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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同类型的网络红包如何纳税?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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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近年来,“网络红包”迅猛发展,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亲朋好友发过年红包。

在春节期间,很多互联网公司为了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也大规模向社会公众发放红包,结合官方统计数据,2022年的各平台的红包总金额已达84亿。集五福、云拜年、抢红包已然成为“新年俗”。

伴随着抢红包热情的持续升温,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个人抢到的过年红包需要交个税吗?集五福收到的红包需要交个税吗?个人从工作群抢到的红包怎么交税?

本文将网络红包按照性质分为亲友网络红包、员工网络红包、营销红包三种类型,逐一将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 探 讨 -

一、亲友网络红包的涉税处理

亲友网络红包指个人向个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的现金红包。从亲友网络红包性质上来看,其属于个人间的无偿赠与。和压岁钱没有太大区别,只不过载体由纸币变为微信电子红包,本质仍属于赠与行为。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发现金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网络红包的涉税处理

为了给员工发福利,逢年过节企业高层经常在工作群中以公司名义向公司员工发红包。企业也会出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员工凭借自身能力为企业创造价值、巩固员工和企业的雇佣关系的目的向员工派发年终奖红包。

某互联网大厂曾在2016年,公司成立18周年庆典时,为在职员工、离职员工和外包人员都准备了总额大约3000万元的现金红包,单个红包金额在188元到1888元不等。

对于企业来讲,员工红包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准予从企业所得税中据实扣除。因此,员工红包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并在企业所得税中据实扣除。

对于员工来讲,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工资、薪金所得人,而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所得的单位。也就是说,员工从单位获取的电子红包,应该看作是已经计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因此,企业在派发此类红包之前就应该要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考虑进去。

但针对红包发放的不同时间,税法中又有不同规定。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企业按照全年的工作业绩情况向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电子红包,即年终奖电子红包。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的年终奖与传统年终奖的税务处理大同小异。

二者的相同之处都是按照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员工获得的年终奖电子红包金额是税后所得。

因而,单位在计算扣缴税款时,应先将员工实际获得的年终奖红包金额除以12个月,按照其商数所对应的税率,把实际税后所得金额换算成税前所得金额,再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营销红包涉税处理

营销红包是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从2015年春晚起各大互联网头部平台均开始与央视春晚联手,与社会公众进行红包互动。

企业交易如何纳税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交易实质。

早在2015年,江苏盐城某企业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现场派发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事后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马化腾也曾表示,腾讯在与央视春晚合作时发放的5亿元红包中有1亿元用于交税。

从企业角度分析发放红包是出于增加用户粘性,推广支付结算方式或者提升品牌知名度、进行业务宣传等目的。

首先,营销红包具有鲜明的商业性所以需要对营销网络红包进行征税。

其次,企业发放现金红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营销宣传,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费用支出,所以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营销红包应作为营销费用支出,其中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后,企业还应当对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营销红包代扣代缴。收到营销红包的个人,应当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如果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发送营销红包,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总函[2015]409号文件规定个人收到的企业营销红包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收到的营销红包都是企业代扣代缴后的,个人不需要再进行缴税。

但是目前企业向社会公众发送的红包数额普遍较小,例如支付宝每年春节的“集五福”活动,社会公众收到的红包金额一般在2元至10元之间,尚未达到起征点,所以目前还不存在企业代扣代缴的问题。

参考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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