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本案亮点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确认了河北省T房地产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原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不限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亦可主张。法院最终采纳恒都代理意见,撤销了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企业合法权益。
近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威律师代理某中央企业诉讼案件取得终审胜诉,为客户挽回了超过亿元的标的损失。
在案件原审一审失利的情况下,恒都杨威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接手工作。经过重新梳理和提交有力参考案例和法律意见书,争取到了二审发回重审的结果,随后恒都杨威律师代理该案件的重审一审、二审胜诉。
2022年1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案件取得最终胜利。
- 案情简介 -
委托恒都的某建设集团公司,属于中央管理的特大型企业,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工程部队,是世界500强公司、国家建筑业排头兵。
该公司基于与河北省R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事宜,经申请法院查封了R公司的598套房产。
案外人河北省T房地产公司以与R公司存在债务纠纷,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购买了涉案房产,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房产。
此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中止对上述案涉房产的执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该建设集团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本案焦点 -
原告对涉案的执行标的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就案涉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恒都律师工作 -
在接受委托后,恒都杨威律师团队立即展开了工作,对接手前的原审失利情况进行分析,重新梳理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诉状,检索、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大量关联案例,多次与法院沟通,并提交有力的参考案例和法律意见书。
在原审二审阶段以及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过程中,恒都杨威律师分别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提出了代理意见。核心观点为:
1.本案被告与被执行人、第三人签订的系列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即使有效,也只是担保法律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不能适用排除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2.本案原告享有在先、法定、无需公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优先受偿权作为一个受偿顺序无需单独申请执行;
3.案外人没有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其与被执行人的抵债协议签署时间、债权基础等存疑,甚至涉嫌刑事违法犯罪;
4.能够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的,是消费者生存权,不是一般的商业用房买受人权利。
- 案件意义 -
本案诉争标的涉及598套商业用房,案涉房产市值远远超过1亿元人民币。一旦案件失利,国有资产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恒都律师团队意见,作出我方委托人胜诉的判决,依法维护了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企业的高度认可。
- 本案代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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