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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北京市检支持恒都观点,5年专利权属纠纷案获得全面胜诉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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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随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判定书,历时5年4轮的英特莱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恒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英特莱公司在一审、二审、再审和抗诉中均取得胜诉。

本案亮点:

1. 本案历时5年时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和抗诉,4轮庭审均取得胜诉。

2. 本案适用法律问题:根据专利局2001年7月1日施行的《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4月 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2日,因此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理。

3. 在无法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来源于天明兴业公司的技术的前提下,应当遵循怎样的申请原则?

天明兴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申请日前该公司已在“双轨特级防火卷帘”、“无机布基防火卷帘”技术上使用了上述专利方案。其次,专利权的取得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天明兴业公司未能证明刘学锋的专利技术来源于天明兴业公司的技术方案,而刘学锋申请在先。

恒都工作:

1. 接受委托后,恒都律师迅速组建专门小组,结合原告主张及案件材料,通过将涉案专利与原告在先技术进行深入对比,从而分析出原被告技术方案存在的实质性差异。

2. 恒都律师通过专业的技术分析能力,清晰的法律认知和大量的实务经验,整理并提交了涉案专利完整且全面的研发类证据;同时,代理被告对原告证据瑕疵予以全面抗辩,最终代理被告取得全面的胜诉。

3. 在案件持续的5年时间里,面对对方多次提起的上诉,恒都律师不骄不躁,积极应对。多次与英特莱公司沟通联系,详细说明案件进展状况以及每一轮的注意事项,并结合每一轮的具体情况,梳理整体答辩思路,帮助客户打赢这场持久战。

2000年4月28日,刘学锋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提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3年2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0107201.3。2006年,专利经过多次转让,转让至英特莱公司。

2015年,天明兴业公司以专利权属纠纷为由将英特莱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涉案专利权归天明公司所有。

恒都律师事务所作为英特莱公司的代理人,委派律师参与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的四轮庭审,以有力的证据和精准的策略,连续获得胜利,最终成功帮助英特莱公司彻底解决了相关专利的权属纠纷,保住了公司的核心资产。

涉案专利相关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其权属归属将对客户的商业运营和市场战略产生关键影响,同时对于后续的侵权维权诉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恒都为客户守护了其核心的专利资产,对客户后续继续打击专利侵权、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