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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获得全面胜诉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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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近日,恒都代理的泰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公司”)与严某、秦某、泰安市正兴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收到全面胜诉的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恒都律师的主张,该案件取得最终的胜利。

- 案件承办过程及案件亮点 -

在客户委托二审案件后,恒都律师一方面通过对一审胜诉的经验进行复盘、总结,对本案中借款来源、来源人与严某之间的身份关系进行梳理,另一方面恒都律师将本案与先前类似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分析、比对,确定了二审的思路。

在本案承办过程中,恒都律师团队研究了秦某以分公司名义向其他主体借贷引发诉讼,在先前诉讼中,法院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判令客户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恒都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主要以严某为秦某司机这一特殊关系为切入点,利用“商事外观主义不能对抗内部关系”,排除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最终否定了严某关于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主张,并当庭指出严某陈述的不合情理、前后矛盾之处,济南市中院最终支持了恒都律师团队的观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分公司负责人秦某称生产经营急需,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6年5月9日向严某借款20万、43万元,后经严某催收,分别于2016年5月5日、7月17日出具盖有分公司公章的《借据》两张。2020年9月2日,严某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承担还款责任,并主张客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难点分析

1、生效判决既判力对本案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秦某曾以分公司负责人身份向案外第三人借款,其中一起案件的出借人世纪北洋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本案原告严某的表姐,2020年济南市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客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严某一方不断提及世纪北洋公司案件的二审判决,试图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甚至在上诉状中指责一审法官未参照前案终审判决为“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代理该案件过程中,如何排除世纪北洋公司案二审判决对本案的影响,是恒都律师始终面对最大的挑战。

2、举证难度大

由于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在秦某与严某之间,客户公司对借贷事实毫不知情。尤其是在秦某不出庭应诉、对案件毫不抗辩、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客户公司难以对借贷事实进行举证、抗辩。

三、恒都律师主张

恒都律师在代理本案一审胜诉的基础上,二审中主要着重于以下几点进行主张:

1、分公司已于2006年起停止生产经营,且客户公司于2009年底就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秦某以分公司的名义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可能用于分公司经营活动,客户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严某作为秦某十几年的司机,且据其自述其与秦某“亲同家人”,严某应当属于内部关系人。严秀峰作为内部关系人,应当知晓借款未用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商事外观主义可以对抗内部关系。

3、严某在一审过程中自称“收入微薄”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起草二审答辩状过程中,我们抓住“收入微薄”的司机向老板出借巨额资金这一不合常理之处做了重点论述,成功引起二审法官对借款合理性的怀疑,二审过程中法官对严某的收入、出借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严某微薄的收入与出借反差巨大,严某不能自圆其说。

4、严某声称出借款项均来自其年近七旬的舅妈、舅舅及其子女,所有出借人实际上属于严某两个舅舅家族。庭审过程中,严某声称因借款导致其本人和两个舅舅生活困难,恒都律师当庭即指出严某及其舅舅倾家荡产出借资金的不合常理,使法官对严某是否真实出借资金发生怀疑。

5、一审过程中严某陈述:秦某书写借条后盖章。二审过程中,面对先章后字的明显瑕疵,严某改口称秦某交付借条时即已经盖章,以此证明其对先章后字“不知情”,恒都律师当庭引用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内容,驳斥其自相矛盾的说法。

四、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的陈述及涉案借款未打入客户公司账户的事实,虽然严某提交了该有分公司印章及秦某签字的借条,尚不足以证实涉案借款用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能证实涉案债务系分公司之债务,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严某对客户公司及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结语 -

恒都律师始终坚持“以成就客户为中心”的原则,依靠专业的素养及强大的律师团队,不断攻坚,准确抓住疑难案件的争议点和突破点,并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从而确保每一位客户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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