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想和话痨网红“威震天”聊聊?当心别找错了……

2021-10-18
浏览量
7053

  版权热点

  自北京环球度假区开园营业以来,变形金刚主题区的机器人“威震天”因其“话痨”而出圈,成为“网红”。但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市面上出现了不少山寨版“威震天”。对此,北京环球度假区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将把情况反馈给相关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情况,再进行处理。

  据了解,“威震天”是美国孩之宝等公司出品的《变形金刚》系列中的头号反派人物,通过系列动画、漫画、真人电影而为人熟知。“威震天”等变形金刚的知识产权属于美国孩之宝公司。据媒体报道,随着北京环球度假区“威震天”的走红,国庆假期期间,河南、河北等多地的商业活动场所出现山寨版“威震天”,被网友戏称为“伪震天”。

  不仅如此,记者在电商平台上输入关键词“威震天”进行搜索,可以看到许多出租、售卖仿制“威震天”机器人的店铺,日租金在800元至2000元间,售价在万元以内。在被问及是否获得授权时,大多店铺商家表示没有获得版权授权。

  对此,北京环球度假区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其他地方出现的“威震天”机器人,很多是自制的,应该没有获得授权。北京环球度假区园区内的“威震天”是变形金刚主题IP,是获得官方授权的。对于近期多地出现山寨版“威震天”的情况,如果具有盈利性质,则涉嫌侵权问题。

  对于此事,记者将持续关注。(侯伟)

  专家观点

  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据媒体报道,随着北京环球度假区中的“威震天”走红网络,国内多地的商业活动场所也出现了一批“威震天”,还有一些网上机械公司租售“威震天”等变形金刚。所谓山寨版“威震天”是否构成侵权,涉及到虚拟角色的可版权性问题。

  影视剧衍生品为权利人创造了除播映市场外的另一个主要市场,在规模和效益上,衍生品市场甚至可能超过播映市场。小到玩具、文化衫,大到迪斯尼乐园一类的主题游乐园,衍生产品的核心部分往往是受版权保护的影视剧内容。随着作品利用向衍生品市场延伸,权利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

  谈及虚拟角色的版权保护,通常区分纯粹以文字描绘和拥有外观造型的虚拟角色。正如波斯纳法官在Gaiman案判决中所指出的,文字表达与图形表现在信息传递上存在不同。通过文字描绘的虚拟角色,无论如何细致,仍给读者留下广阔想象空间,正所谓“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漫画或电影则诉诸人的视觉直观,受众对经由色彩、线条、构图结合而成的角色是被动而原汁原味接收的,因此在侵权比对上更为容易。

  在美国版权法上,虚拟角色的保护存在两项标准。一是Sam Spade 案判决确立的“被叙述的故事”标准(The “Story Being Told” Test),根据这一标准,以文字表现的虚拟角色若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真正构成故事的核心成分而无法与故事相分离。一般认为,这一标准晦涩难懂,解释上众说不一。另一个标准是Nichols案判决提出的“充分描绘”标准(The “Sufficiently Delineated” Test)。按照主审法官汉德阐述的原则,对于虚拟角色的描绘越详尽,越能受到版权法保护。虽然汉德表示在思想与受保护的表达之间划一条清晰的界线是不可能的,但这一标准确实没有交代对于虚拟角色的描绘要详细到何种程度才能受保护而显得有些含糊。基于此,美国法院先是在Rice案将“充分描绘”标准上升为“特别显著标准”,在“蝙蝠车”案中又进一步发展出“三部分检验标准”,要求受保护的角色通常有身体和精神特征,须得到充分描绘而具有完整性和一致性,并且是显著独特的。

  我国司法实践对上述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吸收借鉴,如在《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与《鬼吹灯》版权侵权中,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只有当人物形象等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过程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才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系等要素,因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版权保护。可以看出,该判决对“被叙述的故事”标准和“充分描绘”标准均有所借鉴。

  “思想-表达”(Idea-Expression Dichotomy)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其对虚拟角色保护同样适用。无论以文字描绘还是以图形表现,一个角色是否受版权保护,归根到底是看塑造得是否足够丰满、立体,面目鲜明。汉德法官曾举例说,假如莎士比亚的《第十二夜》享有版权的话,那么细节性移植其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即可构成侵权,但仅仅借用主要人物的若干性格特征则不然,后者不过是莎士比亚的“思想”而已,就象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原理或达尔文的进化论一样,无垄断性。或者说,塑造的角色越是单薄,就越不可能享有版权,这是作者创造不足的代价。例如,在Hogan案中,美国法院认定原被告作品中的涉案虚拟角色仅有姓名和半人半吸血鬼的特征相同,只存在思想成分的相似。

  需要指出的是,虚拟角色并不是美术作品,至少不是静态的画面,角色是人或者拟人化的事物。以《西游记》中的“白龙马”为例,无论以文字还是画面表现,其都具有远远超出一匹马之外观的作为龙子化身的性格特征。在著名的“蝙蝠车”侵权案中,美国法院即表示“蝙蝠车”是具有“一贯的特征和特色”的虚拟角色。不过,考虑到从美术作品角度认定侵权较为便捷,且在实践中被告往往仅使用了虚拟角色的外观,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角色往往作为静态的美术作品加以保护。例如,在《拳皇》角色侵权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电影《三流女侠》中部分角色的服化道使用了原告《拳皇》网络游戏中“不知火舞”等角色形象,北京海淀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赛车总动员》与《汽车人总动员》侵权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与《赛车总动员》系列中的动画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版权侵权。

  除了移植文字作品中的角色、复制角色外形,现实中还存在围绕所谓Cosplay发生的争议。例如,日本卡丁车公司Mari Car曾向顾客出租任天堂电子游戏中的角色装扮,使顾客能够像电子游戏中那样开着卡丁车疾驰。最终,日本最高法院判定任天堂公司胜诉,禁止Mari Car使用任天堂的商标及角色服装。在我国,“王祖蓝cos葫芦娃”案引发社会关注,艺人王祖蓝在综艺节目中模仿“葫芦娃”造型,事前未取得版权方的授权,虽然就模仿是否实质性相似存在争议,2020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世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10万元。这些案例提示人们,表达虽然是自由的,但Cosplay他人虚拟角色仍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