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代理东阿阿胶公司商标无效最高法再审案件获得胜诉

2020-10-22
浏览量
8254

近日,恒都收到两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康株式会社对东阿阿胶公司名下两枚“桃花姬”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判令驳回健康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东阿阿胶公司名下“桃花姬”系列商标得以维持注册。

至此,恒都代理东阿阿胶公司取得了三级法院的胜诉,并为东阿阿胶公司进一步扩大其驰名商标“桃花姬”品牌知名度奠定了坚实的商标专用权基础。

案件亮点:

  1.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公司”)与日本健康事业资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健康株式会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健康株式会社主导开发的新产品知识产权归东阿阿胶公司所有并无不当;

  2.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健康株式会社提交的新闻报道可以证明“桃花姬”系东阿阿胶公司与健康株式会社合作开发的面向日本市场的一种保健药,在第6283402号及第6283403号“桃花姬”商标(以下简称“桃花姬”系列商标)申请日之前,健康株式会社主张该商标系其独创并已被广泛宣传和使用缺乏事实依据;

  3. 健康株式会社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并未主张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该法条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基本案情:

东阿阿胶公司隶属央企华润集团,1952年建厂,1993年由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1996年成为上市公司,同年7月29日“东阿阿胶”A股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胶类中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胶类中药标准制定者,国家综合性新药研发技术大平台产业化示范企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阿阿胶制作技艺唯一传承人企业。

诉争商标“桃花姬”灵感起源于东阿阿胶公司主营产品阿胶,元曲《秋夜梧桐雨之锦上花》记载“阿胶一碗,芝麻一盏,白米红馅蜜饯。粉腮似羞,杏花春雨带笑看。润了青春,保了天年,有了本钱”。由此,东阿阿胶公司以正宗东阿阿胶为原料,辅以核桃仁、黑芝麻通过精致的工艺制成针对广大白领女士,具有滋阴养血、润燥、美容养颜、增强免疫力的功效的产品。我们自古以来就常用“桃花”来形容女子的美貌。唐代诗人崔护的《题都城南庄》: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人面不知何处在,桃花依旧笑春风。后来“面若桃花”比喻女子的脸庞象桃花一样烂漫芳菲,色如凝霞,倍显明媚。“姬”字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是姓氏,为黄帝之姓,《史记·三代世表》记载:尧立后稷以为大农,姓之曰姬氏。后稷承继姬姓,是周朝的始祖,周初周天子姬发大封诸侯时,姬姓国有53个,当时可以说遍地姓姬。周朝时周人为姬姓,故以姬作为周朝的代称,后来“姬”慢慢演化为对女人的美称,清.侯方域《壮海堂文集》、《吴越春秋》等均有记载,“姬”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是我国古代对女子的美称。诉争商标“桃花姬”整体意为“如桃花般美丽的女子”,既显出深厚的文化底蕴,又将产品效果完美的表现出来,可谓低调而奢华。

多年以来,东阿阿胶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桃花姬”品牌进行使用宣传,在行业内获得极高的知名度,2015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健康株式会社知晓东阿阿胶公司的阿胶产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希望通过双方合作协助东阿阿胶公司打开日本市场,2006年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健康株式会社是东阿阿胶公司的阿胶制品、阿胶保健品等产品在日本国的经销商。

案件流程:

一、商评评审阶段

2015年2月和2015年3月,健康株式会社在两“桃花姬”商标注册时间即将满5年之际,分别向两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法条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主张“桃花姬”系其法定代表人郑权独创,东阿阿胶公司构成抢注。

商评委根据健康株式会社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双方的聊天记录、产品宣传资料、各媒体报道等证据,最终认定健康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两商标申请日之前,“桃花姬”商标系健康株式会社独创并已拥有的商标,两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其他法条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亦未获得支持,两商标被裁定予以维持注册。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阶段

健康株式会社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提交部分新证据,东阿阿胶公司委托恒都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应诉。

恒都详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其中第二部分第2款明确约定合作内容包含“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和新产品开发”,第四部分健康株式会社的义务包含“根据日本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提出新产品研发和市场发展方向”、“向甲方提供产品在日本进行研究的相关资料”、“负责联系日本的大学等科研机构”、“拟定甲方产品在日本的推广、宣传计划”等,第六部分明确约定“由乙方主导开发的新产品,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即双方在合作之初就明确了所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除此之外,恒都还从健康株式会社自己提交的产品宣传资料中抽丝剥茧,指出其在日本的产品包装上同时注明“东阿阿胶”和“桃花姬”,生产企业写明是“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中均称“东阿阿胶公司的桃花姬产品…”,从双方约定到实际经营到相关公众等方面,详细阐明“桃花姬”系东阿阿胶公司的品牌,最终取得一审胜诉。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

健康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桃花姬”为其独创并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东阿阿胶公司构成恶意抢注,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恒都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向健康株式会社确认其主张的核心法条,并强调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自认从未在中国大陆使用“桃花姬”商标的事实,最终健康株式会社放弃主张第十五条,仅主张第三十一条。之后,恒都从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主张的法条不包含第三十一条,其提交的证据无一项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且无论是健康株式会社自身还是相关公众均将“桃花姬”作为东阿阿胶公司的品牌等多方面论证,最终全部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

健康株式会社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依然坚持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张“桃花姬”系其独创并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东阿阿胶公司构成恶意抢注。恒都重新将健康株式会社在评审、一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并将庭审中将健康株式会社的自认、二审判决关于法条适用的认定等进行详细的阐述,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恒都的全部答辩意见,驳回健康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