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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互盾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快手公司诉称,在快手视频的右下角和左上角分别显示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明确视频来源为快手公司。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涉案App去除了涉案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
互盾公司辩称,去除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快手视频。互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字样仅系对应用功能的描述。
一审法院认定互盾公司构成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点评
近年来,以搬运原创短视频这一形式侵权的行为屡屡出现且屡禁不止。根据《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0万原创短视频作者的作品进行监测,累计删除盗版短视频416.31万条;其中92.2%的独家作者和63.7%的非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平均每件原创短视频被搬运了5次。而去除附着于原创短视频之上的水印,客观上为短视频搬运这类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该案的一审判决,可以对去除视频水印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敲响警钟,有助于打击短视频搬运等当前侵权行为,为高质量的短视频创作和传播提供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