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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观察 | 2026年8月日韩法律政策简报——AI数据与数字平台规则成为新重点、韩国产业扶持、日本APP执法同步推进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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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摘要




8月,韩国AI开发个人信息利用特例获国会通过,外国投资现金支持规则预告修订,国内生产税额抵免与区域增长引擎方案进一步连接税收、选址和产业布局。育儿相关劳动制度分阶段调整,半导体特别法配套进入实施续报,电池、制造AI、材料设备及环保船舶政策继续推进。


日本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法配套框架确定,SNOW APP隐性营销案与KDDI邮件系统事件分别提示广告呈现和委外安全责任;SNS广告治理、外资审查制度说明、专业投资者条件及投资披露规则也有进展。对中国企业,政策机会需要与主体资格、实际数据流、交易结构和经营流程一并评估。


本期看点


AI与数据:区分服务、训练和评测用途,提前梳理儿童、SDK及境外处理关系。


投资与经营:把补助、税后成本、用地和人员安排纳入同一落地方案。


广告与安全:核查内容决定链、最终页面和供应商控制措施,形成可追溯记录。






政策速览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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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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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政策动态




01 韩国|AI个人信息利用特例获国会通过——适用条件与保护要求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AI开发|用途区分|风险评价





政策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安全AI开发个人信息利用特例


发布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0日国会通过并发布说明;主管机关说明为公布后满6个月施行,具体公布日及施行日仍需核对


法律状态:国会已通过;


原文来源:


https://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074&mCode=C020010000&nttId=12391






核心内容:





适用起点是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修正案针对仅依靠匿名或假名信息难以实现AI开发目的的特殊场景,拟建立受监管的数据利用路径;企业已有数据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改变用途。


利用须满足必要性与监管程序。公共或社会必要性、PIPC审议决定及安全保障共同构成制度条件,具体适用场景及领域,需结合正式条文及审议标准判断。


高风险数据另有保护要求。涉及敏感信息等数据时,须关注事前风险评价、强化保护及申请、实施的透明度安排。正式申请条件和程序仍待核实。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对使用、处理语音、图片、个人行为记录和AI对话等个人信息的中国企业,直接影响在于需要分别识别“提供当前服务”和“训练、优化、评测模型”的处理目的。将数据交给第三方模型或者中国总部继续处理时,接收主体、使用范围和存储地点也应分别厘清。





对实务提示


产品、技术与法务可先制作“数据类型—原收集目的—模型用途—接收方—所在地”清单,并单列个人敏感数据。拟议特例不能覆盖的处理环节,仍需分别核查依据;涉及中国后台或从中国再向境外提供数据的,还应衔接相应中国规则。





恒都观察


AI数据制度正在为特定开发需求增加法律路径,但企业能否使用,取决于数据来源、处理目的和保护措施是否可被核验。越早把产品运行与模型改进拆成不同场景,越容易判断哪些数据可以进入哪一条利用路径。









02 韩国|外国投资现金支持规则拟修订——补助评估需贯穿项目落地条件





关键词:外商投资|现金支持|研发设立|投资支出





政策信息:《现金支持制度运营要领》部分修订案行政预告,公告第2026-569号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8日发布


法律状态:行政预告/征求意见稿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a6723dc7b/518/view






核心内容





投资期限延长范围扩大。外国投资企业无法完成原投资或雇佣计划时,可申请以延长投资期限替代返还现金支持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该期限继续延长的,须经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修订后,该机制不再仅围绕雇佣计划适用。


评估强调可验证材料和程序公平。投资计划书原则上只纳入能够通过报道、论文等资料客观证明或验证的内容;若评估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信息泄露或其他损害公正性的情形,可依新设规则处理。


减额与追缴程序更加明确。主管机关原则上可设定不超过1年的履约催告期,并给予企业不少于14日的说明期限;收到追缴通知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缴纳。企业主动请求解除合同、经营期限届满导致无法履约等情形,可以不经过前述催告或说明程序。


部分修订可适用于既有合同。有关投资期限、期限延长和追缴程序的修订,原则上也适用于按原规则签订合同的外国投资企业;但原合同约定对企业更有利的,相关事项继续适用原合同。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实务提示




对赴韩设立法人、研发中心或制造基地的企业,补助资格可能与项目选址、投资时点和股权结构相互关联。若在签约或投入后才核查申请条件,可能出现既有支出与支持要求不匹配的情况。





实务提示


先汇总股权结构、投资及雇佣计划、候选地址、支出发生时间和金额,再向主管机关核对资格、拨付节点及持续承诺。预算应将未落实补助与基础资金需求分开;境外出资另行衔接ODI与外汇安排。







恒都观察


现金支持的实际价值要通过适格支出、拨付条件和持续承诺才能兑现。对投资者而言,应把补助核查放进设立、签约和付款时间表,名义支持比例只是测算中的一个变量。









03 韩国|拟引入国内生产税额抵免——地域差异进入制造业税后成本测算





关键词:税制改革|国内生产|战略产业|非首都圈





政策信息:国内生产税额抵免新设方案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税改说明)


关键日期:2026年8月3日提出税改方案,8月7日发布主管部门说明


法律状态:税制改革方案;尚待立法及配套细化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092/view






核心内容





与生产销售活动挂钩。方案拟按符合条件产品的产销量与基准抵免额计算优惠,面向在韩国直接生产并销售有关产品、且满足纳税主体条件的项目。


覆盖六类产业方向。公开说明涉及半导体、二次电池、AI机器人零部件、光伏、风电及关键材料等;具体品目与基准抵免额仍待明确,一般软件销售和进口转售不宜直接套用。


地域和优惠并用影响净收益。方案提出非首都圈优惠系数,并涉及与投资税额抵免的协调。外资法人资格仍须按税法定义核对,不能以股东国籍代替纳税主体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中国制造企业需要把工厂所在地、生产和销售主体、适格产品及其他抵免安排放入同一模型。即使两地名义税率相同,地域系数、优惠并用和实际生产结构也可能改变项目的税后成本。








实务提示





财务团队宜建立不含新增优惠的基础预算和方案落地情景,分别测试产销规模、产品资格、区域支持及抵免限制;同时比较电力、运输和用工成本,核对集团关联交易与利润安排。





恒都观察


生产环节的税收激励会持续作用于经营期,选址比较因此需要覆盖整个项目周期。企业应以可兑现的税后现金流评估优惠,避免将尚未完成立法的方案直接确认为确定收益。








04 韩国|区域增长引擎布局进一步明确——税收、用地、能源与人才组合支持





关键词:5极3特|项目选址|地方投资|RE100产业园





政策信息:与三大重大项目联动的“5极3特”区域增长引擎培育方案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韩国政策简报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8日发布官方说明


法律状态:区域产业政策方案;各支持项目须另行核对实施文件


原文来源:


https://www.korea.kr/news/policyNewsView.do?newsId=148970803






核心内容:





方案将区域产业增长引擎与重大项目连接,围绕财政、金融、税收、监管、技术、人才及基础设施提供组合支持,不同地区对应不同产业重点,AI产业全域适用。


具体方向涉及地方投资促进补贴、研发和投资支持、产业用地、RE100产业园以及监管特例等。国家方案、地方实施政策和单个项目承诺,分别承担不同作用。


产业方向匹配并不自动解决土地用途、能源供给或许可问题;地方支持能否兑现,仍取决于具体公告、申请窗口与项目条件。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对研发、制造及产业园配套企业,选址需要同时比较运营条件与法律条件。例如,较低租金或潜在补贴,未必能够覆盖供电建设延误、许可限制或人才不足带来的成本。






实务提示





选取2—3个候选地区,分别收集产业准入、土地文件、许可清单、供电及绿电条件、人才资源和补助依据;将申请条件、兑现主体和基础设施交付时间写入选址比较表。






恒都观察


韩国的区域政策正在把税收、补贴、能源和人才配置共同用于吸引项目。选址尽调应落实到“谁提供、何时提供、在什么条件下提供”,使政策承诺与项目工期能够相互对应。







05 韩国|育儿制度分阶段实施——休职、配偶照护与HR流程更新





关键词:短期育儿休职|配偶休假|缩短工时|HR本地化





政策信息:《男女雇用平等法施行令》《雇佣保险法施行令》修订


发布机关:雇佣劳动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11日国务会议通过;主管机关公布8月20日、9月18日分阶段安排


法律状态:施行令修订及实施说明;以下据所附官方说明及问答整理


原文来源:


https://www.moel.go.kr/news/enews/report/enewsView.do?news_seq=19768






核心内容





短期育儿休假自8月20日起实施。因子女所在机构停课、停园、放假,子女因疾病、事故住院,或感染病隔离、停止到校等法定事由,可针对每名子女每年申请1次短期育儿休假、每次1周或2周。该期间从原育儿休假额度中扣除,但不占分次使用次数。


申请及给付有专门安排。因放假申请原则上提前30日;紧急停课、住院等事由可当日申请。短期制度按7日或14日使用并申请相应给付,给付水平与既有育儿休假使用情况等有关;普通育儿休假仅使用7日或14日,不当然转为短期休假。


孕期配偶照护自9月18日起扩展。配偶有流产、早产等健康风险时,男性劳动者可在子女出生前使用育儿休假,原则上应提前7日申请。20日配偶生育有薪休假的使用窗口,扩大至预产期前50日至产后120日。


配偶流产、死产休假及缩短工时。自9月18日起,新增最长5日的配偶流产、死产休假,前3日有薪,须在事由发生后20日内申请;符合优先支持企业条件的,相关有薪期间可适用保险给付。对同日提出的育儿期缩短工时申请,删除“无法招到替代人员”这一拒绝事由,其他法定例外仍需分别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上述安排覆盖在韩实体用工的服务、研发和制造企业。制度变化会进入员工手册、请假理由、证明材料、排班和结算流程;雇主有薪责任与雇佣保险给付条件也需分开处理,不能简单沿用中国总部的假期分类。






实务提示





HR与薪资团队应按两个实施节点逐项更新系统,区分申请期限、使用单位、额度扣减、证明要求和支付主体;对临时照护准备交接方案,对缩短工时申请调整拒绝理由及审批记录。





恒都观察


劳动制度本地化的完成标志,是员工能够按正确条件提出申请,管理者能够作出合法决定,薪资能够准确结算。规则调整越细,越需要HR、业务排班与财务共同执行,避免制度文字与实际操作脱节。







06 韩国|MyData发展方案扩展AI代理应用——授权边界与执行记录成为重点




关键词:金融MyData|AI代理|限定授权|数据共同使用





政策信息:《AI时代连接国民日常生活与经营活动的MyData发展方案(案)》


发布机关:金融委员会(FSC)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5日发布


法律状态:政策方案;多项措施仍需修法、施行令或指南进一步澄清


原文来源:


https://www.fsc.go.kr/no010101/87585






核心内容





方案涉及个体经营者MyData、AI代理行使金融相关权利,以及在具体目的、范围、方法和期限内的事前一揽子同意;模糊的全服务授权不属于该设计范围。


拟完善集团或合作方共同使用、数据结合,以及AI代理的行为记录和解释机制。适用围绕金融MyData及其合作生态展开,一般教育或游戏APP不能直接援用金融特例。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金融科技企业可评估授权代理和经营者数据管理服务,但从“展示信息”到“给出建议”、再到“代用户执行”,每一层对应的权限及责任不同。越权操作或者混用账户和交易数据,可能产生授权和资格争议。






往期衔接





在产品中明确可执行事项、授权期限及撤回机制,留存指令、执行和异常处置记录;与合作方约定数据角色、共同使用边界和错误操作责任,待配套落地后核对业务资格。





恒都观察


AI代理的商业价值来自代用户行动的能力,其合规基础也必须延伸到行动过程。能否证明某次操作处于有效授权内,将直接影响用户争议处理与合作方责任分配。










07 韩国|半导体特别法配套进入实施阶段——集群资格与基础设施交付影响项目收益





关键词:半导体特别法|集群指定|基础设施|实施续报





政策信息:《半导体产业竞争力强化及支援特别法》施行令制定案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


关键日期:母法2月10日公布;施行令案8月4日经国务会议通过,官方安排母法及施行令8月11日实施


法律状态:实施续报;需核对确认最终条文与7月草案差异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085/view





核心内容





配套说明涵盖竞争力委员会、半导体集群指定材料、非首都圈考量、基础设施费用支持及人才培养等,制度跟踪进入集群认定和项目条件核对阶段。


基础设施支持针对国家与地方共同承担的合条件费用,涉及水、电、道路等支出。支持范围、费用承担主体和项目资格应逐项确认,不能将基础设施分担比例直接套用于企业总投资。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材料、设备、封装测试和研发企业可将集群配套及人才合作纳入赴韩方案。实际投资收益同时取决于能否纳入支持范围、企业自担成本,以及供电供水等设施是否按投产计划交付。






实务提示





按支出类型建立“设施—建设主体—支持依据—交付时间—企业承担”清单,并核对最终施行令和指定程序;中国技术、设备及资本跨境另行衔接ODI、技术进出口和出口管制要求。




往期衔接|参见恒都《2026年7月日韩法律政策简报》第05项“半导体特别法配套草案”;本期续报实施节点。





恒都观察


产业支持需要与工程进度一起评估。即使项目原则上符合支持方向,设施交付和资金兑现的时间差仍可能影响投产;这些条件应进入投资预算与合同安排。










08 韩国|使用后电池政策加强部门协作——交易履历与认证衔接同步推进





关键词:使用后电池|回收再利用|再生材料认证





政策信息:《关于加强使用后电池政策领域相互合作的业务协议》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气候能源环境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7日签署并发布


法律状态:部门合作与政策推进;平台接入和标准仍需后续规则落实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091/view




核心内容





两部门推动交易与全周期监控平台(Life Cycle Assessment)衔接,协调再生材料的生产认证与使用认证,并提出运输、保管、回收标准改善及共同研发。现阶段反映协同治理方向,既有分类和许可仍应按适用规则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对电池回收、再利用、再生材料及ESS企业,货物属于可再利用产品还是废弃物,会影响运输、储存、交易和跨境流转的处理路径。检测、追溯及认证服务可围绕后续平台与项目开展机会筛选。







实务提示




建立来源、状态、性能、检测和去向档案,在合同中分配分类判断、运输、验收及不合格处置责任;涉及跨境电池或废物时另核固废、危险货物与进出口要求。





恒都观察


循环利用能否规模化,取决于上下游能否接受同一套产品身份与全周期证据。企业宜提前把检测和责任记录连起来,减少交易完成后对货物性质和处置费用的争议。










09 韩国|制造业AI转型向产品与产业园扩展——试点合同需锁定数据、成果与验收





关键词:M.AX|工业AI|机器人|制造数据





政策信息:制造业AI大转型(M.AX)推进情况及后续计划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4日发布


法律状态:产业政策进展;具体项目参与条件另行核对


原文来源:


https://www.korea.kr/briefing/pressReleaseView.do?newsId=156773284




核心内容





主管部门总结AI工厂和产业协作进展,提出从制造工序扩展至产品与产业园,并继续建设制造数据、模型和人才基础。公开绩效来自部分先行项目,适用效果仍取决于具体生产场景。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工业软件、机器人及设备企业可围绕场景验证、工业模型和园区服务寻找本地合作方。试点阶段若未约定性能基线和验收方式,后续容易在效果、停机损失、模型权属和维护费用上发生争议。







实务提示



签署试点合同前明确数据授权、既有与新增知识产权、验收指标、运维和退出安排;同时核查外国企业参与资格及技术、软件和数据跨境条件。





恒都观察


制造AI合作的法律安排应从试点阶段开始。把效果指标、数据许可与成果使用范围一并约定,有助于将一次技术验证转化为可持续采购,减少商业化阶段的责任缺口。








10  韩国|材料、零部件及设备年度实施计划公布——合作机会待具体项目承接



关键词:材料零部件设备|供应链|年度计划|联合研发



政策信息:《2026年度材料、零部件及设备竞争力强化实施计划》,告示第2026-106号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7日公布


法律状态:年度实施计划;具体项目、预算及主体资格待核实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0c554f816/65078/view


https://www.motir.go.kr/attach/viewer/debc2e19d8870bf491bf5e73464259e8/26af2a5eced96862634377ebe0e0789f/778bdbf5db9ced7c8fd52756c00bf0cd






核心内容



公告确认依据《材料、零部件、设备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供应链稳定化特别措施法》第6条制定年度计划,并经相关委员会审议后公布。现有核查范围限于公告和法定依据,具体支持项目及资金条件需进一步核对附件。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材料、设备及先进制造企业可跟踪后续招募和合作公告,但是否能够参加联合研发、取得支持或使用成果,须落实到具体项目文件。


  




实务提示



按技术领域、参与主体、资金来源及成果条件筛选项目,并核查本地合作方资格和技术提供限制;预算、补贴及外资适格结论应以正式执行文件为依据。








恒都观察


年度产业计划为项目筛选提供方向,真正影响企业投入的是申请资格、资金分担及成果使用权。进入合作谈判前把这三项核清,才能判断研发投入能否形成可利用的商业成果。











11  韩国|第二次环保船舶基本计划提出长期方向——技术认证与基础设施决定机会落地



关键词:环保船舶|替代燃料|船用设备|2026—2035



政策信息:《第二次环保船舶开发、普及基本计划(2026—2035)》,公告第2026-566号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等相关部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7日发布说明,8月28日公告


法律状态:长期产业计划;具体研发、采购和认证条件另行落实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134/view






核心内容



计划围绕低碳及未来船舶技术、商业化、燃料基础设施、推广和产业生态提出长期安排。规划目标体现产业方向,不直接构成每家船东的强制改造期限或确定采购需求。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船舶、设备、清洁燃料及港口供应链企业可据此开展中长期布局,但市场进入仍取决于技术认证、采购资格、燃料供应及项目资金条件。


  




实务提示



围绕目标项目核对标准、供应商资格、交付条件和质保责任,再确定研发或本地投资节奏;跨境提供设备与技术时,同步安排知识产权及贸易合同。






恒都观察


长期需求能否转化为订单,需要技术标准、燃料基础设施与采购条件共同成熟。企业宜以具备明确执行条件的项目为投资节点,避免把远期推广目标直接写入近期收入预测。








二、日本政策动态






12  日本|APPI配套框架确定——儿童、AI与委托处理规则细化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未满16岁|AI利用|跨境处理



政策信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正法中由政令、规则等规定事项的整体框架》


发布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


关键日期:修正法7月10日通过、7月17日公布;配套框架8月26日确定


法律状态:修法后续制定框架;各项配套条文与施行节点尚需确认


原文来源:


https://www.ppc.go.jp/personalinfo/legal/r8kaiseihogohou/






核心内容



本月新增的是配套制定范围。PPC按政令、委员会规则、指南和Q&A等层次,确定实施修法需要进一步规定的事项;框架本身尚不能替代完整操作规则。


统计及AI利用条件继续细化。特定目的的数据利用路径仍需与适用条件对应,不能将相关例外理解为所有生成式AI训练统一免除同意要求。


儿童与处理链条是重要主题。框架涉及未满16岁儿童数据保护、委托处理、安全管理和事件报告等。儿童代表机制、AI利用条件及过渡安排,应随配套条文分别核查。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对于教育和交互AI、游戏类等用户涉及未成年人的APP,年龄机制、模型调用、SDK、云服务和中国总部后台通常存在相互关联。某一环节取得同意或者属于委托关系,并不自动解决其他处理目的及境外提供问题。


  




实务提示



先绘制“用户年龄—数据类型—用途—接收主体—所在地”数据流图,分别标出儿童、AI训练、委托与集团共享;将母法已确定内容、后续细则和现行要求分开管理。中国后台的处理及再次出境也应按实际流向衔接核查。


往期衔接|参见恒都《2026年7月日韩法律政策简报》第07项“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正法通过并公布”;本期聚焦配套框架。






恒都观察


日本数据合规正在要求更精确地描述用户与数据的关系。企业越能说明谁的数据、为谁的目的、经哪些主体处理,就越容易把儿童保护、AI利用和境外提供规则落实到产品设计,而不只停留在隐私政策文本。











13  日本|SNOW隐性营销案——内容控制与广告识别共同决定责任



关键词:景品表示法|隐性营销|达人推广|代理链



政策信息:对Snow Corporation及SNOW Japan株式会社作出的《景品表示法》措施命令


发布机关:消费者厅


关键日期:2026年8月6日作出并发布


法律状态:个案措施命令;依据既有法律及隐性营销告示


原文来源:


https://www.caa.go.jp/notice/entry/047140






核心内容



跨境内容决定链被纳入认定。韩国Snow Corporation将日本市场的表示内容决定交由SNOW Japan;后者向第三方提供对价,要求其按指定方针在社交媒体X发布有关APP的帖文。消费者厅据此认定两家公司均参与相关表示内容的决定,帖文属于经营者的商业表示。


判断依据落到消费者看到的内容。相关帖文未明确系受企业委托发布,从整体呈现也难以识别商业性质,被认定违反《景品表示法》第5条第3项及隐性营销告示。


措施命令要求停止、周知与防止再发。消费者厅依据第7条第1项分别向两家公司作出命令,要求停止相关行为、责令告知消费者违法事实、采取并内部传达防止再发措施,以及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表示。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APP企业使用“用户推荐”“用户体验”或达人测评等时,应核查商业利益、内容指示及最终广告披露。委托日本公司或营销代理,并不当然切断运营方对内容的影响;赠送体验是否构成应披露的商业关系,也应结合具体安排判断。


  




实务提示



营销合同应落实标识、内容审核、发布后检查、整改或下架权限;保存合作费用、内容指示、审核记录及最终截图,并检查帖子、视频和落地页的实际呈现是否一致。






恒都观察


本案的启示是将合同关系、内容决定过程与用户界面连接起来审查。跨境运营方需要掌握代理商实际如何组织推广,只有能够还原发布过程,才能有效管理广告责任和后续整改。











14  日本|KDDI邮件系统事件引发监管指导——委外安全需有可检查措施和事件协作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明文密码|访问控制|供应商管理



政策信息:《关于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KDDI株式会社等进行指导等事项》


发布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


关键日期:2026年8月19日会议及资料记载指导;本案报告期限10月19日


法律状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7条指导及第146条第1项报告要求;


原文来源:


https://www.ppc.go.jp/aboutus/minutes/2026/20260819/;


https://www.ppc.go.jp/files/pdf/260819_shiryou-1.pdf






核心内容



会议资料记载,相关邮件系统漏洞被利用,涉及用户ID及密码泄露,部分密码以明文保存。事件报告日期为6月17日,本月进展是监管指导与改善、报告要求。


监管关注访问控制和多层安全措施,要求KDDI及相关主体改善并提交报告。10月19日为本案对象的报告节点,不能作为所有APP事件的统一期限。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中国APP、云及SaaS企业使用外部邮件、云或SDK服务时,需要能够核验特权访问、口令保护、补丁、日志及分包商安排。仅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负责安全”,可能不足以支持运营方及时确认影响范围和履行自身责任。


  




实务提示



技术与法务共同核查控制措施及证据留存,明确事件通知触发、联系人、日志提供、取证协助和整改期限;中国总部或供应商参与响应时,另行衔接相关数据处理及事件处置义务。






恒都观察


委外管理的关键是运营方能否在事故发生时取得足够信息并作出行动。供应商的安全承诺应转化为可检查的控制措施、可提供的日志,以及可以及时启动的跨主体协作机制。











15  日本|SNS冒名广告治理要求——主体核验、AI素材与投诉处理



关键词:SNS广告|身份核验|生成式AI|品牌保护



政策信息:《关于加强SNS等冒名诈骗广告对策的要请》


发布机关:金融厅等七部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7日发出;被要请平台实施内容报告节点为10月16日


法律状态:行政指导


原文来源:


https://www.fsa.go.jp/news/r8/sonota/20260807/20260807.html






核心内容



文件面向有关大型SNS等平台,要求加强广告主身份核验、广告信息透明度及删除请求处理,涉及广告主信息和生成式AI广告识别。平台具体审核与展示机制仍需跟踪。


文件明确属于《行政程序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所列报告节点针对被要请平台。一般广告主主要通过平台审核、授权材料及展示要求受到间接影响。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赴日APP投放应确保广告账户、代理商、实际运营方和落地页的主体关系清晰;使用AI生成素材,还应留意平台披露机制和素材授权范围。被冒用品牌的企业也需要保存足以支持投诉的证据。


  




实务提示



整理主体证明、代理授权、素材来源及肖像、声音等使用授权,建立冒名广告发现、截图留证和投诉流程;素材在中国制作的,应确认授权覆盖预定跨境使用。






恒都观察


广告治理同时关注投放主体、素材形成过程和消费者识别。企业把账户身份、代理权限和素材台账对应起来,既有助于投放审核,也能在品牌被冒用时迅速提出有依据的处置请求。











16  日本|对日投资审查制度续报——间接结构与投后治理



关键词:外汇法|间接取得|投资者属性|JFIC



政策信息:财务省《Finance》文章《对内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高度化》


发布机关:财务省


关键日期:2026年8月刊载;所述修法5月29日通过、6月5日公布,JFIC于6月29日设立


法律状态:既有改革的官方刊物说明;各项适用和施行仍须依据法令核对


原文来源:


https://www.mof.go.jp/public_relations/finance/202608/202608d.html#article






核心内容



交易结构与风险缓解。文章说明间接取得日本企业股份及风险缓解措施等改革,提示审查需要结合境外持股结构、投资者及实际取得的权利来判断。


投资者属性与投后风险。制度涉及受外国政府控制或影响的投资、部分非指定行业投后风险等;具体触发条件仍需依据法条及配套规则确认。


跨部门协作与审查合理化。对日外国投资委员会(JFIC)等协调安排与审查合理化方向共同构成改革内容。文章具有说明性质,不能替代具体交易的申报、豁免和施行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中国企业赴日并购或参股时,仅看直接买方及持股比例,可能遗漏最终控制、间接结构以及技术信息接触。另一方面,新设、收购和参股也并非一律需要申报,应结合行业、投资者属性及拟取得权利作个案判断。


  




实务提示



交易团队宜绘制持股及控制链,列明标的业务、治理权和信息权限,把适用审查、交割前条件及投后承诺纳入交易文件与时间表;中国ODI、资金出境、税收、常设机构及关联交易问题另行并行核查。



往期衔接|参见恒都2026年5月、6月简报的日本外资审查专题,尤其6月第06项外汇法修订及第07项JFIC设立。





恒都观察


外资审查正在成为贯穿交易前后的一项治理安排。投资者需要同时回答“能否进入”“交割后可以取得哪些信息和权利”“承诺由谁持续履行”,以免交易结构与实际整合计划发生冲突。。









17  日本|个人“特定投资家”转换条件调整——交易频次放宽,其他资格仍须核验



关键词:专业投资者|金融商品交易|基金募集|资格转换



政策信息:《金融商品交易业等内阁府令》部分修订


发布机关:金融厅


关键日期:2026年8月3日公布并施行


法律状态:已施行


原文来源:


https://www.fsa.go.jp/news/r8/shouken/20260803/20260803.html






核心内容



新旧对照显示,第62条第1项第3号中相关交易经历,由过去一年月均至少4件,调整为过去一年存在有关交易;所引用的其他资产、收入和经验等资格要求仍保留。


第246条之10相应调整境外居住个人的相关条件。个人是否能够按“特定投资家”对待,仍须符合相应资格并履行判断、转换手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基金和证券业务可重新评估潜在适格个人范围,但交易频次条件变化只涉及资格体系中的一部分。仅凭过去一年有交易便确认专业投资者身份,可能遗漏其他门槛及金融机构审查。


  




实务提示



更新资格问卷、证明材料与转换流程,保留适格判断记录;同时核对募集、销售及牌照边界。面向中国境内宣传、募资或者安排跨境出资时,应另行判断中国规则。








18  日本|不动产电子交易指南修订——估值、关联交易与资金披露



关键词: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电子交易|关联交易|估值



政策信息: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相关事务指南及《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电子交易业务指南》修订


发布机关:金融厅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1日发布


法律状态:监管指南修订;与国土交通省相关修改衔接


原文来源:


https://www.fsa.go.jp/news/r8/sonota/20260821/20260821.html






核心内容



电子交易指南细化重要关联交易信息、工程许可与资金计划、物业价格合理性、鉴定或替代估值依据,以及投资者出资用途等披露内容。


适用对象为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经营者、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关项目;本次着重支持投资者判断,不属于一般办公租赁规则或不动产投资准入放宽。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中国投资者、基金或平台参与相关业务时,需要能够核验价格形成、关联关系和开发条件。仅展示估值结果或预期收益,可能不足以说明交易是否合理以及资金能否按计划使用。


  




实务提示



逐项目收集估值、关联交易、许可、施工及资金计划,核对网站展示与合同前文件的一致性;日本经营许可、投资募集与中国资金汇出安排应分别审查。






恒都观察


不动产投资信息的可信度来自可追溯的依据。把价格、工程进度与资金安排对应起来,既能支持投资者决策,也有助于经营者识别披露内容与项目实际执行之间的偏差。










本月建议优先关注事项




数字业务:先核产品与数据事实


围绕运营主体、目标年龄、AI功能、数据流、SDK、收费及营销方式形成基础清单。将服务与模型用途分开,将广告合作、页面审核和供应商响应分别落实到责任团队。


赴韩投资:同步比较资格、成本和实施节点


将现金支持、生产税收、区域政策和半导体基础设施放入项目模型,分别记录适用依据及兑现条件;HR按8月20日和9月18日节点核对手册、审批、排班与给付。


赴日交易:把审查延伸到交割和投后


交易团队整理最终控制、标的业务、拟取得权利及信息接触范围,将外资审查、交割条件与持续承诺对应。拟设实体或配置人员时,并行核查税务、常设机构、租赁及用工安排。


产业与金融:以具体项目验证政策机会


围绕电池、工业AI、材料设备、环保船舶及金融业务,核对资质、标准、项目公告、资金和成果条件,再确定合作或投资节奏。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韩国、日本法律及监管政策的具体适用,应结合项目背景、交易结构、业务模式及最新监管实践,由韩国/日本律师进行个案判断。如需就具体项目开展合规评估、交易安排或争议应对,欢迎通过恒都律师事务所咨询韩国/日本当地律师团队或相关专业团队。







律师介绍





崔京花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京花律师主要从事跨境投融资并购、公司合规、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数据合规、合同纠纷及涉外争议解决等业务,已为多家日韩资企业及跨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崔京花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赴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部交换留学,拥有近15年非诉法律咨询执业经历及近6年外企法务工作经历,工作语言为中文、韩语、日语。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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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政策动态




01 韩国|AI个人信息利用特例获国会通过——适用条件与保护要求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AI开发|用途区分|风险评价





政策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安全AI开发个人信息利用特例


发布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0日国会通过并发布说明;主管机关说明为公布后满6个月施行,具体公布日及施行日仍需核对


法律状态:国会已通过;


原文来源:


https://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074&mCode=C020010000&nttId=12391






核心内容:





适用起点是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修正案针对仅依靠匿名或假名信息难以实现AI开发目的的特殊场景,拟建立受监管的数据利用路径;企业已有数据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改变用途。


利用须满足必要性与监管程序。公共或社会必要性、PIPC审议决定及安全保障共同构成制度条件,具体适用场景及领域,需结合正式条文及审议标准判断。


高风险数据另有保护要求。涉及敏感信息等数据时,须关注事前风险评价、强化保护及申请、实施的透明度安排。正式申请条件和程序仍待核实。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对使用、处理语音、图片、个人行为记录和AI对话等个人信息的中国企业,直接影响在于需要分别识别“提供当前服务”和“训练、优化、评测模型”的处理目的。将数据交给第三方模型或者中国总部继续处理时,接收主体、使用范围和存储地点也应分别厘清。





对实务提示


产品、技术与法务可先制作“数据类型—原收集目的—模型用途—接收方—所在地”清单,并单列个人敏感数据。拟议特例不能覆盖的处理环节,仍需分别核查依据;涉及中国后台或从中国再向境外提供数据的,还应衔接相应中国规则。





恒都观察


AI数据制度正在为特定开发需求增加法律路径,但企业能否使用,取决于数据来源、处理目的和保护措施是否可被核验。越早把产品运行与模型改进拆成不同场景,越容易判断哪些数据可以进入哪一条利用路径。









02 韩国|外国投资现金支持规则拟修订——补助评估需贯穿项目落地条件





关键词:外商投资|现金支持|研发设立|投资支出





政策信息:《现金支持制度运营要领》部分修订案行政预告,公告第2026-569号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8日发布


法律状态:行政预告/征求意见稿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a6723dc7b/518/view






核心内容





投资期限延长范围扩大。外国投资企业无法完成原投资或雇佣计划时,可申请以延长投资期限替代返还现金支持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该期限继续延长的,须经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修订后,该机制不再仅围绕雇佣计划适用。


评估强调可验证材料和程序公平。投资计划书原则上只纳入能够通过报道、论文等资料客观证明或验证的内容;若评估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信息泄露或其他损害公正性的情形,可依新设规则处理。


减额与追缴程序更加明确。主管机关原则上可设定不超过1年的履约催告期,并给予企业不少于14日的说明期限;收到追缴通知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缴纳。企业主动请求解除合同、经营期限届满导致无法履约等情形,可以不经过前述催告或说明程序。


部分修订可适用于既有合同。有关投资期限、期限延长和追缴程序的修订,原则上也适用于按原规则签订合同的外国投资企业;但原合同约定对企业更有利的,相关事项继续适用原合同。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实务提示




对赴韩设立法人、研发中心或制造基地的企业,补助资格可能与项目选址、投资时点和股权结构相互关联。若在签约或投入后才核查申请条件,可能出现既有支出与支持要求不匹配的情况。





实务提示


先汇总股权结构、投资及雇佣计划、候选地址、支出发生时间和金额,再向主管机关核对资格、拨付节点及持续承诺。预算应将未落实补助与基础资金需求分开;境外出资另行衔接ODI与外汇安排。







恒都观察


现金支持的实际价值要通过适格支出、拨付条件和持续承诺才能兑现。对投资者而言,应把补助核查放进设立、签约和付款时间表,名义支持比例只是测算中的一个变量。









03 韩国|拟引入国内生产税额抵免——地域差异进入制造业税后成本测算





关键词:税制改革|国内生产|战略产业|非首都圈





政策信息:国内生产税额抵免新设方案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税改说明)


关键日期:2026年8月3日提出税改方案,8月7日发布主管部门说明


法律状态:税制改革方案;尚待立法及配套细化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092/view






核心内容





与生产销售活动挂钩。方案拟按符合条件产品的产销量与基准抵免额计算优惠,面向在韩国直接生产并销售有关产品、且满足纳税主体条件的项目。


覆盖六类产业方向。公开说明涉及半导体、二次电池、AI机器人零部件、光伏、风电及关键材料等;具体品目与基准抵免额仍待明确,一般软件销售和进口转售不宜直接套用。


地域和优惠并用影响净收益。方案提出非首都圈优惠系数,并涉及与投资税额抵免的协调。外资法人资格仍须按税法定义核对,不能以股东国籍代替纳税主体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中国制造企业需要把工厂所在地、生产和销售主体、适格产品及其他抵免安排放入同一模型。即使两地名义税率相同,地域系数、优惠并用和实际生产结构也可能改变项目的税后成本。








实务提示





财务团队宜建立不含新增优惠的基础预算和方案落地情景,分别测试产销规模、产品资格、区域支持及抵免限制;同时比较电力、运输和用工成本,核对集团关联交易与利润安排。





恒都观察


生产环节的税收激励会持续作用于经营期,选址比较因此需要覆盖整个项目周期。企业应以可兑现的税后现金流评估优惠,避免将尚未完成立法的方案直接确认为确定收益。








04 韩国|区域增长引擎布局进一步明确——税收、用地、能源与人才组合支持





关键词:5极3特|项目选址|地方投资|RE100产业园





政策信息:与三大重大项目联动的“5极3特”区域增长引擎培育方案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韩国政策简报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8日发布官方说明


法律状态:区域产业政策方案;各支持项目须另行核对实施文件


原文来源:


https://www.korea.kr/news/policyNewsView.do?newsId=148970803






核心内容:





方案将区域产业增长引擎与重大项目连接,围绕财政、金融、税收、监管、技术、人才及基础设施提供组合支持,不同地区对应不同产业重点,AI产业全域适用。


具体方向涉及地方投资促进补贴、研发和投资支持、产业用地、RE100产业园以及监管特例等。国家方案、地方实施政策和单个项目承诺,分别承担不同作用。


产业方向匹配并不自动解决土地用途、能源供给或许可问题;地方支持能否兑现,仍取决于具体公告、申请窗口与项目条件。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对研发、制造及产业园配套企业,选址需要同时比较运营条件与法律条件。例如,较低租金或潜在补贴,未必能够覆盖供电建设延误、许可限制或人才不足带来的成本。






实务提示





选取2—3个候选地区,分别收集产业准入、土地文件、许可清单、供电及绿电条件、人才资源和补助依据;将申请条件、兑现主体和基础设施交付时间写入选址比较表。






恒都观察


韩国的区域政策正在把税收、补贴、能源和人才配置共同用于吸引项目。选址尽调应落实到“谁提供、何时提供、在什么条件下提供”,使政策承诺与项目工期能够相互对应。







05 韩国|育儿制度分阶段实施——休职、配偶照护与HR流程更新





关键词:短期育儿休职|配偶休假|缩短工时|HR本地化





政策信息:《男女雇用平等法施行令》《雇佣保险法施行令》修订


发布机关:雇佣劳动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11日国务会议通过;主管机关公布8月20日、9月18日分阶段安排


法律状态:施行令修订及实施说明;以下据所附官方说明及问答整理


原文来源:


https://www.moel.go.kr/news/enews/report/enewsView.do?news_seq=19768






核心内容





短期育儿休假自8月20日起实施。因子女所在机构停课、停园、放假,子女因疾病、事故住院,或感染病隔离、停止到校等法定事由,可针对每名子女每年申请1次短期育儿休假、每次1周或2周。该期间从原育儿休假额度中扣除,但不占分次使用次数。


申请及给付有专门安排。因放假申请原则上提前30日;紧急停课、住院等事由可当日申请。短期制度按7日或14日使用并申请相应给付,给付水平与既有育儿休假使用情况等有关;普通育儿休假仅使用7日或14日,不当然转为短期休假。


孕期配偶照护自9月18日起扩展。配偶有流产、早产等健康风险时,男性劳动者可在子女出生前使用育儿休假,原则上应提前7日申请。20日配偶生育有薪休假的使用窗口,扩大至预产期前50日至产后120日。


配偶流产、死产休假及缩短工时。自9月18日起,新增最长5日的配偶流产、死产休假,前3日有薪,须在事由发生后20日内申请;符合优先支持企业条件的,相关有薪期间可适用保险给付。对同日提出的育儿期缩短工时申请,删除“无法招到替代人员”这一拒绝事由,其他法定例外仍需分别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上述安排覆盖在韩实体用工的服务、研发和制造企业。制度变化会进入员工手册、请假理由、证明材料、排班和结算流程;雇主有薪责任与雇佣保险给付条件也需分开处理,不能简单沿用中国总部的假期分类。






实务提示





HR与薪资团队应按两个实施节点逐项更新系统,区分申请期限、使用单位、额度扣减、证明要求和支付主体;对临时照护准备交接方案,对缩短工时申请调整拒绝理由及审批记录。





恒都观察


劳动制度本地化的完成标志,是员工能够按正确条件提出申请,管理者能够作出合法决定,薪资能够准确结算。规则调整越细,越需要HR、业务排班与财务共同执行,避免制度文字与实际操作脱节。







06 韩国|MyData发展方案扩展AI代理应用——授权边界与执行记录成为重点




关键词:金融MyData|AI代理|限定授权|数据共同使用





政策信息:《AI时代连接国民日常生活与经营活动的MyData发展方案(案)》


发布机关:金融委员会(FSC)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5日发布


法律状态:政策方案;多项措施仍需修法、施行令或指南进一步澄清


原文来源:


https://www.fsc.go.kr/no010101/87585






核心内容





方案涉及个体经营者MyData、AI代理行使金融相关权利,以及在具体目的、范围、方法和期限内的事前一揽子同意;模糊的全服务授权不属于该设计范围。


拟完善集团或合作方共同使用、数据结合,以及AI代理的行为记录和解释机制。适用围绕金融MyData及其合作生态展开,一般教育或游戏APP不能直接援用金融特例。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金融科技企业可评估授权代理和经营者数据管理服务,但从“展示信息”到“给出建议”、再到“代用户执行”,每一层对应的权限及责任不同。越权操作或者混用账户和交易数据,可能产生授权和资格争议。






往期衔接





在产品中明确可执行事项、授权期限及撤回机制,留存指令、执行和异常处置记录;与合作方约定数据角色、共同使用边界和错误操作责任,待配套落地后核对业务资格。





恒都观察


AI代理的商业价值来自代用户行动的能力,其合规基础也必须延伸到行动过程。能否证明某次操作处于有效授权内,将直接影响用户争议处理与合作方责任分配。










07 韩国|半导体特别法配套进入实施阶段——集群资格与基础设施交付影响项目收益





关键词:半导体特别法|集群指定|基础设施|实施续报





政策信息:《半导体产业竞争力强化及支援特别法》施行令制定案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


关键日期:母法2月10日公布;施行令案8月4日经国务会议通过,官方安排母法及施行令8月11日实施


法律状态:实施续报;需核对确认最终条文与7月草案差异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085/view





核心内容





配套说明涵盖竞争力委员会、半导体集群指定材料、非首都圈考量、基础设施费用支持及人才培养等,制度跟踪进入集群认定和项目条件核对阶段。


基础设施支持针对国家与地方共同承担的合条件费用,涉及水、电、道路等支出。支持范围、费用承担主体和项目资格应逐项确认,不能将基础设施分担比例直接套用于企业总投资。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材料、设备、封装测试和研发企业可将集群配套及人才合作纳入赴韩方案。实际投资收益同时取决于能否纳入支持范围、企业自担成本,以及供电供水等设施是否按投产计划交付。






实务提示





按支出类型建立“设施—建设主体—支持依据—交付时间—企业承担”清单,并核对最终施行令和指定程序;中国技术、设备及资本跨境另行衔接ODI、技术进出口和出口管制要求。




往期衔接|参见恒都《2026年7月日韩法律政策简报》第05项“半导体特别法配套草案”;本期续报实施节点。





恒都观察


产业支持需要与工程进度一起评估。即使项目原则上符合支持方向,设施交付和资金兑现的时间差仍可能影响投产;这些条件应进入投资预算与合同安排。










08 韩国|使用后电池政策加强部门协作——交易履历与认证衔接同步推进





关键词:使用后电池|回收再利用|再生材料认证





政策信息:《关于加强使用后电池政策领域相互合作的业务协议》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气候能源环境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7日签署并发布


法律状态:部门合作与政策推进;平台接入和标准仍需后续规则落实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091/view




核心内容





两部门推动交易与全周期监控平台(Life Cycle Assessment)衔接,协调再生材料的生产认证与使用认证,并提出运输、保管、回收标准改善及共同研发。现阶段反映协同治理方向,既有分类和许可仍应按适用规则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对电池回收、再利用、再生材料及ESS企业,货物属于可再利用产品还是废弃物,会影响运输、储存、交易和跨境流转的处理路径。检测、追溯及认证服务可围绕后续平台与项目开展机会筛选。







实务提示




建立来源、状态、性能、检测和去向档案,在合同中分配分类判断、运输、验收及不合格处置责任;涉及跨境电池或废物时另核固废、危险货物与进出口要求。





恒都观察


循环利用能否规模化,取决于上下游能否接受同一套产品身份与全周期证据。企业宜提前把检测和责任记录连起来,减少交易完成后对货物性质和处置费用的争议。










09 韩国|制造业AI转型向产品与产业园扩展——试点合同需锁定数据、成果与验收





关键词:M.AX|工业AI|机器人|制造数据





政策信息:制造业AI大转型(M.AX)推进情况及后续计划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4日发布


法律状态:产业政策进展;具体项目参与条件另行核对


原文来源:


https://www.korea.kr/briefing/pressReleaseView.do?newsId=156773284




核心内容





主管部门总结AI工厂和产业协作进展,提出从制造工序扩展至产品与产业园,并继续建设制造数据、模型和人才基础。公开绩效来自部分先行项目,适用效果仍取决于具体生产场景。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工业软件、机器人及设备企业可围绕场景验证、工业模型和园区服务寻找本地合作方。试点阶段若未约定性能基线和验收方式,后续容易在效果、停机损失、模型权属和维护费用上发生争议。







实务提示



签署试点合同前明确数据授权、既有与新增知识产权、验收指标、运维和退出安排;同时核查外国企业参与资格及技术、软件和数据跨境条件。





恒都观察


制造AI合作的法律安排应从试点阶段开始。把效果指标、数据许可与成果使用范围一并约定,有助于将一次技术验证转化为可持续采购,减少商业化阶段的责任缺口。








10  韩国|材料、零部件及设备年度实施计划公布——合作机会待具体项目承接



关键词:材料零部件设备|供应链|年度计划|联合研发



政策信息:《2026年度材料、零部件及设备竞争力强化实施计划》,告示第2026-106号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7日公布


法律状态:年度实施计划;具体项目、预算及主体资格待核实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0c554f816/65078/view


https://www.motir.go.kr/attach/viewer/debc2e19d8870bf491bf5e73464259e8/26af2a5eced96862634377ebe0e0789f/778bdbf5db9ced7c8fd52756c00bf0cd






核心内容



公告确认依据《材料、零部件、设备产业竞争力强化及供应链稳定化特别措施法》第6条制定年度计划,并经相关委员会审议后公布。现有核查范围限于公告和法定依据,具体支持项目及资金条件需进一步核对附件。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材料、设备及先进制造企业可跟踪后续招募和合作公告,但是否能够参加联合研发、取得支持或使用成果,须落实到具体项目文件。


  




实务提示



按技术领域、参与主体、资金来源及成果条件筛选项目,并核查本地合作方资格和技术提供限制;预算、补贴及外资适格结论应以正式执行文件为依据。








恒都观察


年度产业计划为项目筛选提供方向,真正影响企业投入的是申请资格、资金分担及成果使用权。进入合作谈判前把这三项核清,才能判断研发投入能否形成可利用的商业成果。











11  韩国|第二次环保船舶基本计划提出长期方向——技术认证与基础设施决定机会落地



关键词:环保船舶|替代燃料|船用设备|2026—2035



政策信息:《第二次环保船舶开发、普及基本计划(2026—2035)》,公告第2026-566号


发布机关:产业通商部等相关部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7日发布说明,8月28日公告


法律状态:长期产业计划;具体研发、采购和认证条件另行落实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134/view






核心内容



计划围绕低碳及未来船舶技术、商业化、燃料基础设施、推广和产业生态提出长期安排。规划目标体现产业方向,不直接构成每家船东的强制改造期限或确定采购需求。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船舶、设备、清洁燃料及港口供应链企业可据此开展中长期布局,但市场进入仍取决于技术认证、采购资格、燃料供应及项目资金条件。


  




实务提示



围绕目标项目核对标准、供应商资格、交付条件和质保责任,再确定研发或本地投资节奏;跨境提供设备与技术时,同步安排知识产权及贸易合同。






恒都观察


长期需求能否转化为订单,需要技术标准、燃料基础设施与采购条件共同成熟。企业宜以具备明确执行条件的项目为投资节点,避免把远期推广目标直接写入近期收入预测。








二、日本政策动态






12  日本|APPI配套框架确定——儿童、AI与委托处理规则细化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未满16岁|AI利用|跨境处理



政策信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正法中由政令、规则等规定事项的整体框架》


发布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


关键日期:修正法7月10日通过、7月17日公布;配套框架8月26日确定


法律状态:修法后续制定框架;各项配套条文与施行节点尚需确认


原文来源:


https://www.ppc.go.jp/personalinfo/legal/r8kaiseihogohou/






核心内容



本月新增的是配套制定范围。PPC按政令、委员会规则、指南和Q&A等层次,确定实施修法需要进一步规定的事项;框架本身尚不能替代完整操作规则。


统计及AI利用条件继续细化。特定目的的数据利用路径仍需与适用条件对应,不能将相关例外理解为所有生成式AI训练统一免除同意要求。


儿童与处理链条是重要主题。框架涉及未满16岁儿童数据保护、委托处理、安全管理和事件报告等。儿童代表机制、AI利用条件及过渡安排,应随配套条文分别核查。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对于教育和交互AI、游戏类等用户涉及未成年人的APP,年龄机制、模型调用、SDK、云服务和中国总部后台通常存在相互关联。某一环节取得同意或者属于委托关系,并不自动解决其他处理目的及境外提供问题。


  




实务提示



先绘制“用户年龄—数据类型—用途—接收主体—所在地”数据流图,分别标出儿童、AI训练、委托与集团共享;将母法已确定内容、后续细则和现行要求分开管理。中国后台的处理及再次出境也应按实际流向衔接核查。


往期衔接|参见恒都《2026年7月日韩法律政策简报》第07项“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正法通过并公布”;本期聚焦配套框架。






恒都观察


日本数据合规正在要求更精确地描述用户与数据的关系。企业越能说明谁的数据、为谁的目的、经哪些主体处理,就越容易把儿童保护、AI利用和境外提供规则落实到产品设计,而不只停留在隐私政策文本。











13  日本|SNOW隐性营销案——内容控制与广告识别共同决定责任



关键词:景品表示法|隐性营销|达人推广|代理链



政策信息:对Snow Corporation及SNOW Japan株式会社作出的《景品表示法》措施命令


发布机关:消费者厅


关键日期:2026年8月6日作出并发布


法律状态:个案措施命令;依据既有法律及隐性营销告示


原文来源:


https://www.caa.go.jp/notice/entry/047140






核心内容



跨境内容决定链被纳入认定。韩国Snow Corporation将日本市场的表示内容决定交由SNOW Japan;后者向第三方提供对价,要求其按指定方针在社交媒体X发布有关APP的帖文。消费者厅据此认定两家公司均参与相关表示内容的决定,帖文属于经营者的商业表示。


判断依据落到消费者看到的内容。相关帖文未明确系受企业委托发布,从整体呈现也难以识别商业性质,被认定违反《景品表示法》第5条第3项及隐性营销告示。


措施命令要求停止、周知与防止再发。消费者厅依据第7条第1项分别向两家公司作出命令,要求停止相关行为、责令告知消费者违法事实、采取并内部传达防止再发措施,以及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表示。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APP企业使用“用户推荐”“用户体验”或达人测评等时,应核查商业利益、内容指示及最终广告披露。委托日本公司或营销代理,并不当然切断运营方对内容的影响;赠送体验是否构成应披露的商业关系,也应结合具体安排判断。


  




实务提示



营销合同应落实标识、内容审核、发布后检查、整改或下架权限;保存合作费用、内容指示、审核记录及最终截图,并检查帖子、视频和落地页的实际呈现是否一致。






恒都观察


本案的启示是将合同关系、内容决定过程与用户界面连接起来审查。跨境运营方需要掌握代理商实际如何组织推广,只有能够还原发布过程,才能有效管理广告责任和后续整改。











14  日本|KDDI邮件系统事件引发监管指导——委外安全需有可检查措施和事件协作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明文密码|访问控制|供应商管理



政策信息:《关于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KDDI株式会社等进行指导等事项》


发布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


关键日期:2026年8月19日会议及资料记载指导;本案报告期限10月19日


法律状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7条指导及第146条第1项报告要求;


原文来源:


https://www.ppc.go.jp/aboutus/minutes/2026/20260819/;


https://www.ppc.go.jp/files/pdf/260819_shiryou-1.pdf






核心内容



会议资料记载,相关邮件系统漏洞被利用,涉及用户ID及密码泄露,部分密码以明文保存。事件报告日期为6月17日,本月进展是监管指导与改善、报告要求。


监管关注访问控制和多层安全措施,要求KDDI及相关主体改善并提交报告。10月19日为本案对象的报告节点,不能作为所有APP事件的统一期限。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中国APP、云及SaaS企业使用外部邮件、云或SDK服务时,需要能够核验特权访问、口令保护、补丁、日志及分包商安排。仅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负责安全”,可能不足以支持运营方及时确认影响范围和履行自身责任。


  




实务提示



技术与法务共同核查控制措施及证据留存,明确事件通知触发、联系人、日志提供、取证协助和整改期限;中国总部或供应商参与响应时,另行衔接相关数据处理及事件处置义务。






恒都观察


委外管理的关键是运营方能否在事故发生时取得足够信息并作出行动。供应商的安全承诺应转化为可检查的控制措施、可提供的日志,以及可以及时启动的跨主体协作机制。











15  日本|SNS冒名广告治理要求——主体核验、AI素材与投诉处理



关键词:SNS广告|身份核验|生成式AI|品牌保护



政策信息:《关于加强SNS等冒名诈骗广告对策的要请》


发布机关:金融厅等七部门


关键日期:2026年8月7日发出;被要请平台实施内容报告节点为10月16日


法律状态:行政指导


原文来源:


https://www.fsa.go.jp/news/r8/sonota/20260807/20260807.html






核心内容



文件面向有关大型SNS等平台,要求加强广告主身份核验、广告信息透明度及删除请求处理,涉及广告主信息和生成式AI广告识别。平台具体审核与展示机制仍需跟踪。


文件明确属于《行政程序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所列报告节点针对被要请平台。一般广告主主要通过平台审核、授权材料及展示要求受到间接影响。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赴日APP投放应确保广告账户、代理商、实际运营方和落地页的主体关系清晰;使用AI生成素材,还应留意平台披露机制和素材授权范围。被冒用品牌的企业也需要保存足以支持投诉的证据。


  




实务提示



整理主体证明、代理授权、素材来源及肖像、声音等使用授权,建立冒名广告发现、截图留证和投诉流程;素材在中国制作的,应确认授权覆盖预定跨境使用。






恒都观察


广告治理同时关注投放主体、素材形成过程和消费者识别。企业把账户身份、代理权限和素材台账对应起来,既有助于投放审核,也能在品牌被冒用时迅速提出有依据的处置请求。











16  日本|对日投资审查制度续报——间接结构与投后治理



关键词:外汇法|间接取得|投资者属性|JFIC



政策信息:财务省《Finance》文章《对内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高度化》


发布机关:财务省


关键日期:2026年8月刊载;所述修法5月29日通过、6月5日公布,JFIC于6月29日设立


法律状态:既有改革的官方刊物说明;各项适用和施行仍须依据法令核对


原文来源:


https://www.mof.go.jp/public_relations/finance/202608/202608d.html#article






核心内容



交易结构与风险缓解。文章说明间接取得日本企业股份及风险缓解措施等改革,提示审查需要结合境外持股结构、投资者及实际取得的权利来判断。


投资者属性与投后风险。制度涉及受外国政府控制或影响的投资、部分非指定行业投后风险等;具体触发条件仍需依据法条及配套规则确认。


跨部门协作与审查合理化。对日外国投资委员会(JFIC)等协调安排与审查合理化方向共同构成改革内容。文章具有说明性质,不能替代具体交易的申报、豁免和施行判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中国企业赴日并购或参股时,仅看直接买方及持股比例,可能遗漏最终控制、间接结构以及技术信息接触。另一方面,新设、收购和参股也并非一律需要申报,应结合行业、投资者属性及拟取得权利作个案判断。


  




实务提示



交易团队宜绘制持股及控制链,列明标的业务、治理权和信息权限,把适用审查、交割前条件及投后承诺纳入交易文件与时间表;中国ODI、资金出境、税收、常设机构及关联交易问题另行并行核查。



往期衔接|参见恒都2026年5月、6月简报的日本外资审查专题,尤其6月第06项外汇法修订及第07项JFIC设立。





恒都观察


外资审查正在成为贯穿交易前后的一项治理安排。投资者需要同时回答“能否进入”“交割后可以取得哪些信息和权利”“承诺由谁持续履行”,以免交易结构与实际整合计划发生冲突。。









17  日本|个人“特定投资家”转换条件调整——交易频次放宽,其他资格仍须核验



关键词:专业投资者|金融商品交易|基金募集|资格转换



政策信息:《金融商品交易业等内阁府令》部分修订


发布机关:金融厅


关键日期:2026年8月3日公布并施行


法律状态:已施行


原文来源:


https://www.fsa.go.jp/news/r8/shouken/20260803/20260803.html






核心内容



新旧对照显示,第62条第1项第3号中相关交易经历,由过去一年月均至少4件,调整为过去一年存在有关交易;所引用的其他资产、收入和经验等资格要求仍保留。


第246条之10相应调整境外居住个人的相关条件。个人是否能够按“特定投资家”对待,仍须符合相应资格并履行判断、转换手续。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基金和证券业务可重新评估潜在适格个人范围,但交易频次条件变化只涉及资格体系中的一部分。仅凭过去一年有交易便确认专业投资者身份,可能遗漏其他门槛及金融机构审查。


  




实务提示



更新资格问卷、证明材料与转换流程,保留适格判断记录;同时核对募集、销售及牌照边界。面向中国境内宣传、募资或者安排跨境出资时,应另行判断中国规则。








18  日本|不动产电子交易指南修订——估值、关联交易与资金披露



关键词: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电子交易|关联交易|估值



政策信息: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相关事务指南及《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电子交易业务指南》修订


发布机关:金融厅


关键日期:2026年8月21日发布


法律状态:监管指南修订;与国土交通省相关修改衔接


原文来源:


https://www.fsa.go.jp/news/r8/sonota/20260821/20260821.html






核心内容



电子交易指南细化重要关联交易信息、工程许可与资金计划、物业价格合理性、鉴定或替代估值依据,以及投资者出资用途等披露内容。


适用对象为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经营者、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关项目;本次着重支持投资者判断,不属于一般办公租赁规则或不动产投资准入放宽。


  




对中国投资者/企业的影响



中国投资者、基金或平台参与相关业务时,需要能够核验价格形成、关联关系和开发条件。仅展示估值结果或预期收益,可能不足以说明交易是否合理以及资金能否按计划使用。


  




实务提示



逐项目收集估值、关联交易、许可、施工及资金计划,核对网站展示与合同前文件的一致性;日本经营许可、投资募集与中国资金汇出安排应分别审查。






恒都观察


不动产投资信息的可信度来自可追溯的依据。把价格、工程进度与资金安排对应起来,既能支持投资者决策,也有助于经营者识别披露内容与项目实际执行之间的偏差。










本月建议优先关注事项




数字业务:先核产品与数据事实


围绕运营主体、目标年龄、AI功能、数据流、SDK、收费及营销方式形成基础清单。将服务与模型用途分开,将广告合作、页面审核和供应商响应分别落实到责任团队。


赴韩投资:同步比较资格、成本和实施节点


将现金支持、生产税收、区域政策和半导体基础设施放入项目模型,分别记录适用依据及兑现条件;HR按8月20日和9月18日节点核对手册、审批、排班与给付。


赴日交易:把审查延伸到交割和投后


交易团队整理最终控制、标的业务、拟取得权利及信息接触范围,将外资审查、交割条件与持续承诺对应。拟设实体或配置人员时,并行核查税务、常设机构、租赁及用工安排。


产业与金融:以具体项目验证政策机会


围绕电池、工业AI、材料设备、环保船舶及金融业务,核对资质、标准、项目公告、资金和成果条件,再确定合作或投资节奏。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韩国、日本法律及监管政策的具体适用,应结合项目背景、交易结构、业务模式及最新监管实践,由韩国/日本律师进行个案判断。如需就具体项目开展合规评估、交易安排或争议应对,欢迎通过恒都律师事务所咨询韩国/日本当地律师团队或相关专业团队。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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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京花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京花律师主要从事跨境投融资并购、公司合规、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数据合规、合同纠纷及涉外争议解决等业务,已为多家日韩资企业及跨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崔京花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赴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部交换留学,拥有近15年非诉法律咨询执业经历及近6年外企法务工作经历,工作语言为中文、韩语、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