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个人转让限售股涉税法律问题浅析

2022-03-24
浏览量
3100

- 引 言 -

我国股票市场转让限售股的主体一般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及信托,涉及的税种主要为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本文重点分析的是个人转让限售股涉税法律问题。

- 探 讨 -

一、限售股的概念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第二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第三类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

股改限售

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

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新股限售股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

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

机构配售股是指IPO的时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要锁定1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二、个人转让限售股税目税率问题

增值税免征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5点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本文所述限售股属于有价证券,是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形式。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根据财税〔2014〕46号 、财税〔2014〕47号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三、关于征税限售股的范围

依据财税(2009)167号文的规定,征税限售股主要分为三类:

股改限售股

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新股限售股

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其他限售股

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由上述规定可知,征税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规定,截至本文完成时前述四部门并未共同确定其他限售股。

四、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办法,应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五、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问题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属地原则,由限售股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支付手续费。

六、权利救济及行权期间

实践中会遇到个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情形。

此种情况发生时,个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如个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 结 语 -

由此可见,个人对限售股转让过程中权利的救济期限属于《民法典》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时效规定》第七条第1款所规定的除斥期间,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权利,权利即消灭。

所以如个人对限售股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税额有异议,应自代扣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提出。

- 本文作者 -

企业微信截图_f321ec27-7196-47f2-a01c-f1faa8b829a0.png

企业微信截图_50bf0510-0275-4fe1-a21d-e2c5247c2c80.png

公众号动图(循环).gif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