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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开了5份涉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的判决书,其中关于第23147654号“米家mijia”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米家mijia”是小米公司旗下的智能家庭生态链品牌,而此番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一些“米粉”担忧该品牌是否会更名,并在微博上向小米公司的公关人员进行咨询。
针对这一事件,小米公司公关部总经理王化在微博上回应称:“商标还是商标,很正常的商业注册和保护机制,不过今天那个是9类的而已,小米还有‘家’谢谢牵挂。”同时,王化还转发一条关于商标注册类别的知识,以消解“米粉”的担忧。
“实际上,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持续增加,无论对于小米公司这样的知名企业,还是那些初创、小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都不可避免地会因为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遭遇在先权利障碍这个‘坎’,并不是新鲜事。但对申请人的诉求相似、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上述困惑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员马君丽表示。
两次诉讼 均未获胜
据了解,2016年3月29日,小米公司在北京发布全新的生态链品牌“mijia”,中文名为“米家”。2017年3月14日,小米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传真机、智能手机、行车记录仪、测量装置、电缆、放大器、传感器以及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
2018年6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援引第10054096号“米家 MIKA”商标、第18648868号“米家互动”商标、第20463668号“米家 MIKA”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等他人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小米公司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截至驳回复审阶段,3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决定对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传感器、放大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传真机、智能手机、行车记录仪、测量装置、电缆、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小米公司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在其诉求被一审驳回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同样未能获得支持。
记者注意到,两次诉讼中,小米公司向法院提出的部分主张具有普遍性:其一,涉案商标整体由其独创设计,是基于其基础主商标的延伸注册;其二,该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商标与其具有稳定联系,而且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各自划分的市场格局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单方程序,引证商标所有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因而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对涉案商标特别是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涉案商标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否则将有违程序的正当性,而且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经使用,已经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指出,在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保护性延伸注册新商标不应当破坏已经形成的商标注册秩序,特别是不应当和他人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在马君丽看来,商标延伸注册的认定在实践中较为谨慎,通常可以接纳延伸注册主张的情形,标识显著部分的一致性、商品的相类似性、基础商标的高知名度、在后商标的正当性、所谓延伸关系的持续宣传等因素缺一不可。该案中,涉案商标“米家mijia”与小米公司的基础商标“小米”或“MI及图”的显著部分存在差异,而且由于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涉案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更高,小米公司延伸注册的主张显然无法得到支持。另外,商号和商标虽然都可以表明企业商业身份,但两者的权利范围有所不同,小米公司的高知名度不能当然覆盖至其商标尤其是新申请的商标。
客观看待 积极应对
随着二审法院判决的生效,小米公司今后不可在第9类传真机、智能手机、行车记录仪、测量装置、电缆、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否则便可能会落入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进而涉嫌构成侵权。
中国商标网显示,早在小米公司推出“米家”生态链品牌之前,2015年便开始着手“米家”相关商标的布局。近年来,小米公司在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了“米家”“mijia”等商标。因此,小米公司在其他已经获准注册的类别上可继续合法使用“米家mijia”相关商标。
“尽管小米公司拥有大量‘家’相关商标,但结合去年小米公司因‘米家’与‘MIKA米家’产生反向混淆而赔偿杭州一公司300多万元的不利后果,此次涉案商标在核心商品上未能获准注册,虽非侵权案件,但对小米公司的深远影响不可不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下,一定不能忽略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是注册商标。这一案件也提醒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在品牌建设时要立足眼前并作长远的规划。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基础商标和核心品牌的拓展布局越早越好,否则等产品进入了市场,核心商标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便可能会陷入丢失市场份额的困局。”马君丽表示。
遭遇在先权利障碍而被驳回重要商标注册申请,小米公司不是独家,此前“华为”“蒙牛”等知名品牌的部分商标驳回案也曾引发热议。记者了解到,为有效应对类似商标纠纷,不同企业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探索出适宜的解决路径。一些企业为避免被侵权,积极布局大量与自身品牌相关的商标,如“老干妈”“阿里巴巴”等品牌牢牢筑起商标“护城河”;部分企业则关注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形,进而通过申请撤销他人在先商标扫除在先权利障碍后获准注册;还有一部分企业,于在先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就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对方进行使用,于是通过主张商标先用抗辩权达到注册的目的;此外,一些企业考虑到自身产品已经大量投入生产,上述途径耗费时间过多,便通过商标许可获得商标使用权或通过商标转让获得所有权,避免产品大量上市后引发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