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一、案件速览
近日,恒都代理的香河县气管炎哮喘医院(“香河医院”)与北京万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万佳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作出的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或“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定。
香河医院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万佳公司的诉请提出了合理抗辩,但抗辩观点没有获得一审法官的支持与认可。二审阶段,恒都继续接受香河医院的委托,经过努力争取,为香河医院赢得了本次宝贵的重审机会。
二、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3日,香河医院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蓝海科室公司”)及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大医精诚公司”)签订《香河县气管炎哮喘医院耳鼻喉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合作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蓝海科室公司利用资金、设备、技术、管理等资源帮助香河医院建立和完善耳鼻喉科,并协助香河医院寻找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医院提供“成本低廉、量身定制、快捷方便”的科室设备融资租赁服务。
2017年5月3日,在蓝海科室公司的推荐之下,香河医院与万佳公司签订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香河医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万佳公司租赁科室建设所需设备。
同日,万佳公司与蓝海科室公司的控股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蓝海股份公司”)、香河医院签署了《香河县气管炎哮喘医院融资租赁项目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由万佳公司向蓝海股份公司采购案涉医疗设备后出租给香河医院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租金支付发生争议。
2018年9月26日 ,万佳公司将香河医院诉至朝阳法院,请求香河医院支付全部未付融资租赁租金。
恒都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蓝海科室公司、大医公司以签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存在欺诈、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了撤销之诉,最终获得了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两审法院均判令撤销《服务协议》。
但在2020年8月31日,朝阳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万佳公司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诉求。香河医院遂委托恒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31日,北京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支持恒都抗辩观点,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三、恒都观点
案件争议焦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
1、香河医院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万佳公司与蓝海股份公司、蓝海科室公司存在合谋串通的欺诈事实,导致香河医院在被蒙骗的情形下,与万佳公司签订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从而以高达9,337,743元的成本获得实际市场价值才320万余元的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为香河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万佳公司与蓝海科室公司、蓝海股份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合谋欺诈行为,明显事实认定不清,且证据采信错误。
2、香河医院在一审答辩时,明确提出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抗辩观点,并反复多次重申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应予撤销的抗辩主张。但是,一审法院仍以香河医院未提起反诉为由,认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不应予以撤销,明显违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
3、万佳公司作为融资租赁的设备出租方,对设备采购价款应当符合市场公允价格负有法定的审核义务。但是本案中,万佳公司却违反常理,以市场价格两倍以上的不合理超高价从蓝海股份公司购买案涉设备,该行为本身就印证其实施了与蓝海系列公司合谋串通的欺诈行为。
四、恒都工作
1. 因为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恒都就本案成立了专门的服务团队,一方面通过与香河医院的充分沟通,对案件事实特别是案涉合同签订过程与背景进行了详细了解。
2. 另一方面,恒都律师对案件所涉法律适用进行了广泛的法律检索,并在对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详尽掌握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诉讼策略与诉讼方案,即首先对蓝海科室公司、大医精诚公司以签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存在欺诈为由提起撤销之诉。
3. 最终撤销之诉获得了香河法院、廊坊中院的支持,法院判令撤销了《服务协议》。然后恒都律师以撤销之诉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作为本案认定万佳公司同样存在欺诈的有力支撑。
4. 本案一审虽然败诉,但香河医院没有放弃维权,基于对恒都的信任,继续委托恒都代理二审。恒都律师于上诉期内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5. 二审阶段,恒都除了坚持原一审阶段提出的抗辩观点之外,增加了一个新的抗辩观点,即万佳公司作为融资租赁的设备出租方,对设备采购价款应当符合市场公允价格负有法定的审核义务。
6. 此外,恒都律师在递交代理词之后,还就代理意见的签收情况进行了跟进,并与承办法官就案件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五、结语
最终北京三中院支持恒都二审抗辩观点,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朝阳法院重审,本案获得阶段性胜利。
本案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