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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举办私享会系列活动第十二期——“从票据犯罪案例洞见银行业的金融违法与犯罪”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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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下午,“恒都私享会”系列活动第十二期圆满举办,恒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帅律师以“从票据犯罪案例洞见银行业的金融违法与犯罪”为题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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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帅律师以“假设你是一名商业银行的行长”的情境开头,连续提出了三个问题,带领大家“身入其境”地理解律师如何为商业银行提供法律服务。

接着,王帅律师又从我国银行的基本业务类型开始,层层深入地介绍了关于票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包括票据的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性,从多个角度充分说明了票据这种金融票证在经济运转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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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完票据的基本知识后,王帅律师从行政规则转向刑事规则,同大家分析了《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的法条。

王帅律师指出,票据诈骗罪首先是一种违反与票据相关的行政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在《票据法》等行政规则中找到出处。

同时,票据诈骗罪的本质又是一种诈骗罪,对票据诈骗罪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时,应当从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诈骗罪相关的法理入手。因此,票据诈骗罪本身是没有单独的刑法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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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帅律师从实务和案例的角度出发,通过一起其承办过的典型票据犯罪案例,分享了关于律师在实务中承办票据犯罪案件时所可能面临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式和切入角度。

他指出,律师首先必须充分了解票据在真实的经济交易中的基本运行规则,然后再基于具体的案件特点,在违规与违法中寻找特定案件的辩点和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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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享完案例后,王帅律师分享了他在承办金融案件时的一些心得体会。

他表示,与其他类案件相比,金融犯罪案件有其独特的意义所在:

第一,由于金融犯罪往往具有手法多样性、富有“创新性”的特点,特别能够给“按规则办事”的法律人以思维上的启发,甚至思维上的冲击;

第二,金融犯罪案件往往能够反映出更加前沿的理论问题,会促使法律人加强、深化对刑法的理解与适用,与时俱进;

第三,金融犯罪案件往往表现得较为疑难、复杂,除了对承办律师是一种挑战,对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也可能是一种挑战,也因此对承办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律师不断完善能力,自我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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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最后,王帅律师提出并阐述了“金融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非法改变逻辑要素,获得合法时间利益”的观点,同时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交流,在观点的碰撞中激发彼此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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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家合影留念。“恒都私享会”系列活动第十二期——“从票据犯罪案例洞见银行业的金融违法与犯罪”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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