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律师代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案逆风翻盘,获得胜诉

2023-08-09
浏览量
1605

业绩.jpg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A设计公司接受B房开公司的委托,对武汉某售楼处室内精装修项目开展设计工作。随后,B房开公司与浙江D公司设立C投资发展公司,由C投资发展公司中标案涉售楼处所在的地块项目。2021年3月,A设计公司完成设计成果,向B房开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成果交付。2021年6月,C投资发展公司按照A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了案涉售楼处的精装修工作。


2022年7月,A设计公司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投资发展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一审法院以C投资发展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为由,驳回了A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设计公司在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找到恒都律师事务所何根平律师团队,委托代理本案二审。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判决C投资发展公司向A设计公司全额支付设计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难点

1、由于B房开公司暴雷,A设计公司只能向C投资发展公司主张设计费用。

2、A设计公司未与C投资发展公司签署书面合同、沟通设计方案、交付设计成果。


恒都律师工作

接受A设计公司委托后,何根平律师团队认真梳理了案件事实及各方关系,与A设计公司反复沟通、核实问题,形成了清晰的代理思路,在此基础上收集、补充相关证据,强化己方观点,并多次开展内部研讨会,不断完善庭审方案及代理意见。


1、主张B房开公司作为C投资发展公司的设立人,在C投资发展公司成立前,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恒都律师主张,C投资发展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公司,售楼处是其基础、必备的设施,遵循“设计先行”的原则,B房开公司身为发起人先行与A设计公司进行前期沟通,属于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形,而且C投资发展公司也按照A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了装修设计,实际享受了合同利益,因此A设计公司有权选择C投资发展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主张C投资发展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安排付款路径, C投资发展公司作为利益获得者应该实际承担相关费用。

C投资发展公司系负责案涉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享有项目全部利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系列费用,无论其如何设计付款路径,都无法改变最终应当由其承担相关费用的事实。恒都律师在二审阶段,进一步补充关联证据材料。

3、恒都律师全面分析一审法院未充分查清案件事实背后的原因,详尽的向二审法院汇报案件事实背景及各方业务、法律关系及工作逻辑。

案件结果

在案件各方关系复杂、一审全面败诉、案件对方当事人为当地知名国企的客场劣势的情况下,恒都律师通过缜密梳理、针对性的补充完善证据,从多个法律维度进行了论证分析,最终实现二审逆风翻盘,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不负客户所托!


服务律师介绍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