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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律师代理艺人李某解除演艺经纪合约案件取得最终胜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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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要点

本案属于签约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解除经纪合同的纠纷。艺人李某与北京某经纪公司签约后,经纪公司未向李某提供所承诺的演艺活动,未给艺人提供曝光机会,导致艺人在合约存续期间知名度未得到提升,未取得合理收益。在艺人李某委托恒都律师前,基本上已经处于被经纪公司“雪藏”状态,李某多次向经纪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均未成功解约。

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最终委托恒都律师处理其合约纠纷。艺人李某的主要诉求是尽快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经纪公司向其支付承诺的“底薪”。

二、律师工作

1.梳理问题清单

恒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向李某出具了问题清单,尽可能地挖掘到李某与经纪公司缔约及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细节问题,梳理案件事实,并从事实中挖掘对案件有利的细节。

2.争分夺秒,快速梳理材料

在本案中,时效性对客户至关重要。在接受委托后,恒都律师快速梳理案件事实,起草诉讼文书,整理案件材料,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立案准备工作。

3.认真做好庭前准备

由于本案所涉行业特殊性,考虑到本案承办法官承办此类案件较少,恒都律师在立案后至开庭前期间,检索了大量相关案例,调研了目前国内偶像市场以及娱乐行业造星机制。最终向法院起草了一份《案件背景情况说明》,向法官充分释明了本案诉争合同类型、行业特点及惯例、本案的缔约原因和履行情况等,协助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能够对案件大背景有充分的了解。

4.庭审过程

我方主张:被告未向原告争取持续性曝光度,未维护并提升原告的社会影响力、商业价值及商业热度,且被告以不作为的方式阻碍原告的发展,导致原告超过半年时间无任何工作安排及宣传活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签约艺人合同》的约定,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底薪”,原告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解除《补充协议》,但是拒绝解除《签约艺人合同》,拒绝依据《补充协议》向原告支付“底薪”。

5.庭后工作

恒都律师庭审后,就庭审时法官当庭关注的细节问题、法官布置庭后核实问题与当事人沟通并核实。恒都律师就案件的争议焦点、案件事实、庭审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等整理为代理意见,提交给法官。

三、法院结果

在采纳恒都律师的观点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底薪”,被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四、本案亮点

本案演艺经纪合同兼具居间、委托、行纪、服务的多重属性,属于有鲜明演艺行业特征的特殊商事合同,具备长期性、人身性、协力合作性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本案解约事项时,不能仅凭借以往处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经验,应当结合行业的特殊性及合同的人身性等特点。恒都律师准确抓住诉争合同人身性的特点,正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非金钱债务履行僵局的法律规定,成功为艺人争取“自由”。

恒都律师始终坚持“以成就客户为中心”的原则,依靠专业的素养,不断攻坚,充分研究偶像市场独特的属性,深度把握案情的特殊性,为客户取得了案件最终的胜利,帮助客户不仅与经纪公司顺利解约,还从经纪公司处取得“底薪”。

恒都律师会一如既往地深入挖掘每一个疑难案件的争议点和突破点,并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从而确保我们每一个服务客户的合法利益都能够得到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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