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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如何主张?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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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合同纠纷中,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认定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计算方式没有统一标准,又兼具个案的复杂性以及举证困难等实际问题,具体主张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可谓是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究竟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有哪些?适用范围和限制是什么?司法实践中以何为依据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金额?本文将一一为您解答。

- 探 讨 -

一、可得利益损失之法理基础

可得利益损失,顾名思义,是应得而未得的利益损失,具有期待性和现实性,是指在生产、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的过程中,当合同原本可以继续履行但又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形时,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合同法的目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与双方的契约精神,“期待利益”在大陆法系又被称作“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合同交易的整体价值。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此种期待利益,法院只有通过“让非违约方的状况如同合同被正常履行一样”的方法,充分填平守约方的损失,最大化保护守约方在合同订立时的期待利益,才能有效激励人们信赖允诺人的允诺,进而激励人们去积极地跟允诺人打交道。

从内涵上来讲,期待利益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基于合同的固有交换利益,另外一部分是以合同获得的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增值利益,即本文接下来所重点讨论的可得利益。

二、可得利益损失之法律适用

1. 法律规定

可得利益损失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最高院颁行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中用了9、10、11共三个条文进一步细化了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计算规则、认定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

2. 计算方法

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实务中关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约定法的计算方法,也有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 = 可得利益数额-(不可预见的损失 + 扩大的损失 + 受损方因违约所获利益 + 必要的成本等费用)。

3. 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4. 适用的范围及适用的排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是因对⽅违约⾏为⽽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只能适用于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情形。可得利益损失的适用存在三种排除适用情形:

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经营。因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重在对守约者预期利益损害的填平,而非对违约者的惩罚;

二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合同法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双方约定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以双方约定为先;

三是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应当适用侵权法来解决而非合同法。

三、可得利益损失之认定与裁判规则

1.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参考依据

①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纠纷,因果关系明确,利润确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数量的纯利润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与利息损失可以同时主张。

案例

【(2021)鲁1521民初84号】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电缆销售给莱钢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案涉电缆价款为454374元。因被告所供电缆存在质量问题被退回,导致原告与莱钢公司签订的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原告未能获得购买及转售该批电缆的差价120006元(454374-334368),对原告的该项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利润损失12000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耐克森公司未及时返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其可得利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要求其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② 利润不确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应承担的责任酌定,评估报告不必然被完全采纳,设定条件应当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案例

【(2017)最高法民再44号】

法院认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采信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兴玖玖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为670.45万元,资产折旧费损失为451.01万元。并在此损失基础上,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应承担的责任,按照60%责任比例,认定兴达镁厂应赔偿兴玖玖公司的损失共计672.876万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475号】

法院认为:“同时,退而言之,即便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包括涉案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所丧失的利益。该利益的范围可以根据案涉房屋的性质、地段、评估机构的鉴定意见酌定。但万博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将空置率设置为0%明显与涉案工程的实际不符,不能视为万博公司已经完成证明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明责任。”


③ 利润不确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百分比酌定。

案例

【(2015)民二终字第296号】

法院认为:“元亮公司关于可得利益的估算并未考虑税收、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摊销等因素,本院将酌情予以扣除……因本案纠纷系因皓天公司的根本违约而引发,元亮公司对此并无过错而言,故本院酌定皓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售价的20%,赔偿元亮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2520万元”。

④ 利润不确定的, 按照同行业利润率,综合考虑本案合同金额、履行情况以及当时同类行业利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计算。

案例

【(2013)民二终字第76号】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浙东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与世方公司签订金额为229435651元的合同,按商业常理判断,其本身是有利润预期和追求的,但合同只履行了1368455元,世方公司即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使浙东公司的利润预期无法实现,浙东公司客观上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浙东公司有权要求世方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世方公司应予赔偿。原审认为浙东公司同时期纳税申报表反映其处于亏损状态,故其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但浙东公司同时期亏损并不能说明其在整个合同履行完毕后都没有可得利益。作为生产加工型企业,前期的成本投入往往较大,利润回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因世方公司刚刚履行合同即违约,致使浙东公司所预期的利润回收无法实现,世方公司应对浙东公司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浙东公司要求以柘中公司的利润率来确定其利润损失,因柘中公司是上市公司,各家公司利润情况并不等同,故不能以柘中公司的利润率来确定浙东公司的利润率。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合同金额、履行情况以及当时同类行业利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浙东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500万元,世方公司应就浙东公司的此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2. 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践裁判原则的践行

① 可预见规则:认定可得利益,应当坚持客观确定性与合理预见原则。

案例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6号】

法院认为:“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当首先确定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现实损失,是指守约方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即失去了原来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认定可得利益,应当坚持客观确定性,即该利益的取得,不仅在主观上是可能的,在客观上也是确定的,只是因为违约行为的发生,才使得该利益未能取得。同时,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反合同一方;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行为发生之时或者发生之后;三是预见的内容,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

【(2017)最高法民申4593号】

法院认为:“违约的损害赔偿虽然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之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亦当适用该“减损规则”。本案中,市场中心先后于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1月28日两次函告骏鸿公司案涉协议因抵押问题顺延履行、终止履行。骏鸿公司在明知花东市场因抵押给银行无法按时交付后,理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骏鸿公司主张不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③ 损益相抵规则。

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6383号】

法院认为:“再次,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原审法院采取类比法即以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时旻峰公司已经获得的收益作为参照,来类比确定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旻峰公司的可得利益,此后再综合考虑旻峰公司未实际产生经营成本支出、消极利益部分的扣减、旻峰公司为无过错的守约方,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的由华菱公司对旻峰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中,已经扣除了华菱公司不可预见的损失、旻峰公司不当扩大的损失、旻峰公司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及必要成本。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华菱公司应向旻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152,455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④ 过失相抵规则:双⽅均有违约的,对可得利益损失金额酌情扣减。

案例

【2020)最高法民终441号】

法院认为:“关于预期利益损失问题。因泰益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同创公司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同创公司违约在先、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支持同创公司预期利益损失300万元,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由此可得,法院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时持谨慎态度,利润确定的,以利润为准,利润不确定的,司法实践中可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合同标的额的一定百分比、同类行业利润酌定。

在确定最终数额时,一般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情形、合同履行时的相关行业利润,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酌定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判定。

四、实务建议

1. 事前预防

在合同签订时即明确合同签订的目的,以贸易领域为例,在合同签订伊始即确定标的物的流转经营预期、预期经营收益、行业利润率等,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可大幅提高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降低守约者的举证难度以及避免最终的可得利益损失完全由司法自由裁量的结果的不确定性。

2. 事后止损

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及时积极采取止损措施,贸易领域中,以货物贸易等以标的物流获取利润的交易活动为例,守约方应促进标的物正常经营流转,切忌消极囤货,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扩大,此外,应及时将对方违约情况及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我方采取的止损措施等情况函告对方,给对方预留一定反馈时间并保留相关证据,最大程度减少及规避我方存在过错的情形的认定,减少法院酌定下调空间。

3. 守约方的举证方向

守约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及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但应当注意设定条件应当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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