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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申请被驳回,到一审、二审接连败诉,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戎骏京律师代理的上海小荧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荧星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终实现逆转。本案中,小荧星公司第55481482号“星星班长 小荧星及图”商标因与引证商标“星班长 XINGBANZ”构成近似而被驳回注册。恒都律师戎骏京敏锐捕捉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全部撤销的最新事实,以此作为核心再审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成功突破商标授权行政程序中“以申请日或审查时为准”的权利状态审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采信该代理意见,认定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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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图文商标撞名“星班长”,驳回、一审、二审接连受挫
小荧星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少儿艺术教育与演艺品牌。2021年4月22日,小荧星公司申请注册第55481482号“星星班长 小荧星及图”商标(由卡通电视机形象与文字“星星班长 小荧星”组合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付珊在先注册的第49225957号“星班长 XINGBANZ”文字商标(申请日期2020年8月25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23年1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312695号《关于第55481482号“星星班长 小荧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仅对诉争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对其余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小荧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星星班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星班长”,两商标构成近似;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与小荧星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判决驳回小荧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小荧星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35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小荧星公司的商标注册之路在行政程序和两级诉讼中接连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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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争议焦点:近似认定、使用证据与权利障碍的消长
1. 标识近似:图文组合商标与在先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卡通电视机形象与文字“星星班长 小荧星”组合构成;引证商标为文字商标“星班长 XINGBANZ”。原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星星班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星班长”,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小荧星公司则认为,两商标在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
2. 混淆可能性:诉争商标经使用是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小荧星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经长期使用,在少儿服装等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原审法院认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属于商标授权行政程序,当事人仅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商标申请注册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从标识本身及商品的基本属性出发,通常不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及主观意图等因素;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对该主张未予支持。
3. 权利障碍:引证商标被撤销后,被诉决定的事实基础是否仍然存在
截至二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但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这一新发生的事实,是否足以动摇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成为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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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策略:敏锐捕捉权利状态变化,以“新事实”撬动再审改判
接受委托时,本案已经历驳回复审、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小荧星公司的注册申请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恒都律师团队介入后,没有局限于在既有框架内重复论证两商标不构成近似,而是将目光投向案件事实基础本身的变化:
在事实层面,团队对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进行了持续、系统的跟踪检索,敏锐捕捉到关键转机——2025年3月6日第1926期商标公告显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这意味着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复存在,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在法律层面,团队以这一二审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为核心再审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论证基于事实基础的变化,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申请应予驳回的结论应予纠正;同时辅以诉争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等理由,形成层次分明的再审主张。上述代理思路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2024)最高法行申12448号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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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2026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329号行政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作出后,本案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全部商品类别上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除“手套(服装)、围巾”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公告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申请应予驳回的结论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3520号行政判决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437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3]第312695号《关于第55481482号“星星班长 小荧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55481482号“星星班长 小荧星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小荧星公司诉争商标在“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重新获得审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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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看似只围绕“标识是否近似”一个老问题展开,但本案的改判恰恰来自商标权利状态的动态变化。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我们按商标确权流程的三个阶段,梳理如下启示:
商标申请阶段:申请前的检索与布局是源头防线
申请前要做彻底的近似检索。 除文字本身外,还应关注图文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在先文字商标的包含关系——本案中“星星班长”完整包含“星班长”即成为驳回的直接原因,申请前的风险评估有助于提前调整标识设计或商品布局。
重视商标使用的证据留存。 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宣传物料、获奖记录等)虽在授权程序中通常不被重点考量,但在诉讼和再审阶段仍是论证标识可区分性的重要辅助材料,应从启用之日起系统留存。
驳回复审与行政诉讼阶段:常规抗辩之外要盯住引证商标
不要只在“标识不近似”一条路上走到黑。 授权行政程序中,法院通常从标识本身及商品属性出发判断近似,使用证据、知名度等抗辩空间有限,应及时评估多路径突围的可能。
同步核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 对注册满三年的引证商标,可评估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可行性,从源头清除权利障碍,而非仅在前置程序中被动抗辩。
再审阶段:权利障碍的消长本身就是改判理由
终审败诉不等于终局。 引证商标被撤销、无效等事实变化发生在原审判决之后的,属于新发生的事实,可据此申请再审,本案即是依此路径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
对引证商标状态要动态跟踪。 商标公告、撤销复审、无效宣告等程序进展都可能改变权利障碍的存续状态,代理律师应持续监测,在第一时间将有利事实转化为再审理由。
律师团队

戎骏京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戎骏京律师,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及涉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戎骏京律师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前沿问题,曾在专业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力”发表《“开源,就真的可以随意使用吗?”》《“汽车专利池一哥”Avanci:天使还是魔鬼?》等专业文章;作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涉外专业委员会成员,曾就中日两国知识产权申请制度、PCT国际专利申请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实务问题与日本律所开展专业交流。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戎骏京律师具有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案件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