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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十五周年|律校联动·共“辩”未来:中国政法大学—恒都刑辩论坛(第三期)圆满举办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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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e24b1e9318740cd1651601936a55ec7.png▲集体合影


2025年11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专委会、恒都刑辩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恒都刑辩论坛(第三期)——‘金析为证’与刑事辩护”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鉴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智器云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高校、律所与专业机构的教授、专家、学者以及资深律师齐聚一堂,围绕“金析为证”的定义、渊源、现状、特点、理论与实践方法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共促刑事辩护领域的学术创新与实践突破。


01致辞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恒都刑辩论坛第三期”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恒都刑辩学院名誉院长、恒都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印波主持。首先,印波教授对各位教授、专家、学者律师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45d7d1f41dc545de219e65e3b179f0b6.jpg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彭文华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彭文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当前刑事辩护业务正面临深刻变革,亟需实现从“工具性”向“功能性”的理念转变。他并认为,传统犯罪发生在物理空间,证据简单直接。而如今金融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案件依赖于虚拟空间和复杂的资金流转,证据形态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在此背景下,刑辩律师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的办案模式,要实现理念的转变,必须具备全链条、一体化的分析能力,将碎片化的资金流水、电子数据等功能性地转化为法庭上完整、有力的证据体系。他强调,专业素养是立身之本,刑辩律师需深耕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在的专业底气和临场发挥能力是关键要素。他鼓励刑辩律师不畏挑战,通过理念升级与专业精进来适应时代需求,积极适应“金析为证”等新型证据形态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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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江锋涛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江锋涛律师从实务角度强调了证据在刑事辩护中的核心地位。他坦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与法官时常因证据的真伪与采信问题陷入困境,导致一些案件长期难以解决。面对携带POS机抢劫、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的现状,证据要求越来越高,传统证据规则已面临巨大挑战。他表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及其鉴定中心在证据研究与应用方面的工作成果令人鼓舞,为破解难题提供了重要路径。他建议,在法律制度与职业共同体建设仍需完善的当下,抓住证据这一“硬杠杠”,深入研究证据规则与鉴定技术,是刑事律师突破困局、找到职业出路的关键所在。


02洞察:核心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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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郭华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郭华教授系统性地阐述了“金析为证”的底层逻辑与发展阶段。他介绍,该技术源于应对资金查扣冻的现实需求,并从后台的“情报导侦”走向前台的资金分析成果转化证据,公安部一系列试行规定和标准建设保证转化规范化,并被规范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公开接受审视,有利于提高证据的质量。郭华教授指出,在涉及数万亿资金、比特币或跨境传销等庞大复杂的现代经济犯罪中,传统的司法会计与审计已难以完成资金流向分析的任务,“金析为证”的产生有其必然性。针对当前对其证据属性的争议,他认为,相较于作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等将其明确为“鉴定意见”并配套告知、出庭等程序,更有利于质证,相比而言,也是更优的选择,更能保障质证权。郭华教授建议,该制度无关个人意愿,符合国家打击新型犯罪的战略方向,法律人应积极应对并参与规范,而非简单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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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所长李小恺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所长李小恺副教授指出,资金分析鉴定正实现从“后台运行”到“台前审查”的重要转型,使原本不透明的侦查分析方法得以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标志着司法证据制度的进步。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将侦查结果包装鉴定意见的“套壳”现象,李小恺教授认为根源在于经济行为数据具有动态复杂性,难以通过统一标准完全规范。他强调,数据分析作为证据进入刑事案件仍是大势所趋,必须推动证据审查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审查,重点关注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的完整性与代表性、算法逻辑的透明度以及分析方法的稳健性。他并建议,法律从业者在审查此类证据时,应更加关注数据基础质量与分析逻辑合理性,而非仅仅着眼于模型算法本身。


6f5776dfd91b3f539384a3f35b0a0135.png▲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部主任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部主任刘石宇律师提出,为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经济犯罪的资金流转特征,资金分析鉴定为侦查机关侦查和律师辩护提供了重要依据。他指出,该制度使鉴定流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刑事律师有效质证,推动刑事诉讼程序更趋规范。然而,司法实践中资金分析仍存在问题。一是资金分析报告仅罗列流水而未进行关联性分析,难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二是部分报告内容涉及法律定性,超出专业范畴,存在“以鉴代侦”风险;三是资金分析报告证据属性归类不明。他并强调,鉴定工作应严守界限,仅基于现有证据进行分析,避免替代侦查职能,并需强化刑事律师对资金分析知识的学习,以提升质证能力、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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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席超律师


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恒都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席超律师分享一起走私钯金案的辩护经历,展现专业质证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作用。席超律师首次对《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提出三点核心观点:贵金属核税应依据国家定价或鉴定估价,而非实际成交价格;核税过程未扣除国内已缴纳的税款;证据中数量与价格的数据比对存在明显错误。法院高度重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对量刑作出实质考量。这一结果突破了此类案件的常规判决模式,彰显了司法对资金分析专业辩护意见的实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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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所刘玲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指出,“金析为证”自公安部2023年提出后,于今年4月7日通过《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正式确立资金分析报告的鉴定意见属性,推动“侦鉴分离”原则落地。该方法已在虚拟币非法经营、传销等多类案件中成功应用,为厘清资金流向提供关键支撑。面对这一新型证据,律师质证面临专业挑战。质证需从程序、形式及实质三个维度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原始数据完整性及算法可靠性等问题。刑辩律师可借助有专门知识人士应对技术壁垒,但当前关于原始数据获取的规定尚不明确,制约了实质性质证空间。刘玲强调,这一发展既提升了复杂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效能,也对律师专业能力和司法证据审查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e04ab5a6d7193464be29e54c266b4280.jpg司法鉴定人、智器云高校与法律行业总监皮浩


司法鉴定人、智器云高校与法律行业总监皮浩指出,“金析为证”中的“金析”正经历从“智能人工”向“人工智能”的重大转型,“为证”对资金分析人员和律师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随着经济案件日趋复杂,资金溯源从单纯交易记录扩展至人员流、虚拟币等多维数据融合分析。基于专业小模型的“资金分析智能体”可实现涉案资金的快速穿透,通过自动清洗、建模生成可视化流向图,显著提升初核效率。另一方面,公安部近期出台系列标准,强化资金分析的规范化要求。律师对资金分析报告的审查应重点关注侦鉴分离、数据完整性及分析过程可回溯等要素。皮浩强调,资金分析报告正从混乱期、过渡期向正式鉴定意见衍变,这一技术变革正重塑涉资金案件证据体系,法律与科技深度融合已成为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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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执行院长王永阳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恒都刑辩学院执行院长、北京市律协刑诉委副秘书长王永阳律师从刑事辩护实务出发,探讨了如何有效应用“金析为证”以提升辩护效果。王永阳律师指出,“金析为证”具有依法规范、严控数据安全、遵循技术标准三大特点。其核心逻辑是将“账户视作现场,资金流向即犯罪痕迹”,通过分析“资金流向的痕迹”来还原案件事实。他强调,实现从数据分析到法庭证据的转化,关键在于推动“侦查思维”向“诉讼证据思维”的转变,并将应用场景从侦查环节延伸至起诉、审判环节,最终完成刑事诉讼程序的全程贯通。面对当前存在的证据属性模糊、专业壁垒高、审查标准缺失等挑战,王永阳律师建议,辩护律师应聚焦数据的真实性、算法的可靠性、程序的合规性和结果的关联性进行质证,通过技术审查与法律审查相结合,积极拥抱这一技术发展趋势,并在辩护中加以有效运用。


03思辩:多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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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鉴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诉委副主任邓心刚律师


北京鉴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诉委副主任邓心刚律师指出,面对资金数据分析技术日益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趋势,辩护律师应主动拥抱这一变化。他强调,律师需充分认识到金析为证的优势,即资金穿透分析在明晰复杂交易、精准定位涉案账户方面的价值。然而,对于资金分析技术的结论,必须坚持“有条件使用”原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有效的辩护应着重审查其证据能力,关键质证点在于:数据来源是否合法规范、第三方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与资质、以及资金性质的准确界定。


96fc72bff3ccb4a3c4ef45ff98382a69.png北京市康达律所高级合伙人、刑委会主任张保军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北京市律协刑诉委副主任张保军律师对“金析为证”作为刑事证据持审慎态度,并从三方面提出观点:关于合法性,承认其证据属性,但认为鉴定意见的定性,认为其不符合法定鉴定意见的登记管理要求;关于必要性,他认为另立新制的实际需要,认为现有司法会计体系同样可以承担分析技术,且新制度的效率与成本优势缺乏充分论证;关于科学性与中立性,他指出由公安机关自设自管的鉴定机构难以保障中立性,加之其分析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在实践中常存在完整性与真实性问题易导致结论失真,甚至出现“以鉴代侦”的情形。


31ce74ef2fcb6213da8e8cbd7a65a263.png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以“用会计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的审查思维,探寻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质证路径”为发言主题。她认为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兼具会计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的特征。具有三大特点:以侦查查实犯罪行为模式与涉案人员为根本目的;作用前置到侦查甚至初查阶段,为侦查提供线索;鉴定过程动态,会随侦查验证不断调整,并非所有结果都作为证据。王珺律师并指出质证路径:从委托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关注立案前后的委托鉴定手续与证据来源;从电子数据角度重视镜像复制以及与公安部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的数据衔接问题;从会计鉴定思维审视资金分析方法的科学性,提及算法模型难以达到可验证的标准,指出律师借助专家证人质疑的前提是对检材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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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器云科技解决方案部经理姜雪峰


智器云科技解决方案部经理姜雪峰从技术工程师角度,分享了“金析为证”的实务观察。他指出,技术标准与算法的所谓“正确性”,其实是行业在当时条件下形成的“动态共识”,会随技术发展与实践反馈不断演进。目前公安机关正大力推动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建设,配备专用资金分析鉴定设备并实施严格留痕管理,其输出的报告需经内部及检察机关多重审核。其次,资金分析鉴定报告等相关结论文书出具者多为能熟练使用专业软件,甚至编写SQL代码的资金分析师,技术学习成本很高。对此,他建议律师界无需力求掌握全部技术细节,而应聚焦可能影响“定罪与量刑”的证据审查方法进行针对性学习。同时,行业内可能会陆续公布部分典型裁判案例相关情况,他建议可以考虑通过构建“金析为证”公开资料知识库来跟踪案例与标准发展,通过不断学习以应对实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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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安志军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东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安志军律师认为,《金析规定》解决了经济犯罪中资金数据分析对审计报告对证据模糊问题,明确将金析意见为法定证据“鉴定意见”。该规定有利于指控,但刑辩面临新对挑战。首先,非法证据对认定及排除难。按照该规定,金析机构与侦查部门同隶属于公安系统,金析机构和侦查部门将产生实质上对利害关联,其中正立场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将受影响。其次,因市场空白和限缩重新申请机构选择范围,导致辩护异议权保障难。资金数据分析业务只有公安机关金析机构才能办理,市场上没有其他机构具备资质,辩护人对金析意见有异议之时,无法选择市场第三方机构。最后,对金析意见的质证,不能局限于意见本身。金析的检材和依据多为案件的书证、电子数据,对金析意见的质证,要充分考虑检材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0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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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印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恒都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恒都刑辩学院名誉院长印波做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期刑辩论坛将我们从普遍性的刑辩主题跃迁至更为精深、更具有技术鸿沟的专业主题,让法律专业人士感受到了技术平权的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恒都刑辩论坛提供了接触最前沿“金析为证”专家与技术人员的机会,为聘请最适格的专家辅助人提供了契机,为精细化证据审查、质证提供了切入口。在证据法定主义的背景下,将资金分析报告作为鉴定意见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也为刑辩律师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相对有利的空间。“金析为证”有赖于所有同仁们从各种角度进一步深化研究、应用、反思,在不断补齐短板的同时,寻求最大程度的外脑专业支持,从而真正实现技术平权与公平审判。

作为恒都成立十五周年的重要专业活动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恒都刑辩论坛(第三期)聚焦当前刑事实践中的前沿与难点问题,汇聚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业人士,共同探讨新时代背景下刑事辩护的理念与路径创新,为提升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贡献智慧与力量。12月13日,第四期“中国政法大学-恒都刑辩论坛”将于南京举办,探讨“刑事辩护与职业伦理”,诚邀各位专家教授莅临指导,期待律界同仁们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