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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律师代理某债权转让合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成功使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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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摘要

赵某青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矿业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王某强、赵某芬之间存在铁矿砂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等经济往来,于2019年11月向王某强、赵某芬出具了本金1500万元的还款协议书。2021年4月,王某强、赵某芬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承德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某飞。2021年6月,承德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某飞以赵某青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矿业公司为被告、以王某强、赵某芬为第三人,向河北承德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青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矿业公司共同偿还1500万元及利息。本案经过一二审及再审后,败诉的赵某青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矿业公司对原判认定的债务本息金额仍然不服,于是委托恒都张长平律师代理其向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02案件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经听证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于2024年12月26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本案启动再审,为客户取得了迈向案件实质改判的重大阶段性胜利。

03本案亮点

张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为我方组织了由三位人民听证员和两位人民监督员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并在听证过程中通过对原审证据的有效梳理和对我方核心观点的精准阐释,使人民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在讨论后一致建议检察院对本案启动监督,最终促成检察院顺利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04服务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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