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一、案件速览
近日,恒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志成与云南祺源文化收藏品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云南祺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琦著作权确权及侵权纠纷再审案件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判令驳回刘志成的再审申请。
云南祺源公司与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产检院”)共同牵头完成的云南省地方标准《新老陶瓷鉴定》(DB53/797-2016)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查,三次认定为“法人作品”,两起草单位享有完整著作权。恒都代理云南祺源公司获得全面胜诉!
二、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日,云南省产检院与云南祺源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提出新老陶瓷痕迹显微鉴定云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案申请。
2014-2016年间,采样小组成员在省文物局的协调下赴云南省各地窑址、博物馆、文馆所收集瓷片(器)照片并将其转换成微观图片,相关图片存储于起草单位提供的储存介质,保留在起草单位处。后来祺源公司和省产检院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多次进行实验验证,编制标准稿件、征询专家意见、技术审查、科技查询等,期间大改3稿、小改10余稿,最终完成《新老陶瓷痕迹鉴定》云南省地方标准。
2016年9月6日,省质监局以2016年第16号公告批准新老陶瓷鉴定作为云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发布。
刘志成参与了前期的采样过程,在标准发布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认定他对该地方标准享有著作权,为主要起草人,云南祺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三、本案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新老陶瓷鉴定》是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产检院为申报云南省地方推荐性标准所起草和编制;标准编制工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是由起草单位筹集、安排、使用;标准编制中涉及到的资料采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等工作,均是由起草单位主持进行,该作品的编制,完全体现了起草单位的意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云南省地方标准《新老陶瓷鉴定》(DB53/797-2016)为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产检院“法人作品”的认定正确,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志成关于署名权及侵权等各项再审理由。
四、恒都工作
一审阶段
恒都在一审阶段接受云南祺源公司和汪琦的委托后,迅速组织律师团队,对该地方标准历经两年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完整复盘,并仔细研究了新老陶瓷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迅速将案件核心锁定为主张云南省地方标准《新老陶瓷鉴定》(DB53/797-2016)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为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产检院,刘志成对该“法人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其主张署名和侵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前述答辩思路的指导下,恒都协助云南祺源公司和汪琦从以下几方面组织证据:
1. 项目启动之初,云南祺源公司与云南省产检院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 关于该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建议函、项目通知等;
3. 前期采样过程中云南省文物局向各文管所下发的协助函;
4. 项目组去云南各窑址采集陶瓷样本的计划书、照片、调研日志等;
5. 云南省质监局下达项目计划通知书;
6. 《新老陶瓷鉴定》编制过程记录,实验论证过程等;
7. 两次科技查新报告、向相关专家征求意见汇总表等;
8. 云南祺源公司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9. 关于“法人作品”的最高院民事裁定书等。
由于该案件事关云南省地方标准,案件事实历时两年多且涉及到的人员、部门较为复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一审共开庭三次,对案件事实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审查,恒都全程代理并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将整个过程基本还原,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较大的帮助。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恒都的代理意见,作出(2018)云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老陶瓷鉴定》(DB53/797-2016)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为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产检院,刘志成对该法人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其主张署名和侵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阶段
刘志成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其著作权人的身份,并主张云南省地方标准应当将其列为主要起草人,云南祺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恒都继续代理云南祺源公司和汪琦进行答辩,协助云南省高院将整个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事实梳理,并强调了该地方标准明确列明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产检院为主要起草单位,对外由两家起草单位承担责任,历时两年的立项、采样、实验、撰写、修改、专家意见汇总等全部由整个项目组完成,云南祺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刘志成仅参与前期采样工作,且其身份存疑等。
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2019)云民终9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刘志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再审阶段
刘志成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向最高院提交了部分证据。
恒都继续代理云南祺源公司和汪琦,对刘志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同时通过时间和事件的梳理让承办法官以最有效的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并通过多次沟通充分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对于“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及与本案的契合进行了一一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了双方材料及代理意见后,全部支持了恒都的观点,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志成的再审申请。
五、案件意义
1. 经过三级法院的认定,云南省地方标准《新老陶瓷鉴定》(DB53/797-2016)的“法人作品”的属性得到最终确认,侵权与否的争议得到解决,其颁布实施不再受到任何影响;
2. 通过近三年的诉讼,云南祺源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得以司法确认,其前期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得到一定的回报,公司得以正常开展工作;
3. 该案件的胜诉,为“法人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本案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