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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涉外丨美国亚马逊遭专利投诉下架,申诉被驳之后怎么办?——跨境电商外观专利纠纷的美国诉讼应对实务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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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因专利投诉被美国亚马逊下架链接的情况日益增多。不同于商标、版权投诉,专利投诉(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投诉)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比对和法律判断,处理不当,轻则链接长期下架、库存积压,重则引发美国诉讼和巨额索赔。笔者团队近期办结多起此类案件,现将处理思路与实务经验分享如下,供跨境电商企业参考。


一、为什么你的申诉总是被驳回?


实践中,很多卖家在收到投诉通知后的第一反应是自行或委托服务商向美国亚马逊申诉,理由通常是“我们的产品和专利不一样““这个设计早就有了”。但此类申诉大多以失败告终,原因在于美国亚马逊的审查逻辑与法院完全不同:


美国亚马逊不进行专利有效性审查。即便你找到了早于专利申请日的在先产品,试图证明对方的专利根本不该被授权,美国亚马逊通常也不会采信这类自行提交的证据,专利有效性问题只能由美国联邦法院或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判定。美国亚马逊只关心一件事:被投诉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申诉材料的组织方向必须是“不侵权”而非“专利无效”,这是许多美国亚马逊卖家第一次申诉失败的根源。


二、美国亚马逊到底认可什么?


根据美国亚马逊的现行处理规则,就外观设计专利投诉而言,被下架一方在不依赖专利权人配合的情况下,能够促成商品链接恢复的证明材料,实务中主要有两类:


  1. 法院命令:法院作出的确认不侵权判决、宣告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裁判、禁令等;

  2. 律师出具的不侵权意见函:由执业律师基于在线专利与被控产品的比对分析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


前者效力最确定,后者速度快、成本低,但需经美国亚马逊法务团队实质审查,存在不被采纳的可能。实务中,我们通常建议先以律师意见函争取快速恢复商品链接,同步准备诉讼作为维权后盾。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亚马逊对发明专利投诉另设有中立评估程序(APEX),但该程序仅适用于美国发明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投诉并不适用,这也是外观专利案件往往只能走“法院命令或律师意见函”两条路径的原因。


三、确认不侵权之诉:把主动权拿回来


当申诉无法解决时,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确认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是最有效的救济路径。其基本逻辑是:依据美国《宣告判决法》(Declaratory Judgment Act,28 U.S.C. § 2201)及美国最高法院 MedImmune 案确立的标准,权利人的警告函和平台投诉行为,通常足以构成美国宪法要求的“实际争议”(actual controversy),被投诉方可以主动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对方专利无效。

这一路径有几个关键的实务要点:


(一)管辖与送达是程序核心。此类案件的权利人多为中国境内主体或个人,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如何完成送达,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进度。美国境内送达渠道(如向被告在美国的代理人送达)与《海牙送达公约》项下境外送达路径的选择,需要结合最新判例逐项评估,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案件管辖被移送或送达无效,白白耗费数月时间。


(二)对方不应诉是常态。涉外被告在美国应诉的成本高昂,实践中相当比例的案件以缺席判决结案:法院确认不侵权后,将判决书提交美国亚马逊即可恢复链接,这是此类案件“性价比”较高的结局。


(三)以打促谈是主线。诉讼的更大价值在于谈判筹码:一旦立案,对方面临高额应诉成本和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双重压力,往往促使其主动和解。


四、实体层面:外观专利的攻防要点


本案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适用“普通观察者”标准,该标准源自 1871 年美国最高法院 Gorham 案,2008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Egyptian Goddess 案中确立为唯一判断标准。有两点经验值得注意:


其一,设计领域越拥挤,专利保护范围越窄。如果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大同小异、专利审查档案中引用了大量在先设计,普通观察者就越容易注意到被控产品与专利外观之间的区别,细微差异也就越可能成为认定不侵权的依据。


其二,专利图纸的每一笔都要较真。在美国外观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外观以实线绘制,虚线仅用于标示环境结构、不属于保护范围(依据 37 C.F.R. § 1.152 及 USPTO 审查指南)。将专利各视图与被控产品实物逐项比对,若发现实线特征在被控产品上的缺失,往往可以作为较为直观的不侵权理由。


至于专利无效,美国《专利法》第 282 条推定专利有效,诉讼中主张无效须达到“清楚而有说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的较高证明标准,因此无效抗辩更适合作为和解筹码与反诉防御手段,而非主攻方向。


五、几点风险提示


1. 反诉敞口要先行测算。提起诉讼可能引出对方的侵权反诉,外观设计专利的赔偿可以主张侵权人的全部利润,起诉前务必依据销售数据评估风险敞口;


2. 和解必须“一揽子”。如果权利人名下还有同族或其他外观专利,和解协议必须覆盖其全部专利组合,并约定其不得再就相关专利发起投诉,否则本案了结后仍可能被“换证”再次投诉;


3. 判决效力有边界。美国法院判决只对亚马逊美国站有效,但亚马逊其他站点(欧洲、日本等)的投诉处理相互独立,仍需逐一应对;


4. 在先证据要及时固定。电商链接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在先产品的网页存档、设计图纸、销售记录等证据须第一时间固定,否则关键证据可能灭失。


美国亚马逊专利投诉下架不是终点,而是可以管理的法律程序。关键在于跳出“反复申诉”的思维定式,尽早完成专业评估,用正确的路径把主动权拿回自己手中。


恒都律师事务所 国际业务部


律师介绍


徐丹璐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国际知识产权业务部律师

徐丹璐律师,北大、纽约大学双法律硕士,持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十一年法律实务经验,精通中英双语。具备扎实跨境项目实操经验,擅长协调境内外中介,联动境外合作律师处理跨境架构、境外发行、海外并购、境外主体清算等涉外交易,服务企业出海布局。主办境内上市、境外发行、跨境并购重大项目,主导新材料企业主板上市及红筹拆除,经办国资邮轮企业跨境合资调整;代理四千万元标的国有供应链纠纷全流程,获判支持两千余万元,执行回款近九百万元。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兼顾境内风控与涉外合规咨询。


赵淑辉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运营主任、恒都全球业务资源调配中心委员、恒都涉外法律服务业务部律师

赵淑辉律师在法律行业内有将近十年的从业经验,牵头恒都涉外法律服务业务部,搭建中外律师协同机制,统筹境内外法律资源。深耕出海企业跨境合规与争议解决,擅长对接境外本土律师、把控项目节奏、完成境内外法律交叉核验,在涉外协同办案与跨境统筹上实操经验丰富。统筹十余起亿元标的案件,擅长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公司股权类商事纠纷,部分案件于最高院、省级高院审理;累计服务上百家企业,客户涵盖央企、世界500强及A股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