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 言 -
在民事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想上诉,需要决定是采用共同上诉还是分别上诉。本文分析民事共同诉讼中分别上诉和共同上诉的异同,为前述情况提供参考。
- 探 讨 -
一、分别上诉和共同上诉不同点
提交上诉状的方式
分别上诉时,当事人需要分别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中可以提出各自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而在共同上诉时,上诉人共同提交一份在上诉状后并列署名的上诉状,所以在共同署名的上诉状中,上诉请求和理由通常是所有署名上诉人共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下文的案例中,有不同上诉人在共同上诉中提出不同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分别上诉的情况。
预缴案件受理费金额
分别上诉和共同上诉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数额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的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于原、被告、第三人分别提起上诉的情况,依照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需要分别预交。
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只预交一份;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分别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依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如果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缓交。
但是,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没有提出缓交申请,而又不按时预缴的,会按自动撤诉处理。即分别上诉时,每个上诉状对应的当事人或者都需要预缴一份案件受理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预缴,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而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时,只需要预缴一份案件受理费。
二、分别上诉和共同上诉相同点
诉讼地位
无论是分别上诉还是共同上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相同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都是上诉案件中的上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于部分的败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有可能提起上诉,这时会把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列为上诉人。
根据前述解释之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起上诉时,需要分不同情形处理,具体如下: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利益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列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其他共同诉讼人依照原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列明,例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不涉及,未上诉的同一方共同诉讼人列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照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都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以及同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均列为为被上诉人。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和同一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分别上诉与共同上诉两种方式下,上诉人和其他各方的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审理程序
无论分别上诉还是共同上诉,法院的审理程序是相同的。对于民事共同诉讼而言,法院通常都会在一个上诉案件中进行审理。两种上诉方式的审理程序都大致相同,不会因为上诉方式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推举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因此,无论是分别上诉还是共同上诉,如果符合人数众多的具体要求,都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案件受理费实际负担金额
分别上诉与共同上诉,当事人在结案后实际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金额是相同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作出判决。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在上诉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用的明细和各个当事人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会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具体数额。
三、被上诉人对上诉方式的异议
部分案件中,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采用共同上诉或分别上诉方式提出了异议。有些被上诉人认为共同上诉的上诉人应当分别上诉,有些被上诉人认为分别上诉的上诉人应当共同上诉。在类案检索到的31个案例中,法院均没有支持被上诉人的主张,未检索到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案例。
上述31个案例中,有30个案例的判决书中对此主张未予置评。
在漳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某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未支持被上诉人的主张,并作出了明确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该俩公司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其诉讼地位、上诉请求、诉讼利益相同,可以共同上诉,被上诉人主张应分别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1]。
可见,不同上诉人的诉讼地位、上诉请求和诉讼利益相同,是选择共同上诉的充分条件,只要三者相同,上诉人即可选择共同上诉。
在宁波某融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某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共同上诉的上诉人应当分别上诉。
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宁波某融公司给付原告大连某海公司货款本金及违约金,被告大连某源公司对宁波某融公司应给付大连某海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被告宁波某融公司和被告大连某源公司共同提起上诉。
二审中,两个上诉人提出了不同的上诉请求。宁波某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宁波某融公司的请求。而大连某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宁波某融公司是主债务人,而大连某源公司是连带责任人。两者之间的责任类型不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同一方多人上诉的情形”。法院认为宁波某融公司和大连某源公司应分别上诉,分别预交上诉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通知大连某源公司补交上诉费,而大连某源公司未在二审法院规定时间内预缴上诉费。二审法院按大连某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
在该案中,宁波某融公司和大连某源公司均属于一审的败诉一方,均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利益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基于其实际承担的责任类型区别,其上诉请求不完全相同,诉讼利益尽管有关联但实际亦不相同,因此只能分别上诉而不能共同上诉。
- 结 语 -
是否能够共同上诉,主要基于上诉人诉讼地位、上诉请求、诉讼利益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上诉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上诉请求、诉讼利益存在不同,法院可能会要求上诉人分别提起上诉,分别预缴上诉费。
而此情况下分别提起上诉,分别委托不同的代理人,也有利于保障不同上诉人各自的诉讼利益。如果不同上诉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上诉请求、诉讼利益都相同,建议提起共同诉讼,这样可以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即可。
[1]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
[2]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终4252号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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