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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锤定音,恒都代理华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获最高院提审并成功改判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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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防城港华裕特纤科技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耗时六年、历经四次审理、二审终审败诉的情况下,恒都代理客户华裕公司申请再审,获最高法提审,并最终改判支持华裕公司的再审请求,判令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最终逆胜,为华裕公司挽回了巨额损失。同时,最高院还在本案中确立了买卖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区别的司法观点。

基本案情:

2010 年 11 月 13 日,华裕公司与邵阳纺机公司签订《生产线设备合同书》,又就该《设备合同书》所涉生产线项目陆续签订《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裕公司向邵阳纺机公司购买生产线一条,邵阳纺机公司负责生产线的工程设计与安装,并对邵阳纺机公司交付生产线、技术图纸的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后由于邵阳纺机公司一直未能向华裕公司交付涉案生产线设备以及生产线安装用技术图纸等资料,华裕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起诉至邵阳中院要求解除涉案三份合同,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原二审法院认为:

1、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

2、邵阳纺机公司虽存在违约行为,但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华裕公司并不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3、华裕公司因市场变化及原材料供给困难等原因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但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华裕公司自行承担。

原二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三份合同,邵阳纺机公司退还华裕公司预付款、安装设计费,支付违约金同时,华裕公司另需赔偿邵阳纺机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80万余元。

恒都工作:

关于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即何方构成违约的问题。恒都律师通过梳理原审证据材料,认为:

首先,关于技术资料交付方面,邵阳纺机公司构成违约。双方于2010年11月13日签订的《设备合同》和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安装合同》都附有《技术附件》,对技术文件的交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技术文件是华裕公司据以做好接纳生产线设备并安装设备的必要前提。但时至华裕公司起诉之日,邵阳纺织公司仍未交付基础设计图纸,亦未将详细设计图交付给华裕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设备交付方面,邵阳纺机公司更是构成根本违约。自2010年11月13 日双方签订《设备合同书》至2014年2月13日华裕公司提起诉讼,期间近四年的时间里,邵阳纺机公司仍然没有交付设备,华裕公司签订《设备合同书》的目的已经落空。

综上,华裕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邵阳纺机公司作为根本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华裕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恒都律师的观点,认定邵阳纺机公司未交付技术图纸的行为构成违约。另外,在设备交付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责任相同,对各自损失应自行承担。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即改判华裕公司无需向邵阳纺机公司赔偿损失380万余元。

恒都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原则,以“为客户解决最重要的问题”为宗旨,依靠专业的素养与强大的律师团队,不断攻坚,准确抓住每一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与突破点,并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从而确保每一个客户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有效的维护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