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查找现有证据不足,完善使用证据链条:恒都代理商标案获逆胜

2020-11-04
浏览量
9770

案件速览

对于恒都代理上海邦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百强BAIQI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一审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在坚持优势证据原则的基础上,采纳了邦赢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最终认可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判决维护了客户最早申请注册的主商标,同时也为我们今后撤三案件证据搜集方向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9日,第5855804号诉争商标“百强BAIQIANG及图”,由杭州余杭一帆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 三合板; 半成品木材; 地板; 成品木材; 木地板; 纤维板; 树脂复合板; 建筑用木材; 镶饰表面的薄板”商品上。2016年12月2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上海邦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作出撤三字[2018]第Y020862号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于2018年4月3日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2020年1月15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为上海邦赢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上海邦赢公司不服被诉决定,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期间,恒都律师帮助客户补充提交大量诉争商标的使用、销售、宣传证据,强调诉争商标使用的情况。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 有效的使用。

本案亮点

1. 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在商标使用证据标准的把握上,应当坚持优势证据标准,不宜过于苛刻。只要证据显示,使用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在市场上能够被相关公众获得且持续一定的时间,使用行为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该注册商标已经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

2.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该制度既不是对商标注册人不使用行为的处罚,也并非为商标注册人设定了使用的义务,只是为了在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商标注册商标的作用长期没有发挥时,是使该商标标志重新回到公有领域,方便他人注册,激活商标资源的一种措施。
一个企业最大的任务是经营并实现业务的持续增长,而非使用证据的完美收集、保存,企业的证据提交责任标准不应过高。依据优势证据的标准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恒都工作

被诉裁定中,国知局从对证据体现的主体、证据体现“百强”商标与诉争商标“百强”之间的对应性、经销合同等证据的真实履行情况进行了质疑,并认定在该案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 恒都律师结合被诉裁定,完善原有证据链条,并进一步补充新的使用、销售、宣传、荣誉方面证据链条。

  • 基于评审阶段客户提交的证据数量少、质量差的情况,一审阶段,恒都律师帮助客户就每份证据逐一列明需补充的材料,包含了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和收款回单、经销合同对应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情况证明公证书、荣誉等证据,完善原有证据链条、补充新证据链条。

  • 恒都律师针对客户无法提供的部分销售协议,恒都律师协助客户出具交易真实发生并履行完毕的证明,并由原合作方签章证明,以补强证据的真实性。

  • 在一审中,恒都律师强调商标法撤三制度的根本目的,主张以优势证据的标准判断诉争商标的使用。

结语

部分企业缺乏经营材料保存的意识,隔几年就会大面积销毁公司财务文件,如果存在经营地址变更的情况,经营材料留存的就更少。撤三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清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合理激活商标资源。撤三案件中,对于企业提交证据标准不能过严,否则会导致大量正常使用商标被撤销的情况。面对商标资源有限、撤三案件大量存在的情况,大陆企业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相关文件的留存工作,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