就专利许可费问题,当前国内外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或者指引。2021年1月31日,欧盟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评估和许可报告》指出,许可费计算不应包括技术纳入标准而产生的溢价。2021年7月,日本特许厅指出,让拥有部分或基本技术专利的专利权人通过收取使用该专利的最终产品的部分价格作为许可费来获得发明补偿,但要考虑权利用尽的问题。
那么,我国应如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2021年3月,IMT-2020(5G)推进组发布的《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趋势》提到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即许可规则应对5G相关创新主体的贡献给以同等的尊重;许可规则应以促进5G技术有效应用与5G+产业生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许可规则应避免限制下游企业有效投入研发创新,导致消费者不能通过完全竞争市场的创新获得更高质量、更优质、更多选择的服务,最终减损消费者福利。
王军雷建议,从企业层面看,要提高决策层对SEP的认知水平。比如从企业内部法务、标准、知识产权等多渠道,积极向管理层进行前瞻性风险汇报,提升企业内部的认识、研究水平和应对能力提升。从行业角度看,依靠行业组织,推动政策出台。例如,成立由车企和通信企业共同成立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积极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及反垄断工作,规范跨行业知识产权许可行为,防止知识产权许可的不合理高价收费与权利滥用。从国家层面看,推动反垄断法细则出台,规制垄断行为。当前,国内汽车厂商应加强与国内外通信企业的沟通交流,在沟通合作中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中国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推动世界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