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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法定条件分析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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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子女的抚养事关重大,应当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若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何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则十分重要。

- 探 讨 -

一、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方式

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欲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双方就抚养权变更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1]

2.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五条。[2]

以第一种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由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无需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因此,本文重点为如何通过第二种方式变更抚养权。

二、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目前,我国关于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系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3],主要列明了四种情况。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患病、伤残,必然会导致疏于照顾、教育子女,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若目前享有抚养权一方已不具备抚养能力,应当变更子女抚养权,由具备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由于部分夫妻离婚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是为报复对方或通过争夺抚养权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实现目的后当即对子女不闻不问。此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原婚姻法规定为十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八周岁(原婚姻法规定为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若在离婚时不满八周岁,子女在满八周岁后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此条属于兜底条款,其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以填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法律空白。

三、实务中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通过检索分析多份近年来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笔者发现,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时会严格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只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足以证明对方在对子女的抚养过程中存有以上任一种情形的,法院方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在笔者检索到的支持变更抚养权案例中,均是以第二项、第三项为由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尚未找到以第一项、第四项内容为由支持的,因此本案主要研究以第二项、第三项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的要点,以下举例说明。

(一)以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为由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案例

案例1

(2018)内0425民初1660号

原告与被告2015年离婚时,法院调解离婚,A(2014年生)由被告抚养。2018年,原告主张自离婚后被告一直下落不明,A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认定,被告将A送至原告的父母家,独自离家外出,未尽到抚养子女之义务,也未尽到监护管理之责任,而是由原告及其父母对A进行看护管理,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2

(2018)皖0323民初2417号

原告与被告2015年离婚时,约定A由被告抚养。2018年,原告主张,A自2016年起一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认定,被告已当庭自认A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跟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形成A由原告实际抚养的事实,从有利于A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不易再次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同时考虑到被告现已再婚,与现任丈夫生育一女,尚未满一周岁的现状,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3

(2018)赣0921民初954号

原告与被告2016年离婚时,法院判决A由被告抚养,B(2008年生)由原告抚养。2018年,原告主张在离婚后A、B一直由原告抚养,要求变更对A的抚养权。

法院认定,原被告离婚后,A由原告实际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既未履行判决亦从未支付B的抚养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B一直在原告处生活,目前就读于XX小学,若随意改变小孩的生活成长环境将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且目前被告已再婚,与现任丈夫抚养两个小孩,其经济条件亦有限,如果B再由被告抚养,必然造成被告精力不足,无法兼顾三个小孩的生活,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以子女愿与原告生活为由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案例

案例1

(2020)陕0802民初8675号

原告与被告2016年离婚时,法院判决A由原告抚养,B(2008年生)由被告抚养。2020年,原告主张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后,被告与她人结婚并生子,对B不管不问,B一直与原告生活。在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时,B已满十周岁,且表达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认定,综合原告、被告的抚养条件、财产状况以及B在城区上学并表示愿意与原告生活等事实,认为原告抚养B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2

(2019)吉0802民初4883号

原告与被告2010年离婚时,约定A(2002年生)、B(2005年生)由被告抚养。2019年,原告主张,A自2016年起、B自2019年起即与原告共同生活,请求变更抚养权。

在审理过程中,A、B均表示愿意与原告生活。法院认定,原告具备抚养A、B的能力,A、B亦愿意随其共同生活,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3

(2018)湘0726民初895号

原告与被告2012年离婚时,法院调解离婚,A(2007年生)由被告抚养。2018年,原告主张自离婚后A一直由原告抚养,请求变更抚养权。

在审理过程中,A表示愿意与原告生活,并称两年未见被告。法院认定,原告具备抚养A的能力,A亦愿意随其共同生活,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通过分析检索案例发现,在大部分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已满八周岁(民法典实施前为十周岁)子女的自身意愿在案件审理中十分重要,若该子女的意愿经法庭核实后确系真实,法院判决子女希望共同生活一方获得抚养权概率较大。

结合其他未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可以得知,以第二项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支持率较低,因一方完全不履行抚养义务难以证明,仅在本文案例提及到的如一方失踪、一方承认子女一直未与其生活等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完全不履行义务。

而在其他不予支持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即使原告提出居住社区的证明、为子女缴纳保险费凭证、子女学校出具的证明、与子女沟通的聊天记录、作业统计等证据,法院亦不会直接认定被告方未履行抚养权,不会据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 结 语 -

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的因素更多,具备抚养能力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条件比对方更为优越,以获得抚养权。

而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法庭将紧紧围绕法定事由,判断目前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举证难度较大。

因此,若想要获得对子女的抚养权,建议在离婚时即去争取,或者在子女满八周岁后、法院将重点听取子女意愿时起诉变更抚养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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