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一场持续数年的恒大风波,迎来了刑事层面的阶段性落槌。2026年8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许家印案一审公开宣判:对恒大集团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88.2亿元;对恒大地产判处罚金人民币70亿元;对许家印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日,深圳两级法院还对甄立涛、柯鹏等56名涉案人员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判决同时明确,退赔损失优先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来源:新华社《恒大集团、恒大地产、许家印等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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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退赔优先,判决书里藏着哪些规则?
这份判决涉及罪名之多、金额之巨、受害群体之广,均属罕见。其背后的量刑逻辑与财产处置规则,值得逐层拆解。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学院执行院长、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永阳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数罪并罚体现“分别评价、上限约束、差异适配”的三层逻辑。
王永阳律师指出,数罪并罚的核心,是既对每一个独立的罪行进行完整评价,又对合并后的刑罚进行合理限制与调整:基础层是对个罪刑罚的全面承认与分别评价;限制层是对合并刑罚的上限进行法定约束,避免刑罚过度严苛;调整层则是针对不同刑罚类型设置差异化合并规则。最终裁定的执行刑,既要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匹配不同刑罚的执行规律,兼顾报应正义、预防犯罪与刑罚可执行性的多重量刑目标。
第二,“退赔优先于罚金”为受害投资人筑牢了规则保障。
这一原则的实质在于,当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同时覆盖退赔与罚金时,投资人的合法受损债权优先于国家罚金类公法收益受偿。这意味着投资人的损失偿付顺序得到了法定确认。
具体而言,该原则覆盖行为人所有的合法责任财产,不止于案件查扣的赃款赃物,即便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缴纳的合法个人财产,也需先用于向投资人退赔。这进一步拓宽了投资人的偿付资金来源,也倒逼办案机关在资产查控、处置全流程将退赔作为核心目标统筹推进,避免国家罚金罚没与民争利,大幅提升了受害投资人最终拿回损失的实际可能性。
第三,刑事判决之后,理财人的受偿路径主要有三条。
一是依托刑事追赃程序统一退赔,理财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按统一退赔方案分配案款,实践中通常按实际追缴到位的财产比例返还本金;
二是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若有证据证明担保人、代销金融机构、未尽风控义务的受托机构等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可就刑事退赔未覆盖的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若涉罪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可凭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未获清偿金额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优先受偿。
02
判决之后,各方接下来该做什么?
一审判决落下,并不意味着风险处置的终点。对投资人、房企和审计机构而言,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把规则转化为行动。
1.理财投资人——盯紧退赔程序,留好权利凭证。
妥善保存投资合同、转账凭证、兑付记录等证据,及时关注办案机关发布的登记、清退公告并按要求申报;对刑事退赔未覆盖的损失,评估是否存在可另行追责的担保方、代销方,必要时通过民事诉讼拓展受偿范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房企经营者——融资边界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杜绝以“售后返租”“内部认购”“理财购房”等名义向不特定公众承诺固定本息回报;对预售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封闭运行,每一笔支取匹配工程进度凭证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将反非法集资要求纳入全员合规培训,对营销方案、融资行为开展穿透式排查。
3.审计机构——对异常资金信号不能“视而不见”。
对房企“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中来自自然人的大额异常资金流向,应延伸核验合同凭证并执行追加审计程序;主动向资金提供方发函询证,在工作底稿中完整留存核查记录;对已出现高息募资苗头、现金流长期为负的委托方,及时出具风险警示意见,必要时解除委托,避免因委托方违法犯罪牵连自身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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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恒大案的宣判,是房地产行业野蛮生长阶段风险的一次集中出清。数罪并罚的结构,让每一项罪行都得到完整评价;“退赔优先”的安排,则把对普通投资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写进了执行顺位。
对市场而言,这起案件传递的信号清晰而克制:企业的规模从来不是违法的挡箭牌,合规经营才是生存底线;而对中介机构来说,勤勉尽责也不再只是一句执业准则,而是可能决定刑事与民事责任边界的生命线。行业告别高杠杆的旧模式之后,唯有规则意识与合规体系,才能支撑起一个更健康的房地产市场。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律师介绍

王永阳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学院执行院长、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部部长
王永阳律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生,曾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学习,先后著有《反电信网络诈骗实务问答》(法制出版社)、《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辩护、控告和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并发表多篇文章。王律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员、新疆博乐市司法局法律专家库专家成员。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刑事控告。成功办理刑事撤案、不起诉、定罪免罚、取保候审、缓刑案件近百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