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 言 -
取证是专利侵权案件的重要环节,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对于案件的走向乃至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近年来,在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由于员工离职而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对于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其他案件是否有不同之处呢?如何掌握这个尺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呢?
- 探 讨 -
专利权人和涉嫌侵权方都处在同一个行业,很多专利权人苦于取证困难,就此放弃了维权,默默承受损失。
通常,按照一般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承担着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案件中,与产品专利侵权相比,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一般需要取到按照专利步骤进行的各个流程,难度非同一般,尤其对于员工离职后涉嫌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的取证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案例介绍
在(2016)鲁06民初435号案件中,就涉及到这样的情况。
涉案专利是一种搭扣聚氨酯浆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特征涉及浆料制备的方法和步骤,如何顺利获得被告方制造浆料的方法的证据是原告方面前的最大难题。
根据判决中的记载,原告方承认,对于其所主张的被告方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时的生产制备方法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尽管在该案中申请了鉴定,但鉴定也只是围绕着原告提供的自己的产品和被告的产品的成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了鉴定。
虽然鉴定结果是两样品主体实质相同,但一审法院仍然认为,该鉴定报告没有涉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的制备方法,因此没有认定侵权。
案件难点
取证不能是很多案件中面临的客观问题,对于举证责任,法官应当综合案件的多方面情况考虑,而并非机械地适用法律。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方B曾在原告方A处从事相似工作多年,并掌握A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整套流程,这就是该案件中应当被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B自1996年起长期在化工研究所工作直至2011年辞职。在此情形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被告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生产搭扣聚氨酯浆料具有较大可能性。此时,应由被告B提供其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断,指定重审。
- 结 语 -
举证责任一方面确实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影响变化。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承担着举证责任,员工离职后涉嫌方法专利侵权行为,取证时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需要综合案件事实考虑。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读者学习交流和借鉴参考。案件具有特殊性,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形成专门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