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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法院拍卖、变卖的被执行人财产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司法实践中通常使用的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分别为: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如何启动、适用顺序以及救济途径是各方主体最为关注的事项。本文作者结合相关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对以上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探 讨 -
一、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概览
1.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2018.09.1施行)】(以下简称《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
2.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原则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①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意思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以当事人议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好的体现。另外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四种方式的哪一个亦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是司法程序性事项,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只能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
② 提高效率的原则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是推进案件执行程序、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执行程序讲究一定的效率,《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规定无一不体现了提高司法程序效率的精神。
③ 利益平衡保护原则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要有理有据、要更契合市场中同类财产真实的价值。只有做到定价准确、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才能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四种方式
依据《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方式。
1.当事人议价
当事人议价,意即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法院通知或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处置财产的参考价方式。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提升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以实现多方共赢。另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四条)。
2.定向询价
定向询价,指的是人民法院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主要是向税务、住建等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如关于执行法院处置房产时向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定向询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单独出台的《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8〕78号)。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定向询价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二是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
其次,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3. 网络询价
根据《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网络询价是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目前只有三家,即京东、阿里、工商银行。
其次,网络询价时,法院通过法院网络系统需要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目前为京东、阿里、工商银行三家网络评估公司)发起网络委托,而不能只选择其中一家。
再次,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最后,因为网络询价具有免费、快捷及相对客观公正的特点,目前法院在确定房产、车辆的处置参考价时最为常用(《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4. 委托评估
委托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人员,在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特定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方式。
首先,委托评估适用的前提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三种情形之一【《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第九条】。
其次,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再次,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最后,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委托评估也存在耗时较长、需收取相关评估费用的特点(《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四种方式的适用顺序
依据《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大概看出,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适用顺序原则上依次为: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当事人议价等三种具有更高效便捷的方式被优先适用,而收费高、耗时长的委托评估则放在了最后。
与此同时立法也赋予了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原则下一定程度的自主选择权,比如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四种方式的适用顺序因其内容较多且稍有复杂,笔者在这里给各位读者呈现出自己所画的简略相关流程图,以供大家参考与交流。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流程图如下:
四、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后的救济方式
对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主要法律依据为《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针对该问题,笔者简要做个流程图,以供读者参考:
另外,依据《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还有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同样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结 语 -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之前,为了更好的平等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的方式和顺序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四种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的方式、适用顺序以及救济方式进行简要介绍,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处理此问题。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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