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数据资产的重新审视——解读国家发改委《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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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随着全球对于数据基础制度的探索,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如何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建立自主、灵活、创新、可依赖的数据基础制度成为当下全球不同法域立法机构研究的重点。

2022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发布《关于“数据基础制度观点”征集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各地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展开意见征集,并发布了名为《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的附件。观点中包括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总体思路、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内容。

本文结合发改委《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的最新规定,分析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趋势,探讨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权益平衡及发展趋势,解析规定中有关数据产权建设、数据市场参与者、数据要素劳动收益等亮点。

对于数据这类“新型”资产,当然这个“新型”是加引号的,数据其实很早就出现。《周易》云:“上古结绳而治”。上古无文字,结绳以记事。所谓结绳记事是指人通过在绳子上系扣的方式记录事件,这或许是人类在文字出现前最早的记录方式之一

在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有对印第安人用绳子及各色珠贝记录事情的描写,他记载道:“由紫色和白色贝珠的珠绳组成的珠带上的条,或由各种色彩的贝珠组成的带子上的条,其意义在于一定的珠串与一定的事实相联系,从而把各种事件排成系列,并使人准确记忆。”这种结绳记事的方式是早期对信息的记录,也是最早的数据之一。

- 探 讨 -

一、数据是什么

《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定义: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数据的特别之处:

假设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在工作中记录了一条信息,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身份证号、购买记录、付款记录、交付地点,他将这些信息记录在公司的电脑上。根据《数据安全法》的定义,这条对于信息的记录属于数据范畴。

小张的上司告诉他:现在客户数据越来越多,对我们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要统一放在档案室里保管,并对电脑设置密码。小张依据公司统一的管理办法对上述数据采取加密措施,以防治数据的泄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上述采取加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经过多年销售工作的历练,小张对销售情况进行总结,对客户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并对销售观点进行提炼。在单位的鼓励下,他写了一本《XX销售宝典》并通过出版社出版发行。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规定,《XX销售宝典》是小张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属于著作权范畴。

根据上述例子我们发现,数据是比作品、商业秘密更为底层的基础信息,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使用者通过数据推动事物本身的发展。

目前,数据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作后所产生的内容可能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作为对数据的分析方法等。

二、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趋势

2019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增列数据为生产要素,成为我国要素市场改革又一里程碑式的事件。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我国要素市场改革的主要里程碑事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前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12月21日发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通过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逐步发现和实现数据要素市场价值正在成为国家关注的焦点。

无论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者均侧重于对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的保护。

而这种立法考虑也是基于数据要素市场的前期情况,在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的平衡下,如何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破除阻碍数据要素供给、流通、使用的体制机制障碍,成为当下立法者关注的重点。

以英国为例,2022年5月10日,英国公布了一项新的《数据改革法案》(Data reform bill),依据此前英国政府发布的《国家数据保护法改革建议》(Digital:A new direction),英国正在逐步推动对于现有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数据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框架下的数据制度的改革。

英国政府希望通过创建数据权利制度,从而建立一个新的有利于增长和值得信赖的英国数据保护框架。

三、发改委《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解读

发改委《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中包括:总体思路、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共计五个方面,二十八条。

有如下亮点可供参考:

(1)建议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付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建议探索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有序分离与流通,满足数据流通使用需求。

其中特别提到:建议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付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通过合同方式保护数据权益已多次体现在立法中。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第(三)款: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建议建立数据流通准入原则,企业要具有严格的数据全流程合规体系,确保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

数据流通与交易的前提,是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这就要求参与数据流通与交易的企业建设数据全流程合规体系。

在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建议推动数据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

“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信息化时代,我国数据资源优势明显。截至2020年末,我国网民数量达9.89亿人,世界银行统计显示,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超过70%。

根据IDC测算,2018年中国拥有数据量为7.6ZB,占全球数据量的23.4%,预计未来随着通讯设备、物联网设备接入数量和承载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国的数据量将在 2025 年达到 48.6ZB,占全球数据量的 27.8%,远高于美国的17.5%,成为全球最大的数据中心。未来随着数据市场的流动,由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有望激发更多市场活力。

- 结 语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相继生效,我国逐步实现了数据领域的监管立法。

面对新的挑战,我们将会持续关注数据合规方面的有关立法,为企业提供落地的合规评估和优化建议,协助企业深度参与数据市场。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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