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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业绩丨恒都尹晓飞律师代理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案获内蒙古高院改判,成功为委托人剔除不实债务并核减高额本息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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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一起历时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夫妇及某某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与出借方王某产生债务争议。原审中,王某依据形式完备的《还款协议》取得一审、二审胜诉判决,法院判令张三夫妇偿还本息合计6525万元,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委托人面临财产被强制执行、企业陷入停摆的严峻局面。常规上诉、依申请再审途径已穷尽,委托人在困局中委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尹晓飞律师,寻求再审救济。


02启动再审


恒都尹晓飞律师介入后,对原审证据及交易背景进行全面复盘,发现原判决在借款本金认定、还款抵扣及担保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重大事实出入。团队据此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内蒙古高院”)提交详细申诉材料,重点指出:原审认定的部分现金借款缺乏实际交付证据、委托人通过第三方账户偿还的巨额款项未被依法扣减、利息计算超出法定上限等问题。
本案再审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履职核查,查实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疑点后,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审议,经审委会决议裁定启动再审程序。这是审判监督体系中层级最高、启动条件最为严苛的内部纠错机制,为案件后续改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了程序基础。


03再审焦点


再审审理期间,恒都尹晓飞律师围绕本金真实性、还款有效性与担保责任边界三个维度,提交了详实的事实与法律论证。


1. 借款本金:140万元现金借款缺乏交付证据,依法不予认定

原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为2734万元,其中包含一笔140万元的现金支付。恒都尹晓飞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出借人王某仅提供借条,未能提交对应的银行取款凭证、资金来源证明或合理的大额现金交付习惯说明。内蒙古高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该140万元借款未实际发生,相应本息从债务总额中剔除。


2. 还款事实:1036万余元转账被依法认定为有效还款

原审中,委托人张三曾向王某配偶账户转账1036万余元,但王某否认该款项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称其系偿还其他债务。恒都律师团队通过调取原始银行流水、梳理双方长期交易习惯(多次对王某配偶账户进行还款),证明该笔转账实为偿还本案借款。再审判决推翻原审认定,将该1036万余元全额计入已还本金,大幅核减了剩余债务基数。


3. 担保责任:一人公司越权担保问题获得充分论述

原审判令某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尹晓飞律师在再审中重点分析了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以及债权人的善意审查义务。尽管再审法院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仍判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团队对一人公司治理特殊性及担保效力的深入剖析,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专业参考。


04改判结果


2026年5月7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24)内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撤销原判:撤销一审、二审全部判决,错误判决的法律效力彻底消除;
  • 大幅减负:案涉本息总额由原审认定的6525万余元,依法核减至4710万余元,直接为委托人减少债务本息约1815万元;
  • 后续利息合理降低:以核减后的本金为基数计算后续利息,进一步减轻了委托人的长期偿债压力。


05案件意义


本案是通过高级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次再审)、实现生效判决全面改判的典型实例,充分体现了审判监督制度在纠正事实认定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实际效能。同时,本案在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还款事实认定标准以及一人公司担保效力等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对同类纠纷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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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晓飞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学士,全日制)和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全日制),现任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保定仲裁委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智库专家。


尹晓飞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7年,原就职于公安部某业务局体系内19年,并曾为中央军委注册的军队律师,具有丰富的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和行政机关、央国企集团公司、北京市区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工作经验。法律服务业绩主要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移民管理局、光大银行、中国人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光大云缴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辽宁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港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公司、北京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关村科学城城市大脑有限公司、平谷供热公司、北京东方凤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西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治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信利商贸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