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本案亮点
本案亮点主要在于,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认定股东提起案涉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上诉。
恒都律师充分研究诉前背景、案涉人物关系、案涉交易模式、客户核心诉求等,锁定诉讼方向,即主要从法律适用入手进行抗辩:原告/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请与其主张的法律依据不具有关联性、本案不属于其主张法律依据的规定情形等。
近日,恒都代理的石河子市天富智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富智盛公司)与新疆某集团、北京某投资公司、叶某、张某、侯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二审案件,法院支持了恒都律师主张,取得了全面的胜利。
案情摘要
新疆某集团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新疆某集团的子公司天富智盛公司7000万元认购管理人为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上述投资资金再由北京某投资公司购买新疆某集团发行的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后天富智盛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基金合同。
但北京某投资公司却用该款项投资了15XX债券,且15XX债券在兑付前突然违约,导致天富智盛公司的7000万债券无法赎回。
各方经多次磋商,新疆某集团、天富智盛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叶某达成还款协议。在还款协议履行过半的情况下,张某、侯某(北京某投资公司唯二股东)以叶某、新疆某集团、天富智盛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还款协议无效。
诉讼过程中,叶某不仅对原告/上诉人的诉请及事实理由全部接受,而且提交的诉讼材料全部指向还款协议系在被胁迫下签订的。
案件主要难点
部分被告与原告互相配合,使得本案形成了部分被告与原告合力对抗本所委托人的局面: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唯二股东即两名原告系夫妻关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本案被告/被上诉人叶某、法定代表人系叶某的丈夫,叶某系本案原告/上诉人二人的女儿。
同为被告/被上诉人的北京某投资公司、叶某提交的证据及答辩意见对我方不利:北京某投资公司、叶某对张某、侯某的诉请及陈述事实完全接受,且积极呼应原告的主张,提交了大量的材料指向还款协议的签订系出于胁迫。
恒都工作
恒都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诉前背景、案涉人物关系、案涉交易模式、客户核心诉求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研究,最终在复杂案件事实中锁定诉讼方向,即主要从法律适用入手进行抗辩:原告/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请与其主张的法律依据不具有关联性、本案不属于其主张法律依据的规定情形等。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注意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本案的关联案件等背景情况,对案件的处理非常慎重。虽然最终采裁定驳回起诉,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案件核心问题作了深入全面的调查。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法院认定:首先,即使《还款协议》的签订损害了张某、侯某的利益,张某、侯某受影响的是间接利益而非直接利益,故,其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其次,本案明显不属于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规定:(1)张某、侯某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2)张某、侯某将北京某投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均列为被告;
最后,本案亦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1)提起本诉前,没有竭尽公司内部救济(2)庭审中,张某、侯某明确其仅代表个人而非代表公司提起本诉。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张某、侯某的起诉,本案取得了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