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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获得胜诉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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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亮点 -

A公司作为军工央企,在国有资产面临严重流失的情况下,找到恒都律师事务所。

恒都接到案件委托后,由南京分所管委会主任席超律师亲自组建律师团队,公司股权专业组参与办理。在查阅、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经研究分析认为:

1. 原审法院未认定A公司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且未通知A公司参与诉讼,存在错误。

2. 张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其在减资决议作出3年后才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涉嫌夫妻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3. 案涉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同时,张某自认曾多次代黄某签名之事实,结合二人夫妻关系,本次减资代签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黄某应当承担代签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 案件基本情况 -

本案中,恒都代理某军工央企(下称A公司)与某科技企业(下称B公司)及其股东张某、黄某达成增资约定,向B公司投入2500万元增资款。

后B公司经营业绩未达标,各方就A公司减资退股一事达成一致,形成了《减资协议》、减资股东会决议,并作出了工商变更登记。

其后,黄某却以“不知减资,签名不实”为由向镇江经开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减资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中B公司及张某承认股东会未通知黄某参加,股东会决议及《减资协议》中黄某签名系张某擅自代签。

法院在未通知A公司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判定减资股东会无效,致使A公司2500万元投资款无法返还。

A公司得知该案诉讼后,立即镇江经开区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该案判决。镇江经开区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亦被镇江中院二审驳回。

- 恒都律师工作 -

律师团队以此为主要诉讼思路,结合一、二审中存在的部分程序错误,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中,恒都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观点交流,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最终,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民撤一审”、“民撤二审”判决,撤销“减资股东会无效”判决,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意义 -

本案纠纷历经3年,在前后三份判决均未支持客户诉求的不利状况下,恒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不懈努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采纳恒都律师团队意见,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恒都切实践行了“以成就客户为中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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