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本案亮点 -
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法律事实的构成要素分析;
2、民事案件中被告的交易模式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是否必然导致民事案件涉刑的分析;
3、结合最高院裁判观点,综合论述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应当分开审理。
- 案情摘要 -
2020年,南京A电气公司与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南京A电气公司采购电子工业设备。西安某网络公司收到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南京A电气公司遂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西安未央法院收到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发送的《关于抄送相关案件情况的函》及《立案决定书》,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交易模式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西安未央法院遂以一审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南京A电气公司起诉。
恒都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分析一审裁定。
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恒都观点,对西安未央法院的裁定进行了更改,裁定撤销未央法院一审裁定,并指令西安未央法院审理。
- 恒都律师工作 -
在二审阶段,恒都律师认真梳理了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涉刑案件的基本情况、交易模式及架构,对刑民交叉案件所涉法律进行整理、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要素构成进行分析、对最高院的最新的裁判观点进行整合,形成清晰的代理思路。
庭前就本案在所内组织了案件讨论会,通过不同角度分析代理思路,进而调整优化二审的代理思路。
1、从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切入,本案与刑事案件非同一法律事实
一审法院在诉讼中收到了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件,直接裁定认为本案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并驳回南京A电气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代理律师通过分析公安机关的发文内容所涉案件、交易主体、交易模式,结合本案基本案情,论证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易主体不同、交易模式不同、所依据的合同不同,因此本案与刑事案件应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民事案件应当审理。
2、从合同的性质与履行结果分析,论证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
庭审中,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认可收到南京A电气公司的货物。代理律师认为,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应对自己的商事行为负责。
本案合同的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南京A电气公司已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安某网络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结合最高院生效裁判规则,进一步论证本案与刑事案件无关
二审中,代理律师通过检索案例,适用了最高院的裁判规则,进一步论证本案与刑事案件无关;同时,也证明一审法院的裁定与最高院的生效的判决相违背,应予撤销。
- 案件意义 -
由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在民事案件之外,也通过各种渠道检索并分析了刑事案件所涉交易架构、交易模式,以及涉及诈骗罪的原因。正因恒都律师在充分了解刑事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分析本案与刑事案件所属事实的区别。
同时,本案系在被告所在地开庭,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在代理过程中,恒都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就案件争议的法律事实、刑事案件的交易架构及交易模式深入研究,并形成纸质文件在庭后及时递交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恒都律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