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南京分所刑辩团队代理李某涉嫌串通投标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01-19
浏览量
4646

- 本案亮点 -

司法机关办案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尤其是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辩护律师把握案件事实,以法律依据为主,以刑事政策为辅,有理有据地说服检察官。

本案也是检察机关释放司法善意的例证之一。

- 案情简介 -

2020年5月和2020年10月间,行为人李某在与行为人李某静协商后,两次帮助李某静公司在南京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相关采购项目中围标,中标项目累计金额达到56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行为人李某配合调查,后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恒都律师工作 -

恒都南京分所刑辩团队接受委托后,经对全案证据的分析及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认为本案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李某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认为可依法争取相对不起诉,并围绕相对不起诉理由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

在律师意见书中,辩护人充分论证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理由:

第一,李某涉嫌串通投标的中标金额较小,未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李某在2020年5月以及2020年10月串通投标的项目中,中标的金额分别为448.5万元与112万元,在类似相关招投标项目中属于标的额较小的项目,没有严重侵害到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二,李某本人主观恶性较小。

李某帮助李某静公司在相关项目中串通投标,目的是为了自己公司在之后进入江苏市场时,能够得到李某静公司的帮助,方便自己工作,更多的是基于一种业务上的关系,其本身并无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主观目的。

而且在帮忙陪标的过程中,没有向李某静公司收取好处费、借陪标行为进行盈利,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李某在与李某静公司两次串通投标的过程中,其均是根据李某静的指示向相关人员提供投标所需要的材料,接收到投标书之后盖上公章再邮寄出去,现场参与投标的人也没有李某自己公司的人,且投标保证金是由李某的公司所出,其他公司都是由李某静公司代出。

第四,李某系自首。

李某在接到民警电话之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且在被讯问的过程中,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认真悔罪。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对李某不起诉符合国家的刑事政策。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推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并积极推动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的司法惯性,对李某进行不起诉的处理,能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理念。同时李某所在的公司经营状况、纳税、信用等情况良好,对李某进行不起诉也能够响应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避免民营企业负责人因受到刑事追究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检察院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召开认罪认罚听证,辩护人陪同行为人李某参加,在辩护人见证下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案件意义 -

根据公安部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为行为人李某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如果依据公安部最新规定,可使其在之后的工作生活中不被查询到犯罪记录,避免留下“案底”,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企业微信截图_50030813-6201-401e-9d31-7c8b4d1acf1f.png

企业微信截图_d58e3720-f70b-4283-89bd-c153bd76e6e8.png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