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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业绩丨恒都刘琪晴律师代理一起合伙基金LP境外红筹上市退出案件取得圆满解决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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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恒都律师事务所刘琪晴律师代理的某合伙基金LP境外红筹上市退出案委托人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准许对方撤回上诉,标志着这起跨时两年的投资退出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案件委托人系某基金,其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以基金资产与主要被告共同成立合伙企业,约定以境外投资的方式投资至某拟上市公司,并同时约定了在投资无法完成情况下的退出事项。委托人怀疑合同签定方、中间投资方及最终被投资方均存在不当行为,故以共同被告的方式起诉退出。因案情复杂,涉及香港和外国等多个法域,且诉讼过程出现法律更改,既往国内判例支持较少,本案难度可想而知。


在案件受理阶段,一外国被告以其与委托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其在中国大陆内无资产等理由,要求按照“礼让原则”,以中国法院管辖不方便为由,要求将对其起诉移送至外国法院。律师在抗辩中指出,案件起诉前3天,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礼让原则”,以扩大管辖为原则,且本案中外国公司已积极应诉,不存在法院审理不方便的问题,成功说服了法官,确立了本案的管辖权。

在案件审理阶段,对方以红筹上市中代持即等于投资完成,签约前已告知委托人存在代持,且诉讼过程中已解除代持为主要抗辩。律师当庭指出代持与实际持股存在收益、风险等多方面的不同,委托人已要求退出主张权利,对方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免除法律责任。此外,律师与公司法务相互配合,查询到最终拟上市方香港交易所的最新招股说明书中,存在分配利润的情形,随机向法院指出投资实际未完成。

在法律适用方面,对方主张委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未清算不得退出合伙企业。律师通过检索案例、论文等方式,指出本案为合同纠纷,而非退伙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与公司法明确禁止股东擅自撤资不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纠纷下合伙人不得退出。

在律师和公司法务的紧密配合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委托人退出的诉求。部分被告上诉后,撤回上诉,案件取得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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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

刘琪晴律师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期间在巴黎政治大学交流访问。刘琪晴律师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同时精通法律与公司金融领域,其参与编写的金融监管本科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已于2022年出版。刘琪晴律师曾有某法院实习经历及某头部律所的从业经验,专注代理复杂诉讼案件,曾参与审理、代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